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能否暂缓执行处分措施?
(2024-01-17 15: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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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 发表于云南
案情简介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张某提交证据证明某置业公司将本案所涉车位向其出售,并且其就本案所涉车位向某置业公司支付相应车位款。本案申请执行人某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某置业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实本案所涉车位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系张某过错所致。因此,申请人申请中止执行的异议请求基本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行为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因此,从法律规定来看,执行行为异议或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不能停止执行处分措施,但在司法实践中停止执行处分措施的情况经常出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案外人提出执行标的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因此,案外人提出执行标的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或案外人对网络司法拍卖的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这是对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的结论性规定。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仍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解除对执行标的执行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经审理,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人民法院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综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和复议,一般不停止执行标的处分措施;案外人提出执行标的异议或异议之诉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一般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当然,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妨碍执行,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三百一十三条
3.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