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八卦第一期:甲乙醇大战MethanexvsUSA案
(2020-02-27 00:47:16)
标签:
国际投资法娱乐 |
分类: IIL八卦 |
Methanex Corporation v. USA案
本案所涉的MTBE(甲基叔丁基醚)是一种甲醇化合物,MTBE是汽油的组成部分,对人身健康和环境无害。作为全球最大的甲醇生产商和销售商,Methanex的业务包括生产、运输和销售甲醇,但并不直接生产或销售MTBE。Methanex生产的甲醇三分之一用于能源行业,主要用于生产MTBE。
Methanex起诉的第一个措施是加利福尼亚州行政指令第D-5-99号(California Executive Order D-5-99),该法令规定最迟2002年12月31日起,汽油里不允许含有MTBE。该行政法令还要求含MTBE的汽油要在标签中标识MTBE成分。第二个措施是加利福尼亚规章(the CaRFG3 California Regulations),其第2273条规定包含MTBE的汽油泵必须注明“含MTBE,加利福尼亚州政府认定该化学物质对环境有害”。该法案第2262.6条禁止销售和提供含MTBE的汽油。Methanex认为以上规定违反了NAFTA第1102(拒绝外国生产商,违反the best treatment)、1105(故意歧视,不公平和不平等)和1110条(对投资的部分征收)。
一、第1102条
首先,欲证明违反第1102条的国民待遇,Methanex必须证明:加利福尼亚州通过歧视外国投资者给予国内投资者优惠待遇,且Methanex与国内投资者处于相似情形。
Methanex在NAFTA第1102条下提出的主要问题是,Methanex作为甲醇生产商,是否与美国的乙醇生产商处于“相似情形”,而不是它与美国甲醇生产者的关系。Methanex对“相似情形”的理解是:不要求一致,仅要求投资者或者投资处境相似。
仲裁庭认为,Methanex和美国的分歧点就在于如何选择比较对象(comparator)的问题。Methanex认为比较对象是美国的乙醇投资者,美国认为应当启动一个程序,选择与外国投资者在各方面都相似的国内投资者。仲裁庭支持了美国的考虑,结合第1102条的宗旨,以及“相似情形”所代表的灵活性,不应该忽略实际存在的并且最大程度相似的比较对象(本案中是美国的甲醇投资者),也不应因为最大程度相似的比较对象不存在相似比较方,就与不那么相似的投资者做比较。Methanex的观点面临的最大难题便是确实有比较相似的比较对象。
美方提到,美国的确存在在销售和生产方式都与Methanex相似的甲醇产业,且47%为国内投资者所有,加州禁令对于美国投资者和Methanex有着相同的效果。仲裁庭也认为,禁令适用于所有的MTBE生产商,待遇是相同的。
即便如此,仲裁庭仍考虑了甲醇和乙醇的“相似情形”。Methanex认为其与美国乙醇产业处于相似情形,因为二者都生产用于制造汽油的充氧剂,在充氧剂市场上处于竞争关系。仲裁庭则认为,Methanex所生产的乙醇是MTBE的原料,而不是汽油的直接组成部分,乙醇只有在很少的情况下能作为燃料,因此不能说甲醇和乙醇之间存在竞争,存在竞争的只有MTBE和其它合法实用的充氧剂。仲裁庭认定加州的禁令未违反NAFTA第1102条。
该部分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第一,仲裁庭认为在比较相似情形时,要选出最与外国投资者情况最相近的国内投资者。第二,仲裁庭还指出,适用于贸易的国际规则不能直接适用于投资,否定了Methanex援引GATT判例法的做法。
二、NAFTA第1105条
Methanex将第1105条的“不平等”与1102条的“歧视”等同,认为美国措施旨在歧视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措施违反了第1102条自然也就违反了第1105条。加利福尼亚政府大力推广乙醇是因为阿彻丹尼尔斯米德兰(Archer Daniels Midland,ADM,美国农业巨头)为其提供了政治上的便利,作为回报,便将其他投资者驱赶出市场。
