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我们还能相信你吗?
(2013-01-25 09: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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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保障杂谈 |
法院!我们还能相信你吗?
——从江西宜春袁州区法院到最高法院
四级法院怎就没有一道公正的屏障
2005年,湖南省祁阳县豪杰水电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豪杰公司)与江西省宜春特种电机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江特公司)签订了水轮发电机组的购买合同,由于江特公司的水轮发电机组是2005年新上马项目,因为市场、技术和质量等原因,2006年就已经下马。
2007年,江特公司以豪杰公司延期提货为由拒绝发货,并强行要求与豪杰公司签订“产品质量不与货款挂钩”,以及“违约方的对方法院为管辖法院”的非法的补充协议后才发货和委派现场安装代表(江特公司明知产品具有重大质量问题,不是采取补救措施,而是推卸责任,放任豪杰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结果发生和扩大)。
在安装过程中,二十多种重要部件返厂加工,安装时间延长近一年,在试运行中,两台2000KW的发电机转子烧毁,两台800KW的发电机转子脱轴,其后水轮发电机组质量问题层出不穷,造成豪杰公司近千万元的巨大经济损失。
于是就发生了2011年江特公司在江西省宜春市诉豪杰公司拖欠货款的合同法律关系(在江西起诉不符合管辖权的规定)和豪杰公司在湖南省祁阳县诉江特公司产品巨大质量问题侵权的侵权法律关系的两个不同法律关系的法律纠纷。
做贼心虚,为了能使案子能在本地打,江特公司动用其巨大的人力和财力,化了一年多时间来争夺管辖权。
在管辖权的争执中,袁州区法院公然违背最高法院的“约定双方法院属于约定不明情形,约定为无效约定”司法解释,裁定“约定双方法院的约定”为有效。
到了宜春市中院后,宜春中院在“约定双方法院的约定”确实不能成立的情况下,又找了指鹿为马的理由,将一个明显的买卖合同关系裁定为加工承揽合同关系。
水轮发电机组包括水轮机、发电机、调速器、蝶阀等一整套设备。购买水轮机的过程是:厂家首先提供产品目录,产品目录中提供一系列不同型号的水轮机、发电机、调速器和蝶阀,厂家根据买家提供的水头和流量,为买家在其产品目录中选择合适的水轮机和发电机。这就好象去商场购买一套适合自己的颜色、大小、长短衣裤一样,如果这也是加工承揽,那商场所有的物品都不是商品了,商场和顾客的关系也都是加工承揽的关系了,这显然是无比荒唐的。
对于这样的技术含量高,材料复杂的成套机组,只存在成套设备提供厂家中不同设备厂家与厂家的加工承揽关系,用户是提供不出加工图纸、材料和技术要求的,也不需要提出,成套设备不可能存在用户与厂家的加工承揽关系。
之后,豪杰公司以江特公司侵权为由(合同法律关系和侵权法律关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在湖南祁阳法院提起诉讼,江特公司在答辩期内并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同意祁阳法院和永州中院指定鉴定单位。在鉴定结果已经出来后,祁阳法院即将开庭时,江特通过最高法院来调案卷了,最高法院也莫名其妙认定了江西省高院对承揽合同关系的建议认定,并指定袁州区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最高法院给高院的答复有如司法解释,对以后所有的同类案件具有指导作用,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司法解释答复等必须站在公正、公平和公开的立场上,严格适用有关法律条款。然而最高法院的“(2012)民立他字第22号”给湖南和江西两省高院的答复完全背离了这些基本原则和客观事实。
最高法院犯了两个低级的错误,一是混淆了两个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和侵权法律关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院关系,也就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案子,是不能合并的。二是将一个明显的买卖合同判定为承揽合同。
最高法院,代表国家法律的最高水准,是我国法律公平正义的最后阵地和防线,也出现这样的欲加之罪,何患无词的现象,我们对法院还能相信吗?
