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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笔录外泄不止关乎一个人尊严

(2010-05-21 14:21:08)
标签:

张丽平

笔录外泄

强奸

公安

时尚

分类: 观点评论

大丫山/文 刊发于5月21日沈阳晚报、佛山日报5月22日合肥晚报等

  2008年3月河北邯郸市曲周县张丽平被曲周县河南疃镇党委原书记强奸,报案后办案民警做了详细描述被强奸过程的询问笔录。此后犯罪嫌疑人多次找她撤案,并表示自己已经拿到她报案时的笔录。之后没多久,曲周县县城大街小巷都贴着这份询问笔录,甚至被人发到了互联网上。张丽平“感觉自己像是被当众脱光了衣服”。(《中国青年报》5月20日报道)

  如果说遭遇曲周县河南疃镇党委原书记强奸,是张丽平第一次遭受侵害。那么,强奸过程的询问笔录遭贴上县城大街小巷,则是张丽平第二次遭受侵害。这是雪上加霜,往伤口上撒盐,给人造成的伤害往往最大。强奸案属于公诉案件,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后转入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报道可知,张丽平被强奸案在犯罪嫌疑人批捕之前,询问笔录就已经流出了,应属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外泄。

  也就是说,张丽平在遭遇不幸之后,她第一个寻求到的权益维护“保护人”最终却将她遭遇不幸的过程及隐私给外泄了,这种遭遇最信得过的“人”出卖,往往最让人不能接受。值得注意,公安机关门的这种外泄行为是违规违法的。我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第四十条: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受案登记时注明,并为其保密。因此,从法律角度说,当地公安机关将询问笔录外泄,是犯法的。

  作为普通老百姓,人生一辈子难免会遇到些磕磕碰碰的不幸事,难免会和政府部门尤其是公安机关打几回交道,难免会涉及到一些关乎私密并关乎一个人一辈子荣辱的事。而按照人们最为朴素的理解,一个人的权利权益遭受侵害包括遭遇强奸,事后往往也只能诉诸公安机关代为维权、处理,并替自己讨回一个公道。也正因此,作为受害人,她往往都要毫无保留地把那些令人不堪回首的屈辱向公安机关做个交代。但是,当受害人和盘托出了,这些本该为受害人主持公道的公安机关最终却把受害人的隐私、人生荣辱彻底给外泄了,这种伤害换了谁都没法理解和接受。

  正是基于此,张丽平被强奸过程的询问笔录遭遇外泄,已绝不是一个简单的孤案,而为更多的政府部门尤其是公安机关敲响了警钟:老百姓的利益无小事儿,切不可忽视。既然我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指出公安机关有为当事人保护隐私的责任和义务,那公安人员在办案时就该不折不扣地履行职责和义务。当然,不该外泄的已经外泄了,当下之际,事发公安机关必须给张丽平一个满意的交待。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交待已经不单单事关张丽平一个人的感受和尊严了,还事关其他关注此案的民众的感受以及法律的尊严。因为这起笔录外泄事件从某种程度说,已经成了一个典型,一个风向标。如若处理不好,将很难消除广大民众心中的忧虑和对公安机关的信任。

http://s2/middle/67bf9fcbh8714fae485f1&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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