NAFTA第1105条的第2款构成第(1)款的例外,第(2)款提到了“歧视”,说明第(1)款的“最低待遇标准”不包括非歧视。此外,第1110条第(1)款b项规定合法征收必须建立在非歧视基础上,第c项要求征收符合正当程序和第1105条第(1)款,这也说明“最低待遇标准”不包括非歧视原则。FTC的解释中说明违反NAFTA其他条款或者其他国际协定并不能认定第1105(1)的违反。仲裁庭有权运用仲裁双方没有援引的法律原则和强行法,于是仲裁庭审查了强行法和法律原则,发现没有任何国际协定禁止政府对外国和国内投资者进行区别对待。至于国际习惯法,原告仅援引了Waste Management一案裁决:“如果一国行为是歧视性的,并使原告因其行业或者身份而遭受损害,则该行为违反了公平公正待遇中的最低待遇标准。”仲裁庭对于该判决不作评论,但是Methanex并未证明上述条件已满足。因此,仲裁庭不支持Methanex在NAFTA第1105条项下的请求。
该部分裁决最关键的观点就是NAFTA第1105条的公平公正待遇不包括非歧视原则。如果第1105条的“平等”包含了非歧视,而第1款又仅仅针对投资而不是投资者,对“投资者”没有第1102条“相似情形”的限制,就会导致两个条文之间相互矛盾。
三、第1110条
Methanex认为加利福尼亚州实施了歧视性措施,构成对其投资实质部分——加利福尼亚州和美国氧化物市场份额的征收,并将该市场份额给予了国内乙醇行业。
仲裁庭认为,措施对外国投资的歧视确实是征收成立的关键条件,但是一个为了公共目的、遵守正当程序而实施的非歧视措施,对外国投资者造成了影响,并不构成征收,不能获得赔偿,除非政府向潜在投资者承诺将会取消相关措施。但是Methanex并没有得到这样的承诺,它选择进入的市场是一个高度政治性的产业。出于环保和健康原因,乙醇市场受到联邦和地方多级政府、媒体、非营利组织等多方监管。MTBE市场正是以上这一系列监管性因素作用的结果。Methanex开拓市场时积极地进行了政治游说,这说明它对这套监管体系十分熟悉,并不是出于政府的承诺。至于Methanex提到的ADM政治性捐款,这是法律所允许的,Methanex未能证明其中存在贿赂。因此加利福尼亚州的行政措施是为实现公共目的的非歧视、遵守正当程序的合法措施。
此外,仲裁庭还认为Methanex未能证明涉案措施与征收存在联系。在Feldman v. Mexico一案中,仲裁庭认为让原告无法出口香烟的措施,没有直接影响原告对公司的控制权,没有改变其控股股东的地位,原告可以继续开展其他业务,因此不构成征收。尽管商誉和市场份额是公司价值的一部分,可以在涉及多种公司财产的征收(comprehensive expropriation)中计价并予以补偿,但若将其独立出来,很难构成征收。
这说明,与国际贸易法上对销售商的损害证明不同,国际投资法上的征收针对的是东道国的投资者,着眼点是投资者对投资的控制权,只要东道国的投资者对于投资的控制权没有直接受到侵犯,即使标的公司业务受到影响,也不会构成征收。
————————————————————————————————————————————————
我多想让过去重来
上诉机构陷入瘫痪了,这说明国际法治中从来没有理想国,上诉机构准司法机构的性质,决定了它一出生就是政治的产物。我还记得WTO规则司(Rules Division)的顾问来讲课时含泪说道,上诉机构的法官们太理想化了,一意孤行,不做任何妥协,他们有他们的骄傲,但是大家都想救上诉机构,他们的方式只会让上诉机构走向毁灭。多边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消亡,对每一个曾经为研究它付出过心血的人都是沉重打击。
由于工作需要和现实所迫,笔者将停更WTO法八卦系列,将八卦焦点放在投资法上。投资法的研究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国内法,主要是关于对外投资和外商投资的管理性规定。另一部分是国际法,涉及国际公约和双边投资协定。针对第一部分,笔者将介绍归纳对外投资的相关部门规章,进行比较法研究,并对外国的外商投资法进行研究。针对第二部分,笔者将重点对投资仲裁案件进行研究。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