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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纱布门”事件的实质

(2016-11-12 1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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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潍坊纱布门事件暂时告一段落,但医患双方对立的焦点并未因纱布被取出而停止,不断有人到我的微博里断章取义,挑衅闹事。对于这些人,我拉黑了事,没有必要跟他们瞎逼逼,但不明就里的吃瓜群众还是不明白,为什么医生们“抱团取暖”,没有为患者说话?

           其实,不是没人为患者说话,而是为患者利益发声,鲜有能听得进去的。网上的医疗界大V基本上都在为患者说话,只是说了很多难以听进去的话而已。比如哀叹纱布填色这种行之有效而又价格低廉的方法,会不会被球囊、栓塞取代;奋力止血会不会被子宫切除术取代?这些观点代表的是谁的利益?难道代表了医疗界的利益?大众没有医疗知识是可以理解的,但把代表患者利益的担忧作为医疗界大V抱团取暖而加以攻击,其实质是坏,骨子里代表了少部分厂家的利益,而不明就里的吃瓜群众,极少数是蠢,个别人是坏,而且是骨子里都坏透了顶。

           首先,这个事件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我之前说了一句“最多构成四级医疗事故”,这些人就像找到了一根稻草,可惜这根稻草承受不了任何质疑。

            事情的经过并不复杂。患者因前置胎盘、疤痕子宫(高危妊娠) 而接受剖宫产手术,手术中出现大出血,医生使用了填塞法止血,保留了子宫。有关前置胎盘、疤痕妊娠有多危险,很多医生已经科普过了,我就说一句话:很多病人因为这个病在手术中挂了,即使在三甲医院也不例外。如果看到这里还不明白,就是笨。

            次日按常规取出纱布时,发现纱布拉不动,怀疑被挂了一针或者炎性粘连,医生放弃了强拉硬拽,将这段纱布剪断而残留在子宫内,嘱咐家属过段时间等子宫恢复后再取或者使用宫腔镜取出,被家属拒绝并要求医院答应30万赔偿后才能取出。后来因媒体曝光,网络上各路大V的介入等等,惊动高层,最后纱布由北大国际医院专家取出,费时不到1分钟。

           这块纱布是主动留下还是被动遗忘?这是医疗事故鉴定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先决条件。医疗实践中,常常有人因异物“遗忘”在患者体内而被鉴定为医疗事故,如纱布、手术器械等。往往是因为没有清点器械和敷料等而造成的,当然是医疗事故。但为了治疗措施而“有意为之”的算不算医疗事故?如果这也要算的话,那么,骨科在病人体内留下的钢板、钉子算不算?都是治疗措施,如果这也算的话,那以后怎么治疗?

            也许有人说人家(骨科)是治疗措施,你这不是。实际上,都是治疗措施,只是一个需要手术后次日取出,一个需要手术后一年取出,并无本质上的区别。所以,潍坊纱布门中的这块纱布,不属于手术医生的遗忘,而是手术需要而故意为之,这跟当初的立法者本意是完全不同的。另外,这块纱布到底是挂住了,还是当初的炎性粘连呢?如果是炎性粘连,更算不上是医疗事故。到目前为止,北大国际医院的专家并没有发声,只有他知道是否挂了一针。如果他说是炎性粘连,所有的瞎逼逼都可以闭嘴,包括本文的瞎逼逼。

           我之所以说“最多算四级医疗事故”,是因为这块纱布被缝合,并非一定需要缝合,而是因为在非紧急情况下,有些类似的错误,会被定为医疗事故,比如缝合腹壁的时候,缝针无意中缝合了肠管。网上有位30年的外科专家就持有这类看法。实际上,这也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事情。缝合腹壁时,医生应该用压肠板或者纱布隔开腹壁与肠管,否则将肠管连带缝合在一起,这是不可接受的。但是,纱布填塞后,子宫腔内的纱布,在缝合的时候,医生是看不见的,最后的1-2针,以及缝合完毕之后加缝的缝针,都是在看不见的情况下的盲缝。这种情况下,要求医生无论如何都不能缝到纱布,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可能存在的。很多人好像没有上不过学,根本就不理解“最多”两字。没有上过小学四年级么?

            退一步讲,这个错误带来的后果是什么?就是这块纱布取出时,必须将这段纱布剪断,余下的部分等子宫复旧之后,线头脱落或松懈之后,经阴道取出,或者在宫腔镜的指导下取出。在剖宫产时子宫的体积很大,但子宫这个器官跟其它任何器官都不一样,产后子宫会逐渐复旧(缩小),线头会越来越松或者吸收脱落(可吸收线都是如此,一般不超过3个月,网上有位工作了30年的外科主任说自己不知道多长时间可吸收线会脱落,应该是真的无知)。这在其它器官组织上是不可能发生的。所以取出这残余的部分就是一个很简单的小手术,事后也证明是个很小的手术,用时不到1分钟。即使按照原卫生部颁布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四级医疗事故中第13条“体腔内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的标准,“最多”算四级的话,其赔偿不过就是取出异物的“医疗费”而已。这个医疗费有多少呢?就是医院不收费,实际费用不到两天的住院费用。但纱布门事件中,家属要求医院赔偿30万的实质是“敲诈勒索”。医疗纠纷一般都是民事纠纷,不服从可以申请再次鉴定,但敲诈勒索是刑案。

          如果真的按法律办事,这家人实际上是应该负民事赔偿责任的。因为她早就可以出院了,却占据病房70天。如果把这70天的费用、外请专家取纱布的费用加起来,比医院应该赔付给她的费用要高得多。但现实情况是,这家医院既不可能向这家人追偿这些费用,也不可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这不仅是医院、医务工作者的悲哀,也是当今法制的悲哀。如果这个事件后,真有病人被吓破了胆的医生因产后出血而把子宫给切了,则是所有患者的悲哀。总有一些人以“受害者”面目出现,对这个案子瞎逼逼,其实这些人早就理解了这一点,但还是咬着JB根子横蹦,就是坏,而且骨子里坏透了顶的那种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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