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good契约型私募基金 目前实际并不代扣代缴

(2016-02-03 11:40:20)
分类: 财务税法

  契约型私募基金不依托公司或合伙企业形式,无需在工商部门注册,并非民商事活动主体,因此不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在基金层面自然也就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契约型基金税收

  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暂无非常明确的直接性规定。新基金法明确证券投资基金本身无需征税,基金财产投资的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基金法》第八条: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但实务当中,大部分金融机构发行的私募契约型基金,比照资管计划和信托计划,并未实行代扣代缴,由投资人自行申报

  (三)契约型私募基金具有税收优势

  当前,与私募基金相关的税收主要是所得税与营业税。在基金层面,《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因此,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在基金层面不收取所得税。这也是有限合伙成为私募基金主要组织形式的重要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而契约型私募基金并非法律实体,笔者认为不应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在基金层面也就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在操作层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曾发布免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所得税的文件,而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属于契约型,这就实际上意味着契约型基金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基金法》于2013年6月修订后,其第八条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笔者认为,该规定明确了契约型基金并非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但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尚未发布契约型私募基金新的所得税征收细则前,契约型私募基金是否缴纳所得税尚处于混沌状态。不论是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还是免征企业所得税,契约型私募基金在基金层面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是目前的现状

  在投资者层面,无论是个人投资者还是企业投资者,目前均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所得税。但因为合伙企业目前尚未实行合伙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所以在实际操作中自然人合伙人去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较少。而契约型私募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同样因为管理人无代扣代缴的义务,所以实践中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投资者较少。

  综上,虽然合伙型和契约型私募基金在基金层面均无需缴纳所得税投资者层面均应缴纳所得税,但合伙型私募基金须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因此,相对于合伙型私募基金而言,契约型基金仍具有税收的优势。

  ——————————

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认购有限合伙份额,有限合伙投资未上市公司股权,IPO是否穿透专项计划?

  一般说来,基金子公司专户产品、券商资管计划可投资拟挂牌企业,为避免挂牌审核时存在障碍,须做到:

  1、主办券商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充分披露股东中存在的资产管理计划和管理人,以及资管计划与其管理人和管理人名下其它产品的关系。

  2、主办券商就相关问题发表核查意见,包括资管计划投资于申请挂牌公司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的合规性,资产管理计划的权益人是否存在申请挂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情形。

  3、确保挂牌公司的《公开转让说明书》《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 》和向中国结算提交的其他股份登记材料中股东信息的一致性。

  至于证监会的穿透原则,咨询过一个律师,回复说,合伙企业如果做过基金备案,人数可以算一个。资管计划嵌套能否超越限制成为拟上市公司间接股东,有不确定性,按照证监会审批IPO的惯例,有信托计划持股的,是要求一律清退的,但是信托嵌套有限合伙,北京同创成功使用过。

  在证监会的实际审核中,会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股东一层一层向上追溯,——股东人数限制问题和代持问题不太可能通过嵌套解决。另外,还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意味着证监会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比如说一家公司的股东层层追溯,合计超过了200人,但如果是历史自然形成的,并非为规避股东人数限制而特别作安排,那么也能通过审核。

  投资退出税务问题,基本上营业税不穿透,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不交营业税;所得税穿透,个税具体税目因地而异;鼓励政策因地而异。

——————————

契约型私募基金制度浅析

  契约型私募基金,也称信托型基金,它是由基金管理人与代表受益人权益的信托 人(托管人)之间订立信托契约而发行受益单位,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托契约从事对 信托资产的管理,由托管人作为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负责保管基金资产。契约型基金 通过发行受益单位,使投资者购买后成为基金收益人,分享基金收益。契约型基金的 设立法律性文件是信托契约,没有基金章程。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投资人三方当事 人的行为通过信托契来规范。

  2014 年 8 月 2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 (下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 设立的投资基金”。该款内容并未限制私募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办法》第二十条规 定:“募集私募证券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契约型 私募基金各方的权力义务主要由基金合同确定,而《办法》将基金合同与公司章程或 合伙协议并列,说明《办法》为契约型私募基金的设立依据。

  一、契约型私募基金的优势

  契约型私募基金的设立有了法律支持后,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 的青睐,主要由于契约型私募基金有以下几个优点:

  1、突破 50 人的限制

  一直以来,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是私募基金设立的主要形式,但是随着市场的发展,有限合伙制的一些特点也限制了该种形式私募基金的发展。根据《合伙企业法》,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不得超过 50 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股东亦不得 超过 50 人。《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 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 规定的特定数量。”由此可见,无论是公司制私募基金还是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均受 到人数上的限制而不得超过 50 人(股份公司制不得超过 200 人)。

