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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间接持有的股份要遵守哪些规定?

(2019-07-22 11:32:42)
分类: 财务税法

今天推的是:《再谈信用账户参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投票

前段时间证妈下发的减持新规不适用于董监高间接持有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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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从这个规定来看规范的是直接持股。当时证监会还专门对此做了解释说明,《规则》中的“持有”以是否登记在其名下为准,不包括间接持有或其他控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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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理解,那是不是上市公司董监高间接持股的转让一般也不受每年25%的限制?

当然不完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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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恩恩,像上述蓝字的特别承诺就一定要遵守(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特别常见),比如海伦钢琴(300329)的招股说明书就有这么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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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恩,据说这么写是参照了2011年的某次保代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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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有没有更严格的?

当然有!

比如三维通信(002115)的招股说明书就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承诺锁定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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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趣科技(300315)招股说明书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股锁定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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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果持股公司只有董监高,按照招股书里面的承诺还算比较好兑现,如果……如果……还有普通员工掺和进来那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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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办法有以下三种:

1

偷偷卖!(被监管)

比如好利来(00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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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是违反了首发承诺,其实还包括违反重组承诺、在收购报告书或者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做出的承诺等情况。

也就是说“做过的承诺就一定要做到”!

比如匹凸匹(600696)违反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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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为了不让普通员工跟高管一起捆绑,在最初股权设计时分为不同的持股主体

比如TCL集团在2017年7月26日公告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中就将不同的人员放在了不同的员工持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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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将持股平台中由董监高间接持有的股份转为直接持有

比如昇兴股份(002752)《关于部分董监高受让公司股份暨履行股份锁定承诺相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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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

目前董监高间接持股的转让约束更多依赖于自律,如果董监高自己对间接持股作出限售承诺,但又违反承诺卖出股份的,管理部门可以进行纪律处分或采取监管措施。

只要是不违反特别承诺(首发承诺、重组承诺、在收购报告书或者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做出的承诺等情况),董监高间接持有的股份目前暂无章可循,就算是减持新规也奈何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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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如果是间接持有的就不需要预披露,不过想从严做个预披露可以么?当然可以!

比如鲍斯股份(300441)《关于公司监事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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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不披行吗,行啊,至少目前来看间接持股减持没有进行预披露的还没有被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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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

今天的分析就到这里。

有不同意见的小伙伴欢迎来找我随时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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