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参与并购重组递延纳税,可5年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类: 财务税法 |
并购重组税务筹划方案浅析
2017-08-03
并购重组作为上市公司产业转型、升级和广大中小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重要途径,在我国资本市场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购重组中所涉及到的相关税费是设计交易方案时的重要考量因素,在我国目前税收法律体系下,并重重组中主要涉及所得税和印花税,其中所得税占比极高,是影响重组方案的主要因素。
根据所得税法,作为上市公司并购标的的股东,在出售股权获得上市公司所支付的现金或股份时,需要就其所得缴纳所得税。按照交易主体的不同,并购重组中涉及的所得税有所不同,目前并购重组中涉及的交易主体主要有公司制法人、合伙企业和自然人,其中公司制法人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和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鉴于并购重组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筹划往往需要结合公司总体业务情况进行系统筹划,且操作方案相对成熟,本文在此不再赘述。下述内容主要围绕并购重组中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展开。
一、税务筹划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重要性
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出于绑定被收购方创始团队利益等目的,方案中大部分采用股份+现金作为支付对价且股份对价占比较高。作为重组交易标的股东,一般主要获得的是上市公司的股份,现金流入较少,且上市公司股份还有3-4年的锁定期,无法快速变现。
而税法往往会按照标的公司股东在交易过程中获得的所有对价(包括现金和股份)作为交易所得,在扣减原值及合理税费后作为计税基础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此时,标的公司股东就会负有缴纳巨额税款的义务。
实务中,大部分上市公司在方案设计环节会考虑现金支付比例,以方便对手方缴纳税款,从而促成并购重组的实施。但也存在少数案例,由于方案设计的不合理导致交易对手无力在应缴税款的时点支付相应款项,从而导致企业并购重组失败。典型案例有北纬通信收购杭州掌盟软件、国投中鲁收购江苏环亚等。
二、并购重组税收相关法规
我国在个人和企业参与重组时的征税制度上曾存在较大差异,在2014年以前,企业在出售股权的过程中纳税也无法递延。201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允许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实现的资产转让所得,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实现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对于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股权收购行为(股权收购比例占比50%以上且股份支付比例85%以上),可以采用特殊税务处理,被收购企业股东取得的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按照原被收购企业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不确认转让所得。
个人所得税方面,《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明确了自然人股东在转让股权过程中,在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等六种情形下,纳税人应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而,在上市公司并购过程中,当标的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自然人股东的纳税义务也就一并产生。在标的方股东暂未获得现金流的情况下便承担了巨额税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并购重组的顺利实施。北纬通信就是首个因“67号文”个税原因被迫重组流产的案例。
2015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通知明确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收入实现。发生上述应税行为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41号文的发布,为个人参与并购重组递延纳税提供了法律依据,消除了个人与企业在并购重组中的税收优惠差异,有利于减少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中的现金压力,利好并购重组市场。但41号文仅对并购重组中适用递延纳税的情形进行原则性规定,地方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较大的弹性空间。
三、并购重组纳税要求
1、涉税科目
个人所得税:针对财产转让所得征收;
印花税:针对合同交易金额征收(下文暂不考虑);
2、所得税税率
自然人股东:一般为20%;
合伙企业股东:一般为先分后税,按照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累进税率;
一些地方(如上海)为了鼓励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对不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对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则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至35%的累计所得税;
也有部分地方对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统一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例如: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3、主管税务机关
自然人股东:标的公司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
合伙企业股东:合伙企业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
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5、征收管理
自然人股东:上市公司代扣代缴;
合伙企业股东:合伙企业自行申报。
四、并购重组税务筹划主要关注点
1、尽量争取分期缴纳
分期缴纳所得税可以大大减少交易各方资金压力,减少因现金流与纳税义务不匹配导致的重组失败。目前各地对分期缴纳的适用情形及缴纳方式没有统一规定,需要结合地方税源充足度、税收征收计划等因素与地方税务局进行具体沟通后方能确定。建议重组各方在设计重组方案前提前咨询地方税务局相关政策,避免政策理解不一致导致的并购受阻。
2、合理设计并购方案
并购方案的设计需要综合考量税收、现金压力、各方利益平衡以及标的方股东锁定等多方面因素。一是尽量确保首期款中有足够的现金流入以保证纳税需求;二是部分上市公司通过现金支付然后让交易对手在二级市场增持股票以实现锁定的目的,但税务局在认定是否适用分期缴纳时往往不会将这部分现金从现金支付比例中扣除,从而导致纳税压力增大。
3、尽早规划公司架构
个人、合伙企业以及公司在缴纳所得税时有较大差异,企业所得税一般按期预缴、年度汇算清缴,且能扣除相关成本费用,但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个人所得税一般按次征收,扣除比例有限。相比而言,合伙企业既能避免重复征税,又能享受地方各种税收优惠,在并购重组中具有较大的税收优惠。
4、争取区域税收优惠
目前我国税法体系不断完善,地方性税务差异逐渐缩小,各类不规范的税收优惠也正在逐渐清理。但各地处于政策引导的目的,对于部分特殊主体(如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任然存在,合理利用地方税收又能也能大大降低并购重组中的税负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