  现在越来越多的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把目光投向了契约性私募基金,其中一个很 重要的原因便是契约性私募基金突破了 50 人的限制。契约型私募基金可以依据《证 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投资者人数不超过 200 人即可。这一突破,对于基金参与主 体,特别是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服务机构具有重大意义,在做大基金规模同时,也将使 更多投资者受益。

  2、无需进行工商登记

  以公司或者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需要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 但契约型私募基金不以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为依托,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签署 基金合同约束各方的权力义务,因此设立契约型私募基金可以省去繁琐的工商登记注 册程序。

  3、流动性强、退出机制灵活

  由于契约型私募基金无需进行工商登记,而约束投资者与管理者权利义务的为基 金合同,因此基金合同可以设计非常灵活的退出方式,而且基金中的各投资人之间没 有任何相互制约的关系,一个投资人的退出不会影响契约型私募基金本身或其他投资 人。但是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投资人退出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律程序,并且 需要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契约型私募基金便无需履行这一繁琐的法律程序。

  4、避免双重征税

  契约型私募基金不依托公司或合伙企业形式,无需在工商部门注册,并非民商事活动主体,因此不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在基金层面自然也就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那么,在契约型私募基金中需要缴税的仅为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人。此时,所得税的缴纳需要区分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人是自然人还是企业。如果自然人投资者投资于契约型私募基金,当前信托、券商资管等通道类契约型私募基金对投资者所得并不代扣代缴,投资者需自行申报纳税,适用20%的税率。如果企业投资者投资契约型私募基金,获取基金收益后应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率交税。

  二、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筹建及募集

  本文探讨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属于私募基金的一种,因此契约型私募基金受到的法 律监管与其他类型的私募基金一致。根据目前的法律监管情况,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 设立不设行政审批,但设立之后应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募 集完毕后 20 个工作日内应进行备案。契约型私募基金应将基金合同进行备案;资金 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采取委托管 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 协议。

  1、合格投资者

  《办法》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而且《办法》还给出了合格投 资者的定义及要求。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 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 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 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被视为合格投资者。

  2、募集方式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 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3、禁止承诺保本与最低收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 诺最低收益。

  4、风险评估与风险提示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 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 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 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 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 推介私募基金。

  契约型私募基金相较于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还属于新鲜事物,相关法律 监管措施还亟待完善。虽然契约型私募基金已经被监管部门认可,但现实中的法律监 管空缺也是制约其发展的一大原因。笔者希望除了《办法》作为监管契约型私募基金 的主要法规依据,还需要有相应的配套规则细化监管手段,以保障市场的稳定及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

——————————

契约型基金:证监会监管下的信托

  说到信托大家都不陌生,而提到契约型基金,非业内人士可能会感觉有些陌生,其实它与信托的基本原理相似。信托的监管方是银监会;契约型基金的监管方是证券基金业协会,而证券基金业协会是受证监会监督和指导。因此业内有一种通俗的说法,契约型基金:证监会监管下的信托

  基本概念

  契约型基金又称为单位信托基金(Unit trust fund),指专门的投资机构(银行和企业)共同出资组建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签定"信托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基金单位持有证"来募集社会上的闲散资金。

  契约型基金由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所签署的基金合同而设立,基金投资者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基金合同的条款上,而基金合同条款的主要方面通常由基金法律所规范。

  契约基金与信托一样具有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基础,主要受《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约束。其产品构架和信托一样施行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三方分离。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

  基金托管人:又称基金保管人,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承担资产保管、交易监督、信息披露、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等相应职责的当事人。基金托管人是基金持有人权益的代表,通常由有实力的商业银行或信托投资公司担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托管协议。在托管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并收取一定的 报酬。

  目前全国的68家信托公司中,有31家信托公司备案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预见,今后信托公司会以私募产品来替代信托产品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

  此外,契约型基金具备明显优势:低成本运作、无双重税负、退出灵活、资金安全性。

  契约型基金的优势

  1募集范围广

  根据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数量上限是200人,因此,契约型基金的募集范围比其他两种形式的基金募集范围更广。

  2专业化管理,低成本运作

  契约法律关系无需注册专门的有限合伙企业或投资公司,不必占用独占性不动产、动产和人员的投入。而且契约私募基金通常都采用类似承包的方式支付给经营者和保管者一笔固定的年度管理费。如果经营者和保管者的年度管理费超过了这笔数额,投资者将不再另行支付。

  3决策效率高

  在契约框架下,投资者作为受益人,把信托财产委托给管理公司管理后,投资者对财产便丧失了支配权和发言权,信托财产由管理公司全权负责经营和运作。所以,契约型基金的决策权一般在管理人层面,决策效率高。

  4免于双重征税

  由于契约型私募基金没有法人资格,不被视为纳税主体。因此只需在收益分配环节,由受益人自行申报并缴纳所得税即可。

  此外,目前我国的公募基金均采用契约方式设立,而公募基金享有较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5退出机制灵活,流动性强

