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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谈保健品乱象

(2019-01-20 11:05:28)
夜谈保健品乱象

夜谈保健品乱象

权健终于倒下了。又一个毒瘤被手术摘除了,大快人心。

其实,整个权健事件的背后还有许多许多我们不知情的内幕。它会像假疫苗事件一样,最后处理几个倒霉的替罪羊而结束。

1月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13个部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宣布自8日起,在全国开展为期100天的“保健”市场乱象联合整治专项行动,加大对“保健”市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虚假广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扰乱市场秩序、欺诈消费者等各类违法行为。

截止今天,全国各地逮捕上千名嫌疑人,和以往一样,对起到推波助澜重要作用的电视台、电台和平面媒体却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没有一家电视台、电台或这些部门的主持人、名嘴受到牵连而遭逮捕的。它们又一次成功地躲过了一次打击。

在没有出事之前,它们公器私用,在自己的领域里极力鼓吹什么保健品治好了现代化医院都治不了或治不好的病。无利不起早是亘古不变的铁律。如果没得到奸商的好处它们会不遗余力地拼命在黄金档里做保健品的广告或宣传吗?!

全国这么多老年人上当受骗,固然有他们自己的责任,但请问电视台、电台和平面媒体,你们敢拍着胸脯对这些上当受骗的老年人说与你们无关?这些人可都是看着你们的宣传,相信你们的宣传变老的人,你们就这么心安理得地欺骗他们!

这些老年人为什么这么轻易上当受骗,其中一个重要主因是:他们认为媒体是 D和ZF的喉舌,它们的设备是国家投资的,它们的工资是纳税人给的,它们不会因一己私利与奸商沆瀣一气、狼狈为奸地欺骗自己的养老钱的。

新《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来了:

1、《广告法》是不是法?

2、电视台、电台和平面媒体是不是广告代言人,是不是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3、执法部门为什么不对上述部门执法?

4、为什么假冒保健品刚冒头时不打击,非得成了“气候”、成了“规模”、致人死亡后才集中打击?平时都在干什么?

阿里数据显示,2018年1-6月,中国保健食品销售额达91.8亿元,同比提升51.7%。

据中国保健协会统计,目前我国每年保健品的销售额约2000亿元,其中老年人消费占了50%以上。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2.41亿人,占总人口比重17.3%,比上一年增加了0.6个百分点。高血压、高血脂、糖尿病、骨关节炎、中风、心脏病、癌症、老年性痴呆症……伴随着身体的日渐衰弱与疾病风险的增高,老年人成为了最具健康焦虑的群体,也是保健品的主要受众。

大家现在对健康非常渴求,所以在购买保健品时就倾向于听信并选择那些声称会快速见效的。在这种心理与商家诱导行为下,造成老年人对保健品的过分依赖与迷信,导致上当受骗。

GB16740-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将保健食品定义为: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早在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已将保健食品纳入特殊食品实行监督管理,明确“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并对其广告做出相关规定。但是,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却存在一定难度——执法权在工商部门,但抽验的权力在卫生部有关部门,而处理投诉则归消费者协会等部门。

监管部门多头执法难协调一直是我们执法的陋习,而且是存在于执法的各个方面。电视广告是关键的关键,整治保健品市场乱象必须从整治电视台开始。可以和不夸张地讲,电视台与保健品市场乱象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鄙人就不明白了,为什么社会上很多不良丑陋的骗人广告始发于电视台,但它每次又都能善后,都能逃脱,还能像没事人儿似的,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侃侃而谈指责别人,不能不说这是一个很特殊、很奇怪的现象。电视台的设备、人员工资及所有动产和不动产都是收税人的,那他们收取的海量广告费又用到什么地方去了?

这里面的水深着呢!盼望崔永元们尽快揭开这神秘的面纱。

2019-1-13

初稿别古斋

2019-1-20

再稿别古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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