这样的司法,如何去“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法院都不能相信了,我们还能相信谁?
\ 2013年1月18日
——从江西宜春袁州区法院到最高法院
四级法院怎就没有一道公正的屏障
2005年,湖南省祁阳县豪杰水电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豪杰公司)与江西省宜春特种电机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江特公司)签订了水轮发电机组的购买合同,由于江特公司的水轮发电机组是2005年新上马项目,因为市场、技术和质量等原因,2006年就已经下马。
2007年,江特公司以豪杰公司延期提货为由拒绝发货,并强行要求与豪杰公司签订“产品质量不与货款挂钩”,以及“违约方的对方法院为管辖法院”的非法的补充协议后才发货和委派现场安装代表(江特公司明知产品具有重大质量问题,不是采取补救措施,而是推卸责任,放任豪杰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结果发生和扩大)。
在安装过程中,二十多种重要部件返厂加工,安装时间延长近一年,在试运行中,两台2000KW的发电机转子烧毁,两台800KW的发电机转子脱轴,其后水轮发电机组质量问题层出不穷,造成豪杰公司近千万元的巨大经济损失。
于是就发生了2011年江特公司在江西省宜春市诉豪杰公司拖欠货款的合同法律关系(在江西起诉不符合管辖权的规定)和豪杰公司在湖南省祁阳县诉江特公司产品巨大质量问题侵权的侵权法律关系的两个不同法律关系的法律纠纷。
做贼心虚,为了能使案子能在本地打,江特公司动用其巨大的人力和财力,化了一年多时间来争夺管辖权。
在管辖权的争执中,袁州区法院公然违背最高法院的“约定双方法院属于约定不明情形,约定为无效约定”司法解释,裁定“约定双方法院的约定”为有效。
到了宜春市中院后,宜春中院在“约定双方法院的约定”确实不能成立的情况下,又找了指鹿为马的理由,将一个明显的买卖合同关系裁定为加工承揽合同关系。
水轮发电机组包括水轮机、发电机、调速器、蝶阀等一整套设备。购买水轮机的过程是:厂家首先提供产品目录,产品目录中提供一系列不同型号的水轮机、发电机、调速器和蝶阀,厂家根据买家提供的水头和流量,为买家在其产品目录中选择合适的水轮机和发电机。这就好象去商场购买一套适合自己的颜色、大小、长短衣裤一样,如果这也是加工承揽,那商场所有的物品都不是商品了,商场和顾客的关系也都是加工承揽的关系了,这显然是无比荒唐的。
对于这样的技术含量高,材料复杂的成套机组,只存在成套设备提供厂家中不同设备厂家与厂家的加工承揽关系,用户是提供不出加工图纸、材料和技术要求的,也不需要提出,成套设备不可能存在用户与厂家的加工承揽关系。
之后,豪杰公司以江特公司侵权为由(合同法律关系和侵权法律关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在湖南祁阳法院提起诉讼,江特公司在答辩期内并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同意祁阳法院和永州中院指定鉴定单位。在鉴定结果已经出来后,祁阳法院即将开庭时,江特通过最高法院来调案卷了,最高法院也莫名其妙认定了江西省高院对承揽合同关系的建议认定,并指定袁州区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最高法院给高院的答复有如司法解释,对以后所有的同类案件具有指导作用,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司法解释答复等必须站在公正、公平和公开的立场上,严格适用有关法律条款。然而最高法院的“(2012)民立他字第22号”给湖南和江西两省高院的答复完全背离了这些基本原则和客观事实。
最高法院犯了两个低级的错误,一是混淆了两个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和侵权法律关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院关系,也就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案子,是不能合并的。二是将一个明显的买卖合同判定为承揽合同。
最高法院,代表国家法律的最高水准,是我国法律公平正义的最后阵地和防线,也出现这样的欲加之罪,何患无词的现象,我们对法院还能相信吗?
这样的司法,如何去“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法院都不能相信了,我们还能相信谁?
\ 201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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