  契约型私募基金的一大优势就是其拥有灵活便捷的组织形式,投资者与管理者之间契约的订立可以满足不同的客户群。在法律框架内,信托契约可以自由地做出各种约定。契约可以有专门条款约定投资人的灵活退出方式,这是因为在集合信托的不同委托人之间没有相互可以制约的关系,某些委托人做出变动并不会影响契约型私募基金存续的有效性。此外,未来允许通过交易平台转让契约型基金份额的可能性也较大,也将提高基金份额的流动性。相比而言,公司型基金和有限合伙型基金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程序退出,往往面临繁杂的工商变更手续。

  6资金安全性高

  在三种组织形式中,契约型基金具有最高的资金安全性,契约架构中可设定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三方分离的制度安排。受托人可以发出指令对资金加以运用,但必须符合契约文件的约定,否则托管人有权拒绝对资金的任何调动。另一方面,没有受托人的专门指令,托管人无权动用资金。除此之外,还可以设置监察人对私募基金的管理运用进行监督和制约,这是保障资金安全的又一重要制度安排。而有限合伙制基金在制度要求上没有托管人这一保障环节,更多的要依靠监事会或有限合伙人对管理人的监督,具有潜在的管理人携款潜逃的风险。

  实务操作

  1流程

  1.募集前找托管人,银行或者证券(必须具备托管资质),然后签署相关协议,让托管人开户;

  2.募集期跟投资者签订基金合同;

  3.基金成立资金到账,不一定资金真实到账,至少有两个人就行;

  4.基金备案去基金业协会备案,获得基金代码,此周期最长;

  5.基金投资账户开立,管理人提供资料,托管人完成。

  主要为以上方面,还有一些细节事项,但是总体而言比公司或者有限合伙简单一些,现阶段就是备案时间长(全程1-2个月),托管人的时候,一定要有资质,然后基金业协会有关系,能使备案的时间短一些,基金产品创设、份额登记、财产清算、绩效分析、会计报告等事项是不是提供完善的服务。

  一般而言,契约基金投资于实业经营的话其实时间会更短,市场上已经发行过好几只类似的基金。实际上只需要托管行办理开户、基金管理人把资金募集完毕,完成简单的验资可以进行直投,资金投放后再去基金业协会备案就成,程序较为简单。

  2优势

  1、不必再通过通道发行,简化了发行流程;节省了通道费用(现在的通道费用大约为0.4%左右,之前的通道费用不仅更高而且还会设保底金额)。

  2、避免了很多投资限制,比如通道机构会在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中设置投资限制条款,限制个股比例、多空单、仓位等;私募机构不能自己下单,只能通过授权给通道机构统一下单等。

  3、仅需通过基金合同约定各种法律关系,避开了成立企业(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所需的工商登记及变更等手续。

  4、投资者人数优势:单只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投资门槛 100万元(《证券投资基金法》);而通过通道发行的私募基金只有 50 个小额(100 万-300 万元);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则不能超过五十人(《合伙企业法》、《公司法》)。

  5、税收优势:契约型基金本身为一笔集合财产,不被视为纳税主体,并且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限合伙企业也不被视为纳税主体,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公司制企业本身为纳税主体(25%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

——————————

机遇与挑战

  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新规》”)后,契约型基金成为诸多业内人士关注的焦点。其实,契约型基金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证券投资基金法》调整下的公募基金便是依据契约方式组建;私募基金中的信托计划、基金公司资管计划、券商资管计划,这些契约型基金占据着私募投资基金的大半壁江山;有限合伙仅在PE投资基金和嵌套型投资基金中比较常见;公司型基金近期更为少见。长期以来,仅有金融机构能发起契约型基金,是实力和安全的象征,故其成为投资者的青睐。《新规》出台后,契约型基金似乎走下了神坛,私募机构纷纷试水,契约型基金面临着新一轮的扩张趋势,机遇与挑战并存。

  一、发起契约型基金是否属于行政许可范围

  一直以来,我们都习惯于仅有像信托、券商、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方可发起设立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从公募基金开始,到私募的信托计划、基金资管计划和券商资管计划,无一不是如此演绎。契约型基金的优势毋庸置疑,一是仅需一纸合同就可以组建一个SPV,而无需面临繁琐的工商注册、登记、注销等流程与手续;二是没有代扣代缴义务,一定程度上绕开了个税的成本,甚至有时连营业税、增值税都免了。

  笔者以为,根据《行政许可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设立及开展契约型私募基金业务,均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因此,该类主体开展契约型基金业务,必须事先取得业务批准。而对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外的主体,如一般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契约型私募基金业务,并未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必须取得行政许可。

