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福建省长乐市李建雪医师医疗事故案,医疗界和法律界的思考似乎南辕北撤。在妇产科学界,除了上海第一母婴保健院@段涛
院长撰文为业界表示担心外,发言的妇产科专家似乎很少。作为妇产科医师,根据已经公开的信息,试对此案谈下我个人的观点。
该案至今没有公布完整的医疗信息(如原始医嘱、查房记录等),但就已经公布的病案来说,在没有尸检的情况下,一定要说这个患者死于产后出血,是很牵强的。死因上,迟发性羊水栓塞、深静脉血栓形成导致的肺动脉栓塞或者心脑疾病,均无法排除,尤其是前两个原因。如果是产后出血导致的死亡,患者在产后出血死亡的过程中,一定会有一个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阶段而非突然死亡,但是从检方描述的病史看,似乎没有这样一个过程。所以从专业角度出发,我强烈质疑该患者的死因。当然,不排除病史中有相关记载,但至少网上的“控辩双方”对此都没有进行严肃认真的讨论。
其次,对于产后出血的抢救,考验的是医院的综合实力。一旦出现产后出血需要抢救的患者,至少在魔都的医院里,属于“危重孕产妇抢救”的范畴,不仅当事科室的主任,而且医务科长和业务副院长应该到达现场参与抢救。对此,魔都卫计委有明确的文件规定。这个案例中,作为一线值班医师,发现患者的情况超出其相应的技术水平后,及时通知了二线医师。二线医师也到达了现场。这时候,对患者的生命之责,就相应的落在了二线医师身上。该如何治疗,是否要请科主任到场等等,是二线医师的责任,二线医师绝对不应该离开现场。如果说这个案件中医生一定要负刑事责任的话,起码应该是二线医师而不是一线医生来负责。一线医生担当不起这样的责任。
第三,从我国的孕产妇死亡现状出发,看这个案件中的医师是否应该负刑事责任。根据网上信息,近年我国的孕产妇死亡率为23/10万.年。2014年我国共有1670万新生儿出生,根据这个数字大致可以推断出
3841位孕产妇在妊娠期间和产后42天内死亡。由于产后出血是我国产科死亡的主要原因,大约27%的患者死于产后出血(城市的比例更高),因此,可以推算出我国2014年大约有1037人死于产后出血。数字是冰冷的,反应了降低我国孕产妇死亡率任重道远。但我国是个卫生水平发展很不平衡的国家,在最发达的魔都,孕产妇死亡率已经连续几年在7/10万.年,与发达国家齐平,甚至优于好多发达国家,而在西部很多地方,数字还在40/
10万.年以上。所以我很能理解@段涛
院长反对该案的理由。如果此案成立且推而广之,每年将有1000多位妇产科医生因类似情况而入狱。以这样的速度抓产科医师,不出10年,全国的高、中级产科医师就抓光了。在目前产科医师极度缺乏的情况下,显然不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
从医学角度出发,产后出血死亡基本上都是可以控制的,但产后出血的抢救常常涉及到多个方面,不是哪个医生可以个人承担责任的。如何抢救产后出血,由于导致产后出血的原因不同,抢救起来是不一样的。让人头大的是,该案中两级医学会鉴定书中的描述是完全不一样的。在福州市医学会的鉴定书中,说产后出血的原因是“软产道损伤”,而福建省医学会的鉴定书中则是“子宫收缩乏力”。到底是哪种原因引起的产后出血,专家们坐下来慢慢推敲都如此艰难而不统一,要一个年轻的住院医师在当时当机立断地判断清楚,是不是有点为难?
以我的经验判断,在导致产后出血死亡的因素中,很多情况下是医生对出血量的判断不足。如果判断准确,除极少数凶险型前置胎盘较难外,其它的产后出血基本上都有一个过程。但产妇都比较年轻,都有个代偿的过程,这也是很多年轻医生误判出血量的主要原因。长乐检方以所谓的休克指数说事,我只能呵呵笑了。以我多次抢救过产后大出血为例,在判断失血量、判断休克程度、判断是否合并DIC、计算输血量等方面,我从来没有使用过这类懒人公式。判断这些因素是要综合考虑的,不是某个简单粗糙的公式可以解决问题的。很多网友把案中患者临死前的休克指数尚好拿出来反驳检方,可见一斑。
我想检方大概是为了杀鸡儆猴来提高医疗水平,否则对不起死去的患者。的确,一个年纪轻轻的孕妇来医院生孩子,就这样不明不白的死了,家属、亲友和社会都难以理解,这是人之常情。其实,事情发生后,最应该做的是当地卫生行政机构:你们发文规定了“危重孕产妇抢救流程”了吗?你们规定了危重孕产妇紧急会诊流程了吗?你们建立了院内紧急会诊制度了吗?你们落实了危重孕产妇死亡讨论制度了吗?如果没有,你们应该亡羊补牢、立即整改而不是将一个年轻的医生推入大牢了事。
好在这个案件是个孤案。有网友说这个案子只是因为得罪了当地的富商,才有李建雪医生入狱之灾。在建设法制社会的今天,在大人们正在讨论国家大事的时候,我倒是很希望如此。如斯,说明长乐检方甩给了大人们一个响亮的耳光!否则,对我国的医疗界就是个灾难性的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