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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能否暂缓执行处分措施?

(2024-01-17 15:30:41)

 

昆明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窗口平台 2023-09-12 11:33 发表于云南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某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某置业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某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0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某置业公司向某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400万元。因某置业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工程公司向某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某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某小区某车位。张某于2016年6月18日与某置业公司签订《车位购销合同》,某置业公司将某小区某车位以10万元价格出售给张某,张某于当日支付全额车位价款。张某认为其与某置业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车位买卖关系,该车位归张某所有,遂向某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确认某小区某车位为张某所有,中止对该车位的查封和拍卖程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张某提交证据证明某置业公司将本案所涉车位向其出售,并且其就本案所涉车位向某置业公司支付相应车位款。本案申请执行人某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某置业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实本案所涉车位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系张某过错所致。因此,申请人申请中止执行的异议请求基本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提示




执行异议是法律赋予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救济的权利和途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执行行为异议和复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了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和异议之诉,本文将前述程序统称为执行异议,并对其停止或延缓的效果进行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行为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因此,从法律规定来看,执行行为异议或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不能停止执行处分措施,但在司法实践中停止执行处分措施的情况经常出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案外人提出执行标的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因此,案外人提出执行标的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或案外人对网络司法拍卖的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这是对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的结论性规定。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仍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解除对执行标的执行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经审理,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人民法院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综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和复议,一般不停止执行标的处分措施;案外人提出执行标的异议或异议之诉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一般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当然,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妨碍执行,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三百一十三条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处理。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第三百一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九条 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第十五条 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第十六条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案外人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异议、复议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案外人对网络司法拍卖的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并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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