  结合本次《新规》发布时证监会的公开发言,《新规》在市场准入环节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进行前置审批,而是基于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进行事后行业信息统计、风险监测和必要的检查,体现了适度监管原则。因此,除依据前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特别取得行政许可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外,其他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契约型私募基金业务,无需取得行政许可。

  二、契约型基金的破局

  私募契约型基金的破局事实上早于《新规》的颁布。2014年1月17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颁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为阳光私募的管理者赢得基金单独开户的生存权。其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2014年3月25日随后发布《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允许私募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申请开户,有资产托管人的私募基金也可以由资产托管人申请开户,私募基金证券账户名称为“基金管理人全称-私募基金名称”,只要提供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等相关证明即可。随后,一批阳光私募走出信托和专户,自行发起设立契约型私募证券基金。

  正当业界还在争论契约型私募基金是否仅适用于私募证券类投资基金的时候,具备托管资格的南方券商们已开始了大胆的尝试,并在基金业协会获得备案成功。非证券类私募契约型投资基金的发起设立客观上在《新规》颁布之前就已撕开了一个口子,而突破这一点最重要的是券商愿意参与此类业务的托管、且银行同意为基金设立单独账户,基金财产和管理公司财产得以区别,SPV得以构建。

  三、契约型基金的规制

  可以说最早将私募契约型基金纳入法律体系的是《证券投资基金法》,该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实质上为契约型基金奠定了法律基础。而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13年6月1日实施后,该法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首次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入法。既然公募基金全部是从事证券投资的契约型基金,故私募证券基金采用契约型的方式其实也就取得了法律地位。

  根据《新规》,“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虽然该条未明确提及契约型基金,笔者理解,只要是符合“基金管理人管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的情形,均应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契约型基金是基金的一种常态形式,而公司和合伙企业反倒是基金的一种特别形式

  根据《新规》并结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笔者认为,如下几点是发起设立私募契约型基金应予以关注的:

  一是强调管理人的登记和基金备案,要求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而且要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报送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年度财务报告等。

  二是明确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三是控制人数上限,规定单只基金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所规定200人的限制。而且,除特殊情形外,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四是契约型基金合同应当遵照或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特别提出,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五是托管的必要性。虽然《新规》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也即可以通过基金合同排除托管。笔者以为,托管是将基金财产与管理人财产相区别的有效方式,如果不进行托管,基金财产很容易被认为与管理人混同而缺乏独立性的基本支撑

  四、契约型基金的机遇与挑战

  可以预见,《新规》之后契约型基金将得到爆发性的增长,特别对于有募资能力的第三方财富机构,原来必须借助于金融机构发起契约型基金的或者协助他们进行产品销售的,将调整为自行募集设立契约型基金。以诺亚为例,目前线上销售的歌菲系产品基本以私募契约型基金为主,不仅便捷,免去繁冗的有限合伙的工商手续,而且可以节税,无需代扣代缴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未来的资管竞争格局更加凸显销售为王的特点,以销售作为突破口,进行向上的产业链延伸。另外,使得市场上纯通道类资管产品的壳通道价值进一步下降,未来能否建立独有的募资渠道、特色投资品种、稳定交易平台、有效的风控机制方是此类金融机构得以生存发展的理由。

  当然,我们还必须看到私募机构具有了契约型基金发行自由度的同时,还面临着如下挑战:

  一是私募机构团队优势还不明显,无论是产品设计、投后管理还是风险控制,都与正规军存在较大的差距,一旦出险,基本没有刚性兑付能力,因此投资者在选择的时候难免有所倚重;

  二是私募契约型基金缺乏一个对于投资者有效的登记备案的机构,目前基金业协会的登记仅强调对于管理人和基金基本情况的登记,而投资者权益的登记主要依靠私募机构自建投资者名册进行管理,故未来基金份额及其权利的持有、转让、质押登记都缺乏公示机构而仅依赖于管理人的诚信度,在法律上,可能还存在一定的隐患;

  三是对于契约型基金仍缺乏一个操作细则,如同金融机构发起的信托计划和资管计划等均有明确的操作规定,对于财产的独立性问题、管理者职责权利均有明确规定,而这些问题在《新规》中尚未能明确,故目前契约型基金还只能依照或者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执行;

  四是对于契约型基金的税收制度仍属于灰色地带或是空白,虽然金融机构发起设立的契约型基金一直以来不进行代扣代缴,但笔者以为,管理机构对于其所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有代扣代缴义务,属于法律尚未规定的领域。特别是,除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之外,私募投资基金通常还会有营业收入,例如利息收入或其他经营收入,此类税收的缴纳也只能由管理机构进行代缴,故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的税收的不确定性问题也将是管理机构未来可能遭遇的困境之一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