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和监事席位分配
(2014-04-21 10: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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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西月作品 |
公司董事和监事席位分配
甄鹏
组建公司,董事和监事的分配是一门学问。最重要的原则是公平。即董事和监事的数量与所持的股份成比例。
选举制度中,议会席位的分配被长期研究过。分配方式分为两种:最大余额法和最高均数法。最大余额法简单易算,但引起阿拉巴马悖论,即增加总席位反而引起某些名单席位的减少。其中,最简单的是黑尔数额(Hare quota)。计算公式为V/S,V为总得票数,S为总席位。
最高均数法主要分为两种,洪德(D'Hondt)法和圣拉古(Sainte-Laguë)法。前者的计算公式是V/(s+1) ,有利于大党;后者的计算公式是V/(2s+1),有利于小党。
公司董事和监事都与股份有关系,显然不适合最高均数法,只能用最大余额法。即先确定董事数,再按照余额确定监事数。监事的权力小于董事,权重不同。我个人建议监事的权重相当于董事权重的60%。
下面举例说明分配过程:公司有三个股东,甲、乙、丙的股份分别是55%、35%和10%,公司设3名董事和3名监事。平均董事监事数为:3+3*0.6=4.8。这样,1名董事对应的股份是21%(取整),1名监事对应12%(取整)。
甲的股份是55%,分配2名董事,剩余股份13%;乙的股份是35%,分配1名董事,剩余股份14%;丙的股份是10%,无董事。比较剩余股份,甲、乙、丙各占1名监事。
董事长由股份最多的股东提名,监事会主席由董事会分配之后剩余股份最多的股东提名。在上述案例中,董事长由甲推荐,监事会主席由乙推荐。
同样以上公司为例,如果公司设3名董事和1名监事。平均董事监事数为:3+0.6=3.6。这样,1名董事对应的股份是28%,1名监事对应17%。第一轮,甲分配1名董事,剩余股份27%;乙分配1名董事,剩余股份7%;丙10%股份,不分配。第二轮,比较上次分配后剩余股份,甲分配1名董事,剩余股份是-1%。比较剩余股份,丙分配1名监事。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除了公平原则之外,有时要照顾小股东的利益,分配他们的名额比应得数量略多一点。对股东众多、股权分散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组阁方式。相对控股的大股东联合一部分小股东,所占股份超过公司的半数,董事和监事由他们来提名。
(甄鹏.公司董事和监事席位分配[Z/OL].(2014-04-17)[2014-04-21].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Html/Article_8237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