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大学李文玉学术剽窃的举报信
(2016-08-15 06: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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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李文玉博士剽窃甄鹏 |
分类: 西月作品 |
关于吉林大学李文玉学术剽窃的举报信
吉林大学:
贵校文学院中国史专业2016届博士研究生李文玉(导师王剑教授)在其博士学位论文《崇祯五十相研究》中剽窃了我的学术成果。
剽窃事实:
一、李文玉的学位论文第57页称:“五十位阁臣中,共有十八人担任过首辅,分别是黄立极、施凤来、李国普(左木右普)、来宗道、李标、韩爌、成基命、周延儒、温体仁、张至发、孔贞运、刘宇亮、薛国观、范复粹、张四知、陈演、蒋德璟、魏藻德。其中李标、周延儒担任过两次首辅,因而实际上,在十七年中,内阁首辅更迭次数为二十次。”
剽窃了我的文章《明代大学士的排名及首辅的确定》(《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第38页的内阁首辅表:“黄立极(1626.9-1627.11)、施凤来(1627.11-1628.3)、李国普(左木右普)(1628.3-1628.5)、来宗道(1628.5-1628.6)、李标(1628.6-1628.12)、韩爌(1628.12-1630.1)、李标(1630.1-1630.3)、成基命(1630.3-1630.9)、周延儒(1630.9-1633.6)、温体仁(1633.6-1637.6)、张至发(1637.6-1638.4)、孔贞运(1638.4-1638.6)、刘宇亮(1638.6-1639.2)、薛国观(1639.2-1640.6)、范复粹(1640.6-1641.5)、张四知(1641.5-1641.9)、周延儒(1641.9-1643.5)、陈演(1643.5-1644.2)、蒋德璟(1644.2-1644.3)、魏藻德(1644.3)。”
二、李文玉的学位论文第57-58页的“首辅任期”,剽窃了我的文章上述内容中的任职时间。李文玉称:“上表对崇祯朝阁臣任首辅的时长和对应人数进行了统计”。用了“统计”一词,好像她自己做了研究。其实,她把别人的成果改变说法,伪装成自己的工作。
三、李文玉的学位论文第58页第2段称:“由于崇祯朝首辅更迭频繁,次辅在首辅离职后按照惯例自动升任首辅,……这又进一步加剧了首辅离阁的频率,也可见皇权的意志在首辅更迭之中所起到的主导作用。”
剽窃了我的文章第39页第四部分第1段内容:“首辅任期较短的原因有二:皇帝频繁地变动阁臣和首辅,例如崇祯年间;原首辅去职后新首辅尚未到职,次辅临时接任首辅。”
我的文章《明代大学士的排名及首辅的确定》最重要的创新点有两个:一是总结了大学士排名的规则;二是根据上述规则确定了明代的历任首辅。李文玉剽窃了我的核心观点,违反了《著作权法》引用作品应指明作者和作品名称的规定。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李文玉的学位论文虽将我的文章列为参考文献(第245页第87条),但是在引用我的文字和观点时未注明,让人以为那是她的观点,从而侵犯了我的著作权。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青岛市版权局的答复》(权司﹝1999〕第6号)说:“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
李文玉既有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将他人独创成果改头换面窃为己有的行为。我的文章是李文玉学位论文的重要参考文献,但是她在学术史回顾中有意回避,目的是掩盖她的剽窃行为。我对李文玉学位论文的其它部分未进行认真审读,不排除有其它的侵权行为,我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
请贵校按照《著作权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
山东大学
二O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甄鹏《高山西月网》2016年8月15日)
[附]本文分别发送吉林大学校长信箱、研究生院院长信箱及王剑教授信箱,之后在《高山西月网》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