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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天≠15日?

(2010-11-08 20:55:00)
标签:

杂谈

分类: 阅读随笔

    开车时在不该拐弯的地方拐弯,被警察抓了现行,让15天内到银行交罚款。三周后去交罚款,工作人员说,已经逾期一周,还得交滞纳金。询可相关部门,解释说“15天”并非“15个工作日”。

    由此发现行政规章中一个有趣的现象:政府部门要求百姓履行某种义务时,用的一般都是“天”。而规定政府部门向百姓履行某种义务时,用的都是“工作日”。15个工作日,折合成天数就是21天。而15天,一般只有10个工作日。

    这样的差别在行政规章中随处可见,办暂住证,不少地方的规定都是:应在三日内到其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而规定政府部门的义务,都以“工作日”计量。比如,财政部门15个工作日內支付国家赔偿,举报信件60个工作日内须反馈……

    就交罚款这件小事,还发现另外一个秘密,即滞纳金。滞纳金只存在于百姓对政府部门的责任中,而不会存于政府对百姓的义务中。比如,地方政府欠教师的工资,好不容易补发工资,从来没听说过给利息的。但只要欠政府一分钱,都必须给滞纳金。而且,这个滞纳金比银行利息狠多了!舆论经常曝出“天价滞纳金”的新闻。如果政府欠教师工资也有“天价滞纳金”,那还敢随意拖欠工资吗?

    “工作日”和“滞纳金”中的不平等,可能并非有关部门有意为之。但是这种无意中流露出的官本位思想,才更应让人反思。

                                                                 摘自《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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