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氏〖格局〗用神定律
(2023-10-13 19:27:36)分类: 诗情话语命理口诀 |
正官格
一、
误用—认为不忌任何大运,只忌〖合官〗与一般性之〖冲刑〗。
应为—除了〖合官〗与一般性之〖冲刑〗以外,仍忌入〖伤官〗大运。
二、
误用—认为〖伤官〗既有〖印〗制,入〖财〗运,应可视为〖伤官生财,财生官〗,不忌〖财〗运。
应为—〖正官格〗透〖伤官〗与〖印〗者,最忌〖财〗运。
三、
误用—〖正官格〗在〖官杀混杂〗时,只有〖合杀留官〗之一种途径。
应为—除了〖合杀留官〗以外,亦可入〖食伤〗大运。
四、
误用—任何情形之下皆忌伤官。
应为—天干二见〖正官〗时,不忌〖伤官〗。
五、
误用—〖正官格〗带〖财〗,见〖食伤〗运,视〖财〗为〖通关〗,故而认为不忌。
应为—〖正官格〗带〖财〗,最忌者为〖食伤〗运,不作〖通关〗之论。
六、
误用—〖正官配印〗入〖财〗,视同〖财官印〗会齐,作吉祥之论。
应为—〖正官配印〗之喜忌为—
A.
B.
不论日主〖有根、无根〗,皆忌入〖正官、七杀、合官〗之运。
财格
一、
误用—身强用比,或者是〖合财〗。
应为—天干若为〖正财〗,〖运〗宜〖偏财〗,或者是入〖官〗运。
二、
误用—忌〖比、劫、七杀、伤官〗运。
应为—不忌〖比、劫〗。
四柱另透〖印〗者,不忌〖伤官〗运。
四柱另透〖食神〗者,同时忌〖七杀、伤官〗运。
三、
误用—〖印〗克〖食神〗,故〖财〗与〖食神〗生者,皆忌〖印〗运。
应为—然而另有三项须知,即是—
A.
B.
C.
四、
误用—〖财格〗带〖印〗,是为了〖日主弱〗,而须〖印〗助〖日主〗。〖日主〗强,则以〖合印留财〗。
应为—〖财格佩印〗,不论〖身弱身强〗,先决条件是〖财印〗必须分开。〖身弱〗喜入〖印〗运,〖身强〗喜入〖官运〗。
五、
误用—视〖印〗克〖食神〗,等同无〖印、食神〗之普通〖财格〗,只忌〖比劫〗之运。
应为—〖身轻〗喜〖财食〗之运。
〖身弱〗喜〖比、印、杀〗之运。忌〖正官运〗。不论〖身旺、身弱〗,皆不忌〖比、劫〗之运。
六、
误用—〖财〗带〖伤官〗生者,视为〖比劫〗制〖财〗,为最不利之大运。
应为—不论〖身强、身弱〗,皆以〖正官、七杀、印〗运为忌。
七、
八、
应为—〖财〗格带〖杀、印〗者,不论〖日主〗之〖强、弱〗,以〖印〗运为佳,〖食、伤〗运普通。最忌〖财〗运。
印格
1.
误用—〖官印双清〗,只要四柱不见冲刑合会,并无〖忌〗运。
应为—喜入〖食神、伤官、财〗运。
2.
误用—认为最忌〖七杀运〗。
应为—〖印〗格带〖正官〗又兼〖食伤〗者,不论〖身强,身弱〗,只喜〖官、印〗之运,然而,并不忌〖七杀〗运。
3.
误用—〖印〗格基本上认为是要带〖官〗或者是带〖杀〗。〖食伤〗是制〖官杀〗之神,应以〖合食伤〗之运为佳。
应为—〖印〗格基本上是没有用〖食伤〗的需要,只有一个条件之下,方可以认为〖印〗者带〖食伤〗者为吉命,则是先天属于〖身印二旺〗,而用〖食伤〗泄气。如果不是〖身印〗二旺,即无须〖食伤〗,在〖身印二旺〗前提下,而带〖食伤〗之八字,它的大运喜忌如下:
利于〖食神、伤官、七杀〗之大运。
最忌入〖正官〗大运。
注:〖身印二旺〗的八字,一者可以取〖食伤〗泄气,二者就是用纯粹的〖正官〗,但二者不可以互见。用〖食伤〗不可以再逢〖正官〗,用〖正官〗者则不可以再遇〖食伤〗。
4.
