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退出机制10月启动 破产或再保公司不得转让
(2011-09-19 11: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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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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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3月22日保监会公布《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之后,于今年8月22日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的《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近日,保监会发布该项新政。
《办法》称,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转让,是指保险公司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将其经营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自愿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的行为。
保险业务转让制度是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险业改革实践中,保险公司转让其全部业务的情况已有发生,对其进行规范确有必要。为此,保监会结合近年来的工作实践,借鉴相关立法经验,研究制定了《办法》。
《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行为应当经保监会批准;确立保险业务转让的基本原则,即平等、自愿、公开、公平原则,以及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设定保险业务转让双方在业务转让过程中应当承担的义务,限定了接受方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的一系列资格和条件;明确审批流程,细化申报材料;规定转让方保险公司须征得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意后,方可实施保险业务转让方案。
据悉,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保险业务转让双方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对转让的保险业务的价值、合规性等方面进行评估;此外,《办法》规定,保险业务转让双方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转让业务的责任准备金进行评估,确保充分、合理。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称,保险公司转让或者受让保险业务,应当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转让全部保险业务的,应当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解释,这是自原转让而不涉及《保险法》规定的强制转让,即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被撤销或者破产情形下发生的保险业务转让,因偿付能力不足而被监管机构强制要求的保险业务转让,都不适用该《办法》。
此外,“再保险实质是对风险责任的转移,与保险业务本身的转让有本质区别,也不适用该《办法》。”保监会相关负责人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