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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医疗官司的诉讼程序及对医疗行业纠错的意义

(2014-06-14 21:21:02)
标签:

健康

时评

杂谈

法律

医疗事故


中国的医患关系不断恶化,不仅大众和媒体不满,医疗界自身也非常不满,使得医学界在不断紧张的医疗纠纷面前,不仅没有进步反而在诸多领域大踏步的退步。虽然美国是医疗纠纷最多的国家,但美国的医疗纠纷不仅没有使医学退步反而是促进美国医学进步的源泉之一。为此,有必要将美国医疗疏忽(mispractice 的定义和诉讼过程介绍一下。

 

作为英美法系国家,美国医疗疏忽的定义是指医生给患者使用了不是大多数医师认可的医疗方法或措施或技术,导致患者受到伤害或者疗效不佳等后果。从这一定义看,与我国的定义明显不同。第一,一个治疗方法在今天也许是先进的,但如果医师不加强业务学习,当大多数人进步而你还停留在陈旧的治疗方法或手段上时,你就有可能被患者告上法庭并输掉官司;第二,不得使用学术界不认可的方法诊疗病人;第三,使用先进的方法比如说科研上的最先发明等为患者诊疗时,必须符合赫尔辛基宣言和相应的学术机构制定的学术伦理和规范,保障患者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否则,即使取得了满意的疗效,也有可能被患者告上法庭并输掉官司。

 

与中国不同,美国的医疗单位没有国内医院这样的所谓的医疗纠纷办或者医务科来处理相应的纠纷。一旦产生了医疗纠纷,患者首先应该找自己的律师,由律师出面与医生的律师协商。医师的律师当然都要事先与自己的客户也就是医师本人接触沟通,获得相应的授权后,同意达成和解或者拒绝和解。

 

一般小的、明显的错误也许可以通过双方律师达成和解。但是美国医师经过这么多年的洗礼,对医疗疏忽也是了熟于心,故犯明显错误的几率很小。所以,患方律师在接案后,也会仔细考虑是否提起诉讼。

 

由于医学是一门专业性非常强的学科,法官并不具备判断医疗行为正确与否的知识。因此,一旦患方和患方律师决定提起诉讼,患方律师就得寻找相应的证人。美国医疗官司中的证人,原则上要由与被告医师相应资质的医师担任,因此只能是“专家证人”。比如一个妇科肿瘤的案子产生医疗官司后,别说一般的医师,就是妇产科医师或者妇科专家也是没有资格担任证人的。能担任案子证人资格的医师,必须是接受过妇科肿瘤系统训练的妇科肿瘤专科医师。假如这个手术是用腹腔镜做的,这个证人还得具备妇科微创手术的资质。

 

美国医师的培养是住院医师加专科医师制度。医学生大学毕业后,必须接受起码4年的住院医师培养,才可以担任普通的妇产科医师。如果要担任妇科肿瘤医师,必须再接受三年妇科肿瘤专科医师培训。在美国,由于住院医师在培训期间待遇很低 (年薪多在3.0-4.6万之间),因此,家境不好或对专科医师没有兴趣的医师,一般在接受住院医师培训后,都不再接受专科医师培训,而是直接开业成为普通妇产科的开业医师。

 

在专科医师培训过程中,待遇也不高,年薪一般在4.0-5.9万美元之间。因此,对于家境不好或者兴趣不高的人来说,一般都只选择接受一项专科医师培训。接受两项或两项以上专科医师培训的医师,实际上非常罕见。

 

由于专科医师很少,因此,在很多专业领域,患方律师要发出近百封邀请函,才可以找到5位愿意为患者出庭作证的专家证人。由于在同意作证之前不知道患方告的是谁,所以很多人都不大同意出庭作证,因为在作证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自己的同僚或者朋友,这在不讲究人情的美国,也是很尴尬的事情。

 

一旦某专科医师同意接受作为专家证人,患方律师就会与专家证人签订保密协议。协议签订完毕之后,不得反悔。只有找到5位同意出庭的专家证人之后,患方律师才会将案情提交给法庭立案。

 

立案后,法庭会通知患者的接诊医师。接诊医师接到法庭通知之后,也要与律师商量,寻找5位愿意给自己作证的专家,作为专家证人出庭。由于专业的关系,这个过程比患方证人要轻松快捷得多。因为作为被告,更加熟悉哪些人是这个领域的权威,哪些人有丰富的知识以及雄辩的口才。

 

判决与美国的其他案子一样,法官并不起决定性的作用,而是由没有法律背景和医学背景的、随机抽取的陪审团成员根据专家证人之间的辩论、质疑来决定案子的胜负。

 

律师与专家证人在辩论的过程中,第一步往往是资历和背景的对决。是否有资质是取悦陪审团的第一步。如果不幸找了一位没有专科背景的专家,胜负在辩论之前就决定了。比方说,如果找了一位德高望重的普通妇产科专家出庭,为一起妇科肿瘤案件作证,无论这个专家证人临时查阅了多少文献,背诵了多少指南等,他的话是难以作为证据的。在美国不仅讲究文献,也同时讲究经历。

 

其次,决定案子胜负的第二步是专家做类似手术或者经历类似患者病例数的多少。由于医学是一项经验性很强的学科,因此一个刚刚获得专家资格的专家证人,其经历显然很难说服一个从业了几十年、在国际上或者国内很知名的专家。陪审团很难把自己的一票投给资历浅显的人。

 

第三,专家是否也是遵循了行业内规范、指南或者跟上了行业内的最新进展。如果一个专家在业内吃老本,不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在法庭辩论的过程中败在辩论过程中,是很难获得陪审团的支持的。

 

在确立了这三项之后,律师才会询问专家证人“你是怎么做的”,然后与案情中的医疗行为进行比对。然后由陪审团投票决定案子的医疗行为是否合乎行业内大多数人的诊疗规范。

 

由于支付专家证人的出庭费是天价,支付律师的费用也是天价,因此,美国医疗官司的赔偿也是天价。这从另外一个方面决定了美国的医疗费用不可能低。为此,美国开业医师都要缴纳大笔医疗疏忽保险费。这也是美国医改的一个困难所在。

 

美国医疗官司的优点是能促进医学的进步。比如说很多死因不明的案件,如果没有尸检结果一般是很难打赢官司的。这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医学的进步。其次,促使医师不断的学习。虽然美国的学习费用很高,但美国的医师们为了不在医学进步中落伍,每年都不得不参加专业学会举办的大量继续教育课程。这也是美国医疗水平不断进步的一个措施。

 

反观中国的医疗官司,由于不是证人制,其缺点也在不断放大。第一,患方、媒体不断质疑专家鉴定组的黑箱作业过程,专家鉴定委员会的公正性不断受到质疑。其后果是患者不信任专家鉴定,导致医闹的产生甚至暴力;

 

第二,专家鉴定委员会是集体负责制,而非个人负责制。这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这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人的规定;

 

第三,医学在不断进步,但鉴定组专家专业划分不合理,很多专业组退休老人坐大的现象非常严重。由于我国有尊老的传统,即使老先生老奶奶们的学识停留在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前,但专家们鉴定时,一般没有人会当面顶撞老人。其后果是在鉴定过程中,客观性、公正性受到业界的质疑。

 

第四.我国是大陆法系,哪些情况属于医疗事故、哪些不属于,都使用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细则》。这实际上使患者难以获得最新的医学进步,也使得医疗事故鉴定受到业界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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