误用—〖印〗格带〖七杀〗,视同〖杀印相生〗,忌入〖官杀混杂〗的〖正官〗大运。
应为—〖印〗用〖七杀〗,是有它的基本条件。即是〖身轻印重〗或者是〖印轻身重〗,方可以〖印用七杀〗。设若是〖身印二重〗或者是〖身印二轻〗,带〖七杀〗均无吉祥之兆,用〖杀〗反属孤困。在具备〖身轻印重〗或者是〖印轻身重〗条件下的用〖杀〗,它的大运〖喜忌〗如下:
最喜入〖食伤〗大运,独忌〖财〗运,而不忌〖正官〗运。
注:设若〖印〗格带〖杀〗,又透〖食伤〗者,它的〖大运〗喜忌则为—
喜—印、食伤之运。忌—财,兼忌正官。
5.
误用—〖财〗制〖印〗是破格之兆,〖比劫〗制〖财〗的大运为宜。
应为--〖印〗格遇〖财〗制,用〖比劫〗制〖财〗,只是属于原则,能否用〖比劫〗制〖财〗,关键只在于〖印〗是否是〖多根〗,〖印〗格在天干有二〖印〗,或者〖支藏天干〗有二〖印〗,则可以用〖比劫〗,否则,只宜入〖官印〗之大运,反忌入〖比劫〗之运。
6.
误用—任何情形之〖官杀混杂〗,皆以〖合清官杀〗之大运为佳。
应为—〖印〗格之〖官杀〗混杂,不论〖日主强〗或者是〖日主弱〗,它的大运喜忌,都不是诉之于〖合官留杀〗,或者是〖合杀留官〗。而是下列之喜忌:
喜—入〖食神、伤官、印、比、劫〗之大运。
忌—入〖财、官、杀〗之大运。
食神格
1.
误用—〖食神生财〗,〖正财、偏财〗俱皆相同。大运只忌〖偏印〗制〖食神〗。
应为—〖食神生财〗,只宜生〖正财〗,只忌天干同时有〖正财、偏财〗。天干有〖正偏财〗者,最多也只是小富而已。
〖食神生财〗者,不论〖日主强〗,或者是〖日主弱〗,也不论〖财、食〗之衰旺,皆为不喜入〖官、杀〗之运。
按:〖食神〗忌〖偏印〗,是指〖食神〗与〖偏印〗同时成〖格〗,而且是同一地支所透出的二个格所言。
2.
误用—〖食神〗格带〖杀、印〗,即是〖杀生印、印克食神〗之凶命,视为〖无救〗之八字。
应为—〖食神〗格带〖杀、印〗,但能〖四柱无财〗,反作上上之命。设若符合〖四柱无财〗者,大运皆只忌〖财〗运。
按:〖四柱无财〗入〖财〗运虚名虚利,不适用于此一范围。〖四柱无财〗能论为吉者的最佳规则,即是〖食伤格〗带〖杀、印〗,反作上格之论。
3.
误用—〖食神格〗带〖杀〗,一定不喜〖财〗运。宜四柱先有〖合杀〗之字,方可入〖财〗运,舍此之外,另无他途之吉运。
应为—〖食神格〗带〖杀〗,〖七杀〗无根,〖财〗运不妨。〖七杀〗有根,大忌〖财〗运。
然而,不论〖七杀〗有根、无根,以及〖日主〗是强是弱,皆喜〖印〗运。
七杀格
1.
误用—〖七杀〗有〖食神〗制,是为好的格局,得力之处即是有〖食神〗,杀忌〖印〗运制〖食神〗。
应为—忌〖财〗重于忌〖印〗,〖食神制杀〗,遇〖财〗必不佳。而遇〖印〗则不一定是凶。以〖食神〗在地支有二个〖根〗即不忌〖印〗运,但仍然是忌〖财〗运。
2.
