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人跳与性贿赂
(2013-01-31 09: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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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人跳性贿赂敲诈勒索赵红霞不雅视频杂谈 |
分类: 西月作品 |
仙人跳与性贿赂
甄鹏
重庆不雅视频事件发生以来,存在着一些法律上的误读。商人肖烨利用赵红霞等勾引官员,拍摄录像进行要挟。这种行为在古代被叫作“仙人跳”。仙人跳是利用美色(女色和男色)进行敲诈的行为。重庆不雅视频事件的特殊之处在于,设局人不是为了勒索钱财,而是利用被害人的官员身份,为他们以后提供好处。
我国现行的《刑法》规定受贿罪的对象是财物。也就是说性贿赂构不成受贿罪。考虑到现实状况,我支持将性贿赂入罪。但是,一般的通奸行为与性贿赂都具备双方自愿的特征,必须明确予以区分。我建议:只有发生性关系后,为对方或其关系方谋取了非法利益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性贿赂。否则,即便对方在发生关系时抱有贿赂的目的,也不宜认定为性贿赂。现实中有些通奸行为发生后,一方诬告另一方强奸。同理,要防止将一般的通奸误判为性贿赂。
在《官员拉链门的法律思考》一文中,我指出:“有人将仙人跳行为当作性贿赂。这抹煞了二者的根本区别。二者都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但是仙人跳是以勒索为手段,性贿赂是以拉拢感情为手段。有点类似于抢劫和盗窃的区别。”重庆不雅视频事件具有明显的敲诈和威胁行为,属于仙人跳而不是性贿赂。
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有人指出,公权力不是敲诈勒索罪的对象。敲诈勒索的对象当然不是公权力,而是公权力带来的利益。我认为,重庆不雅视频事件中敲诈勒索的是一种比较复杂的利益。虽然《刑法》中的公私财物可以包括各种财产权益,但是毕竟比较含糊。建议修改《刑法》,将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扩大为“公私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有人认为,这会成为官员的保护伞。这种理论非常荒谬。如果你掌握了官员违法犯罪的证据,你可以依法举报甚至公开于众。你有何理由与违法官员私下交流,甚至谋取不法利益?第二,如果我拿着你的性爱视频要挟你(你不是官员,与公权力无关),逼你替我干坏事。这难道不是违法行为?
有人认为,如果嫌疑人胁迫他人渎职、杀人等,应作为这些人所犯之罪的共犯。但是,敲诈勒索主要是行为犯,与被胁迫者是否违法犯罪无关。上述理论纵容了敲诈勒索行为。按照这种理论,不妨取消行贿罪,行贿人可作为受贿人渎职的共犯。
重庆不雅视频事件是仙人跳的一类,从一开始就具有威胁的意味,其手段和危害性都比普通的行贿恶劣。肖烨等人的敲诈勒索与官员的违法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都应该予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