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关于夫妻房产规定的思考
飞身抱月
一、新的法律解释
2012年8月13日,我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施行,引起不少争议。
《解释(三)》关于夫妻房产有新的规定:
①婚前个人按揭的房,离婚时归个人;
②给儿子买的房,儿媳没有份;同样,给女儿买的房,女婿也没有份;
③丈夫送老婆房子未过户前可反悔,反之亦然;
④婚前一方付了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登记在谁名下房子就归谁,但是要给另一方补偿。
二、引发矛盾与争议举例
周某因《新婚姻法》的颁布,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她的大学男友家境贫寒,没钱买房,他们历经艰难险阻才让她的父母同意,并且拿出40万给小夫妻付首付。就在他们看好房子,准备付钱之际,《新婚姻法》颁布,而她传说中艰苦朴素、家徒四壁的婆婆居然立马拿出10万,要的就是房产证写她儿子的名字……
魏某嫁了富二代,放弃工作做起了人人羡慕的家庭主妇,但是她的苦恼无人可知。她的“高干”婆婆无时无刻不嫌弃她的出身,幸好丈夫对她很好,还有一个可爱的女儿。可是有一天,她意外发现丈夫出轨,而她此时离婚的话拿不到一毛钱,因为房子是丈夫首付的……当丈夫出轨,当一系列乱七八糟的事情发生,女人开始怀疑婚姻的真谛。爱情必须由物质来保障吗?当有一天,连物质都无法保障爱情那该怎么办?
新婚姻法出台第三天,李某怀孕的老婆说不加名就不生崽了!婚后买的房子只有李某一人名字,如果没有《新婚姻法》,那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现在的话,只要去公证处做个公证,证明是父母出钱赠李某的房,那它就是李某的一人财产。李某的岳母也出面要求加上女儿名字,李某说:“这房款是我父母多年的积蓄,就算我同意加老婆名字,我父母也未必同意。”女婿和岳母的关系闹僵了。
三、思考
1、法律的苦衷
法律本身不能带有感情色彩,即所谓的法不容情,而婚姻的真谛就是感情,而且是神圣的爱情。这样,法律跟爱情婚姻天然有着难以调适的缝隙。虽然,法律应该考虑到婚姻的感情因素,但作为法律本身,并不能完美的解决这一问题。也就是说,法律并没有提倡婚姻要以物质财产为根本,而只是告诉我们,如果婚姻出了问题,那么,法律应该明确夫妻财产权属,以便顺利离婚,而不至于到了离婚时引发更多的财产争议。
事实上,法律对房产的归属做出明确的解释,是对人们财产权利的保护,有利于在发生问题时有法可依,有效解决。现在,房产被很多人当成婚姻的‘门票’,没有房子就不能结婚。虽然这种做法也有人并不支持,但毕竟成为一种社会现实,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购买房产时有必要掌握相关法律规定,必要时也可以选择婚前财产公证。但是房子完全不能代表‘家’。不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应该多想想‘家’和家里的人,让家更温暖和巩固的是感情而不是房子。一句话,法律明确夫妻财产权属,并不是提倡离婚,这个,公民应当理解。
2、法律的缺失
法律既要考虑一旦婚姻出了问题便于解决纠纷,也要考虑婚姻本身的固有属性。所谓婚姻的固有属性,是指婚姻不是一般的社会关系,比如拿公司之间关系而言,产权越明晰越好,但是,婚姻不一样,它是爱情的结晶,也是家庭血缘关系的复杂稳定体,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往往通过无数家庭的文明体现出来,如何维护家庭的神圣,如何强化家庭的感情因素,应该是全社会的责任,也是法律的职责。法律应该呵护婚姻,倡导婚姻不以财产为主而当以感情为核心的理念,而不是赤裸裸地把财产关系明晰出来,这样容易给人们暗示——财产在婚姻当中占有异常重要的地位!从而容易引导一种更重视物质财产的社会观念,不利于社会精神文明建设。
3、时代的困惑
不必讳言,重物质轻感情,已经成了时代主潮流。朋友之间、亲情之间甚至爱情婚姻之间,都或多或少受到了污染,纯粹的亲情、友情、爱情正在被浓烈的物质金钱意识所淡化。
也正因为如此,现代婚姻稳定性极差,离婚率猛增。结婚前要看房子车子票子位子,婚姻中纠结于收入谁多谁少,不少夫妻主张西化,施行夫妻财产分担AA制。一旦财产出现纠纷,很容易造成婚姻破裂。就是说,现代婚姻很多时候不是靠感情维护,而是靠物质金钱维系。某些剩男剩女,迟迟没结婚,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眼光太高,而他的高眼光、高标准,往往不是对对方品质、学识的要求,而是对财富的渴求。如今,这样的物质女、物质男随处可见,实在是时代的困惑!
既然离婚率高,对财产这么看重,法律顺应时代作出婚姻财产权属的明确解释,似乎也就不足为奇。
结语
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法律也好,道德也罢,都应该携手共进,为着共同的目标努力。不能是法律归法律,道德归道德,不能把倡导婚姻的纯粹感情当作道德教化的独立责任,法律也应该充分考虑这一点。如果维持过去婚姻财产共同制,可能更有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也有利于人们对感情的重视,也可以减免婚姻财产的恐惧、纠纷,于国于民,都是好事!
婚姻是爱情的结晶,不是金钱的私生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