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监高每年减持不超过25% 实例解读限售股解禁
(2016-12-09 17:50:07)分类: 投资常识 |
董监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可转让股票数量的基本计算公式:
在当年没有新增股份的情况下,按照如下公式计算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可转让股票数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数量X25%,每年重新计算一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举例说明比较清楚:
甲为公司A的总经理,持有A公司200万股股票。A于2015年10月12日拿到股份公司营业执照,于2016年4月5日挂牌。
那么甲的200万股最早可以交易的日期为2016年10月13日,数量为四分之一即50万股。其下一批可以解限的时间为2017年10月14日。
假如在2017年10月14日,甲手上的股票仍为200万股(即甲在这期间没有交易过,或者虽然有买卖股票,但是最后股票总数仍为200万股),则其流通股仍然为50万股,不必办理第二批的四分之一的解限;
假如在2017年10月14日,甲手上的股票为160万(卖了40万流通股,还剩下10万流通股)则可以继续办理30万的解限手续(160/4-10万)。
假如在2017年10月14日,甲手上的股票为240万(自己增持了40万股),则在2017年10月14日,需要为其办理30万股票的限售手续(新增40万流通股的四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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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5%)。[所持股份总数小于1000股的不受此限制]
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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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性规定
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董监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性规定主要包括短线交易、敏感期交易等两种类型。
短线交易主要是指高管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敏感期交易主要是指高管人员及其配偶在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含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公告前10 日内,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等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为遵守前述规定,上市公司应做好下面四项工作:
一是要高度重视相关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就股票账户管理、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注意事项及程序要求、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责任追究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内容予以明确规定,并利用内部培训等时机开展相关知识的培训和学习。
二是董秘应在定期报告公告前30 天、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天等重要时点,提前将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具体要求告知董监高。
三是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股票账户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股票账户、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股票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四是遵守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程序规定。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在买卖前三个交易日内填写书面申请并提交董秘确认。董秘收到相关申请后,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在收到董秘的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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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条文规定:
以下引号内容节选自《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七条 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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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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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的股份变动管理规则
中国证监会 时间:2007-04-09
来源:
证监公司字[2007]56号
各上市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零零七年四月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上市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规则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第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上市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专项制度,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规则,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