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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辩证法与“劳动创造人”

(2022-05-18 00:00:15)
标签:

辩证法

劳动创造人

分类: 探索争鸣

再谈辩证法与“劳动创造人”

大家知道,辩证法作为建构哲学理论必须遵守的原理或公理包含内因和外因、普遍联系、系统论和自组织理论等若干层次原则。所谓遵守辩证法原则其实就是要求人们在建构哲学理论的过程要学会运用这些不同层次的辩证法理论去分析事物研究事物,不能出现与辩证法原则相冲突的情况。

我国著名科学家钱学森教授认为与动物生命根本不同的是人体生命是有意识的,明确提出用系统方法研究人研究人身上的形神关系。钱学森认为中医理论对心的论述与诺奖获得者斯佩里把精神看成是人脑神经系统基础上生成的高层次系统的看法在逻辑上是一致的。当我们把精神(心)与形体看成是高层次系统与低层次系统之间的关系,也就合理回答了精神为何能够通过神经系统向下支配、控制人的形体的问题。劳动、实践是人体四肢参与的有意识、有目的的行为,没有精神对形体的支配和控制,任何有意识、有目的的劳动、实践行为都不可能发生。比如,大物理学家霍金,他的精神、意识无法支配和控制他的形体,因此,他也就没有人们说的劳动、实践行为,但是霍金身上是有形神关系的。也就是说,形神关系在逻辑顺序上先于人的劳动、实践行为,是人的劳动、实践行为的前提和基础,不存在劳动、实践先于人的形神关系的情况。我们认为钱学森的用系统方法研究人及人身上形神关系的观点就是辩证法的观点,这种观点在贯彻辩证法普遍联系观点的过程中把精神(心)理解成人体内部各要素(脏腑)相互联系形成的新质系统,进而把精神(心)与形体理解成高层次系统与低层次系统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

“劳动创造人”是马哲的基本观点,意思是说在长期的劳动过程中,猿脑逐渐转变成了人脑,人脑形成后精神、意识产生,最后古猿转变成了人。我们认为人是由形神是两个基本要素构成的,猿身上没有人身上的形神关系,因此,猿的活动不是人的有意识、有目的的劳动、实践行为。既然劳动、实践是具备形神关系的人的专有行为,那么这种有意识、有目的的劳动、实践行为是不可能先于人从而成为推动猿脑转变为人脑、猿转变为人的根本决定性力量的。还有,形神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即形存则神存形谢则神灭,有意识、有目的的劳动、实践如何能够成为不可分离的形神关系的中间环节生成出人的意识、思维和心理活动呢?显然,这在逻辑上也是解释不通的。其实,生活中不少人用《实践论》中实践决定认识的逻辑来推论实践可以决定精神(意识、思维)从无到有地产生。我们认为认识分认识能力和认识结果两个方面,实践可以决定认识结果的不同,但却不能决定认识能力即人的意识、思维力从无到有地产生。我们不否认身体的灵活性包括手脚的灵活性(比如绘画、舞蹈等)是在劳动、实践活动中锻炼出来的事实,但我们认为劳动、实践对具备形神关系的人的发展特别是精神的发展只能起外因作用,而不是内因的根本推动作用。

我们认为从辩证法内外因、普遍联系、系统论等原则出发根本无法推理得出劳动、实践是人的内部联系本质的结论,相对于内部联系形成的精神本质,劳动、实践只能是人外部联系的本质。也就是说,用劳动、实践解释人解释精神的发展不是辩证法的内因论观点而是属于被人们反复批判的形而上学的外因论的观点。因此,被人们广泛接受的“劳动创造人”的观点不是辩证法的观点,其与作为公理的辩证法原则存在明显的逻辑上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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