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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支付“五险一金”,还能上市吗?

(2012-02-21 23:19:37)
标签:

五险一金

劳务派遣

上市

分类: 资本运营

未支付“五险一金”,还能上市吗?

http://s16/middle/67743c3bg7996996b9d7f&690
                             (梵高 画)

【问题的提出】

很多作为民营企业的拟上市企业,在公司历史上,经常存在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瑕疵问题。如果存在这样的问题,公司还可以上市吗?

【投行小兵总结的解释思路】

1、 社保问题解释的思路是:①员工统计口径有问题,如实习生或者外聘的人员在员工统计中包含但是却不需缴纳社保;②员工不愿意缴纳,由于现在社保统筹还存在问题,员工担心交了不一定取得出来所以意愿不强。

2、 公积金的解释思路是:①员工统计口径也是一个原因;②公司有一定比例的农民工,一来不愿因缴纳公积金,二来由于他们有宅基地也无需缴纳公积金。③公司已经为其提供免费住宿或者发放住房补贴以代替住房公积金。④当地政府有特殊规定,如深圳。还有的县级地方政府根本还未成立住房公积金的相关管理机构,往往会出现企业想缴但却缴交无门的情况,不但如此想要开具无需缴纳的证明也找不到单位。

可参考【投行小兵】: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e7d4ff0100qfe5.html

【问题的进一步引申】

1.   补缴的五险一金,从何时起算?到底是按照报告期内缴纳,还是从登记在册的员工入职以来,全部都应缴纳?

案例1:【兴民钢圈】上市,申报期为2006-2009年。其缴纳的起算点,参考如下:200961日,发行人股东王嘉民、姜开学、邹志强、崔积旺和刘云利为2009430日登记在册的员工补缴了自该员工入职以来以前年度未能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局出证明,截至本证明出具日,公司已为目前在册的所有员工补缴了以前年度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案例2:【豫金刚石】上市,申报期为2007-2009年。行政机关出具证明,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工程中心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均能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目前社会保险无欠费。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工程中心现均为正常缴存单位,最近三年内不存在由于违反国家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遭受行政处罚的情况,亦不存在正在进行的因住房公积金纠纷或争议引发的仲裁、诉讼程序。

案例3:【步步高】上市,申报期为2006-2008。本公司2008年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约933.37万元,其中公司及员工个人各应缴存约466.67万元。以2008年缴存基数为依据,经测算本公司2004年、2005年、2006年及2007年应缴住房公积金分别约为301.40万元、418.79万元、594.92万元、809.26万元,其中公司及员工个人各应负担50%,即分别为150.70 万元、209.40万元、297.46万元、404.63万元。虽然发行人此前没有为其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但是该事项导致发行人未来经济利益流出可能性极小,因此,发行人此前没有为其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影响本次发行及上市。

2、劳动派遣单位能否转移拟上市企业的补缴义务,使拟上市企业的欠缴行为合法化?

【初步结论】

1、社保和公积金应足额缴纳,缴纳期限的起始阶段,需区分情况看待。从目前保贷培训的记录来看,证监会2012年的审查方向,主要是加强企业的信息披露,而且五险一金问题,本身无讨价还价可言,关涉企业的社会责任(见附件:【表一】)。因此,(1)对于住房公积金,应以申报期内披露为主,但对于申报期外的需要进行预测,如果反馈意见中需要披露,公司应承担多大数额的责任,是否会对企业持续经营业绩构成不利影响。2)对于社保,则不能仅仅在申报期内披露缴纳,而应包括申报期外的社保。除非有非常合理的解释,如员工离职无法补缴,员工流动性大,利润流出、影响公司发行条件的可能性极小等。

2、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劳务派遣的行业领域,一般是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因此,如拟上市企业不属于上述劳务派遣适用的行业,采取“合法化“的手段,并不可取。

综上,我认为:针对拟上市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性质的,"五险一金"未足额、全部为员工缴纳,已经成为我国的特殊现象。这里面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五险一金问题,往往出现在《保荐人培训资料》的"其他"事项中,见附件【表二】不难看出,它并不是洪水猛兽,解决方式主要分为两个方向,第一个方向,采取合理披露,合理解释,积极补缴,甚至为员工缴纳其个人应当承担的部分,同时考虑其对公司发行条件是否构成影响。如果因当地“五险一金”政策存在特殊性,如无法补缴,另当别论。第二个方向,可以朝着劳动派遣单位来承担拟上市企业的补缴义务。但前提是,不能与《劳动合同法》对于不适合劳务派遣行业的条款发生冲突。(见附件【表三、表四】)这个方向,实践中是否有案例,还有待关注。

表一:

宏观法律依据

核心法律条文

《公司法》

第十七条第一款,“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二)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表二:

编号

依据

基本态度

1

2010年保荐人培训

欠缴社保费的不允许上市是基本要求。只要不涉及到发行条件或利用社保金操纵利润,并作出合理的安排,一般不会有问题(20105期)。

社保和公积金问题只要不影响到发行条件,历史上的障碍和瑕疵不会造成实质性障碍(20106期)。

2

2011年保荐人培训

社保和公积金问题只要不影响到发行条件,历史上的障碍和瑕疵不会造成实质性障碍(20112期)

要求申报前必须全部缴纳,农民工有合理解释可以接受(20114期)。

3

中小企业上市问答-第三版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按照上述两个条例及相关政策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是企业规范经营的基本要求。

 表三:

编号

证监会关注的具体事项

1

发行人的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

2

员工人数

3

未缴纳员工人数及原因

4

企业与个人缴纳比例,具体缴纳金额

5

办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

6

是否存在补缴情形,如补缴,说明补缴金额与措施,分析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

表四:

编号

解决方法

1

合理披露,核实和说明未能缴纳的原因;如农民工自己不愿意缴纳;公司提供住宿,解决了休息问题;(这部分非常有考究)

2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承担追缴责任,以后按规定缴纳,如需补缴,由其承担;

3

取得当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4

未来要进行制度上的合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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