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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与导师论文著作权的划分

(2014-05-15 18:03:51)
标签:

甄鹏

山东大学

学生

导师

学术

教育

分类: 西月作品

学生与导师论文著作权的划分

甄鹏

 

学生公开举报导师学术问题,媒体报道了三例。2011年,我举报山东大学物理学院教授李华。第二例是复旦大学王宇澄举报其导师王正敏院士。第三例是最近发生的苏州大学毕业生戈鋆举报本科导师恽自求。第一例和第三例,都是导师被举报剽窃学生成果。

《中国青年报》以《他剽窃学生论文了吗》为题报道了第三例。在最后进行定性分析时,记者没有采访法律专家而是采访了数学领域的专家,结果导致了错误的结论。报道称:“判定剽窃与否,此事难有定论。”[1]

如果争议的文章是首发的(不来源于学生的学位论文),的确不好判定。然而第一例和第三例都有一个共有的前提条件:学生此前已经创作了学位论文(或者毕业论文)。按照《著作权法》,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属于学生本人。

我在《金属学报》著作权案二审法庭陈述词中说:“学生的学位论文和学术成果虽属职务作品,但著作权属作者所有。《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被上诉人一再强调教育部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即‘在高等学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校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当归高等学校享有或持有。’

我认为,第一,本条说的是‘本校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不包括国家、省部级课题和大量的自选课题。第二,这仅仅是个行政规章,只用于参考。对此问题,《著作权法》规定得非常清楚。按照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的原则,应以《著作权法》的规定为准。”[2]

进一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条规定的对象是指‘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设计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而学位论文是对镍团簇电子结构及磁性的研究,显然既不属于发明创造,也不属于技术成果。”[3]

《金属学报》著作权案被告及其证人把学生写论文比喻成师傅教学徒打铁,师傅教徒弟练拳。这些比喻否认了学生在创作论文中的创造性。学生对其学位论文拥有著作权。导师的作用应在“致谢”部分予以说明。教育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规定:“学位论文作为专著出版时,应由完成者署名,导师的观点和指导作用可在书中相关部分用注释或在前言、后记中说明。”

由此可知,导师使用学生的学位论文的内容发表新论文,应征得学生同意,并把学生列为合作作者。导师在文章中引用学生的学位论文,应按照《著作权法》指明作者和出处。第一、三案例都属于导师使用学生的学位论文发表新论文,未征得学生同意,违反了《著作权法》,属于剽窃。

 

参考文献:

[1]高四,张宇.他剽窃学生论文了吗[N].中国青年报,2014-05-15(3).

[2]甄鹏.《金属学报》著作权案二审法庭陈述词[Z/OL].(2012-01-09)[2014-05-15].甄鹏新浪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7b915f101011mkf.html.

[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鲁民三终字第219号判决书[Z].2012-03-31.P11.

 

  (甄鹏.学生与导师论文著作权的划分[Z/OL].(2014-05-15)[2014-05-15].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Html/Article_824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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