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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转让规则2020-协议转让价格收盘价7折下限

(2020-09-11 10:32:34)
分类: 资本市场

  (2020年)目前的协议转让价格是参考大宗交易来制定的,一般都是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格的90%,而现在将这一价格降低至70%,也就是通俗的9折降低至7折,也就是进一步放宽了价格协商的空间,增强接盘资金的交易意愿,进一步加快股票质押违约处置下协议转让业务的达成。


  关于沪深交易所发布股票质押回购交易违约处置

  协议转让通知的政策解读

  沪深交易所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再出新招!

  今天(2020年4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在官网上发布了《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期间到期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选择申请展期。如果相关企业或个人确有违约处置需求的,也可以依据《通知》进行处置。

  梳理该《通知》七大要点:

  第一大看点:主要涉及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中可能涉及到的协议转让业务;

  第二大看点:符合3大条件即可申请办理相关协议转让;

  第三大看点:将单笔协议转让比例下限由5%降为2%;

  第四大看点:适当放宽了转让价格限制,价格下限从九折,放宽至七折;

  第五大看点:要求转让双方在申请办理前,披露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第六大看点:要求质权人和出让方、受让方共同签署转让协议,并对相关协议转让业务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核实;

  第七大看点:对于提交材料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要求或者违反承诺的,沪深交易所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一、明确业务范围

  《通知》第一大看点就是明确了本次业务范围,即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是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出质人违约后,质权人依据业务协议的约定行使质权,由出质人将标的股票转让给质权人或者第三方的协议转让业务。

  简评:如果股票质押出现违约风险,需要处置时候,如果持股比例比较大的股东,比如在2-5%甚至以上,尤其是大股东的情况,以后处置时候,还可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处置,而不仅仅是二级市场抛售、或者大宗交易。

  二、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通知》第二大看点就是符合3大条件即可申请办理相关协议转让:

  (一)拟转让股票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初始交易或者合并管理的补充质押股票,且拟转让股票质押登记已满12个月;

  (二)提交协议转让申请时,该笔交易出质人为对应上市公司持股2%以上的股东;

  (三)不存在《办理指引》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简评:只要初始交易或者补充质押满足12个月以上就可以办理,为啥要求一定要初始质押12个月以上,估计是监管担心部分股东借此名义,进行变相减持,所以以时间要求质押业务的真实性。且出质人必须是持股2%以上的股东,基本上范围就框定在大股东以及其他前十大股东的范畴之内了。

  三、将单笔协议转让比例下限由5%降为2%

  《通知》第三大看点是将单笔协议转让比例下限由5%降为2%,即相关当事人申请办理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及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简评:目前的协议转让比例一般都在5%以上,而《通知》将出让方的出让比例下限由5%降为2%,也就是贴近了减持新规中大宗交易的额度要求,不过,还是要求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2%,这个等于进一步降低了参与股票质押违约情况下股东需要通过协议转让减持的接盘比例要求,进一步降低了参与此类业务的资金门槛和限制,进一步贴近大宗交易的相关规则。

  四、放宽价格下限,从9折到7折

  《通知》第四大看点适当放宽了转让价格限制,价格下限从九折,放宽至七折,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格的70%。

  简评:目前的协议转让价格是参考大宗交易来制定的,一般都是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格的90%,而现在将这一价格降低至70%,也就是通俗的9折降低至7折,也就是进一步放宽了价格协商的空间,增强接盘资金的交易意愿,进一步加快股票质押违约处置下协议转让业务的达成。请注意,这一价格规定也非常贴近近期发布的科创板减持规则,具体可参看《关于科创板减持新规的政策解读和市场展望(附20大解禁市值公司明细)》。

  五、相关业务涉及到的信息披露问题

  《通知》第五大看点为要求转让双方在申请办理前,披露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提示性公告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本次协议转让概述,转让双方基本情况,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二)本次转让是否违反承诺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

  (三)本次转让是否存在承诺变更、豁免或承接情况;

  (四)本次转让对公司生产经营和控制权稳定的影响;

  (五)当事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及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转让双方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益发生变动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或本所相关规定确定的标准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简评:以前5%协议转让时需要进行权益变动公告,以后涉及到质押违约下协议转让的2%即需要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公告,二级市场投资者也能够更清楚的观察到到底是哪些机构或者个人在接盘上述股份。


  第三,对于二级市场而言,肯定是一个利好,尤其是进一步缓解大股东或者其他前十大股东的股票质押违约风险,对于股票质押比例较高,且可能出现违约风险的个股是足够的政策利好,也是沪深交易所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政策红利。

  与此同时,对于投资机构而言,尤其是以PIPE(私募股权投资已上市公司)为核心策略,或者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AMC(不良资产管理机构)而言,在降低资金占用的同时,有足够的价格博弈空间赋予买卖双方机构(当然实务中可能已经有低于7折的情况,但毕竟这是官方的会更加光明正大),且结合定向增发、并购重组等重大资本事项,这个里面具有较好的融资和投资业务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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