误用—最忌入〖食神〗运。
应为—最忌者是〖财、官〗之大运。喜入〖伤官、印、比、劫〗之运。
入〖食神〗运,只属于守成之运。
3.
误用—有〖比、劫〗制〖财〗生〖杀〗,即可以解除〖财生杀党〗的凶兆。大运亦喜〖比、劫〗。
应为—〖七杀〗格带〖财〗之〖财生杀党〗,不是在〖四柱、大运〗之中可以调停之事,〖财生杀党〗是对治〖七杀用印〗,而〖杀印不同根〗之药。若不是本格已经是不同根之〖杀印相生〗,则〖财生杀党〗为下格。如果是属于不同根这〖杀印相生〗,又透〖财〗之〖财生杀党〗,则为上好之格局配属。
4.
误用—以〖印〗运为最不佳。
应为—〖正官〗运为最凶。
按—〖沈氏〗之〖七杀〗带〖羊刃〗,是指〖羊刃〗在〖日、时〗地支,不是〖羊刃〗在〖月支〗。
设若〖羊刃〗在〖月支〗而又带〖七杀〗者,则为〖羊刃驾杀〗,二者在常法之中是差不多的。而在〖沈氏〗的看法是不同的,〖羊刃成格〗,只有在〖月支羊刃〗,才可以视为〖羊刃格〗。否则〖羊刃〗在〖日、时〗地支,只是视为〖比、劫〗帮身之含义而已。
伤官格
1.
误用—〖伤官生财〗,是忌〖比、劫〗大运,以〖比、劫〗以劫〖伤官〗所生之财。
应为—〖伤官生财〗者,〖财〗有根者不忌〖正官〗运,〖财〗无根者忌〖正官〗运。〖比、劫〗运为平常之运。
2.
误用—〖伤官〗佩〖印〗,忌〖正官〗运。
应为—〖伤官〗佩〖印〗,能成为好格局者,它的重点不在于有官无官,而是另有一个先决条件。即是〖印旺〗兼〖日主弱〗,如此之〖伤官佩印〗乃可以作上品论之。如果是〖印旺身强〗之〖佩印〗,非但不佳作下命之论。故此〖印旺身弱〗,不忌〖正官〗。〖印旺身旺〗,没有〖正官〗也不济事。
3.
按:〖伤官〗带〖杀、印〗与〖食神〗带〖杀、印〗,是相同的推论。
误用—〖伤官〗格见〖杀、印〗,以〖杀生印〗之推理,视同〖伤官佩印〗,因而认为〖财、官〗二忌。
应为—〖伤官〗格见〖杀、印〗,唯一的条件是四柱无财。故而只忌〖财〗运,而不忌〖正官〗之大运。
4.
误用—忌入〖财、官〗运。
应为—〖伤官〗格用〖独杀〗者,乃是〖金水伤官〗调候之所用,无关〖格局〗上之调停。故忌〖食伤〗之〖水〗运,最喜〖印〗运。
羊刃格
〖沈氏〗以〖月令羊刃〗为〖羊刃格〗,凡〖日、时〗支之〖羊刃〗,皆不以〖羊刃〗格而论之,只作一般〖比、劫〗扶身之含义。
1.
误用—〖羊刃〗用〖官〗,最忌〖比、劫、印〗运,恐削弱〖正官〗的力量。
应为--〖羊刃〗用〖官〗,不忌〖比、劫、印〗运,独忌〖食神、伤官〗之大运,以〖官〗不忌化而忌〖反制〗之故。
2.
误用—忌〖正官〗大运。
应为—忌〖劫财〗天干运,以及〖七杀〗地支运。
以〖羊刃用官〗不应透〖刃〗。〖羊刃驾杀〗,忌透〖刃〗,二忌〖杀〗多根。
建禄月劫
1.
误用—忌〖伤官〗运。
应为—忌〖七杀〗运,以及合〖正官〗之大运,不忌〖伤官〗。
2.
误用—忌〖比、劫、羊刃、七杀〗运。
应为—不忌〖比、劫、羊刃、七杀〗等运,独忌〖正官〗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