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的起因
2003年11月28日,江苏涨家港国泰公司找到美籍华人刘咪萍,称公司面临审计,有177万余元美元帐无法平,希望刘咪萍写一欠条应付审计。刘咪萍用上海派仕公司写了欠条,大致内容为:在过去的一年贸易中有177万余美元尚未付给国泰。次日国泰公司又让刘咪萍个人为欠条担保。
几天后刘咪萍接到国泰公司向上海一中院起诉书,诉刘咪萍归还177万余元美元。在庭审中,刘咪萍辩称:上海派仕系当年3月成立,与原告国泰公司无贸易来往,更何况派仕系无外贸权,也无外汇账户,不可能欠国泰177万余美元。而国泰称:国泰确与派仕无贸易来往,但刘咪萍主动为美国太平洋公司承担所欠货款还款义务,但无法提供任何证据。美国太平洋公司也以第三方申请参与诉讼,坚称没欠原告货款,国泰也无法提供美国公司欠款的证据。
上海一中院于2006年3月20日,以沪一中民五(商)初字第56号判决书作出判决,被告刘咪萍归还美国太平洋公司所欠177余万美元欠款。上海法官集体嫖娼家喻户晓,但在此次判决中,刘咪萍所签欠条中丝毫没有提及美国太平洋公司,国泰也无法提供美国太平洋公司欠款证据,主审法官的判决是神提示还是魔鬼暗示?
2006年11月24日,上海高院以沪高民四(商)终字第47号判决驳回刘咪萍上诉维持原判。
二,在上海市委主要领导过问下,上海高院启动申诉程序,但法官公然索贿
刘咪萍不停控告引起上海市委主要领导重视,迫于压力,上海高院派申诉庭袁某审查。袁某约见当事人的代理人,公然称:你们能惊动政治局委员,不如操作几个大案赢利,我对提拔不感兴趣,更在乎实际利益。这均用录音为证。但上海高院非但没有处罚当事法官,还称当事法官行为没有形成事实。上海高院动用公安户籍系统,把参与控告人同名同姓者一并调查威胁。
三,美国太平洋公司的单独诉讼,还原事实真相
美国太平洋公司向上海二中院起诉江苏张家港国泰公司,要求归还刘咪萍代其支付的不存在的欠款。上海二中院作出裁定,以美国太平洋公司与江苏张家港国泰公司相关协议明文规定,如发生争议由贸促会仲裁为由,希望去北京贸促会仲裁。
美国太平洋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国泰公司归还刘咪萍支付的根本不存在的所欠货款。贸促会一再令国泰公司提供相关合同,供货凭证,国泰公司提供了4份供货单,美国太平洋公司则提供了相对应的付款凭证。最后,国泰公司代理律师黄剑当庭承认美国太平洋公司不欠江苏张家港国泰公司货款,2013年8月1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2013)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92号裁定:四份协议执行完毕,没有欠款,但上海法院的判决执行之款项不在本裁定范围之内,故返还请求不予支持。
四,结论
黄剑做为国泰公司一审、二审、申诉及仲裁的唯一代理律师,当庭承认不欠款,与他在以前的的一审、二审、申诉中的叙述形成矛盾。国泰公司及代理人的行为也已完全符合诉讼诈骗罪的要素;上海一中院理应即便没有枉法裁判,起码应运用院长发现主动纠正以前的错误。但上海一中院依然在强制执行原判决。是害群之马的最后疯狂还是大老虎的死党的垂死挣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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