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43-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
(2017-04-23 12:2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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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国家级评审员一个朝阳职业 |
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
------也是一个需要“职业资格”的,年轻人,可以早作准备;一个朝阳职业
参考资料:
[1]
(通讯员:龚晓艳)3月11日、12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认监委)评审专家来校对武汉大学测试中心进行了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复查评审。测试中心顺利通过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复查评审”。
根据国家认监委有关规定,自2016年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每六年复审一次。此次国家认监委评审专家由梁齐、朱晓帆、晏井利三位国家级评审员组成。评审组专家审查了测试中心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记录文件》,查阅了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记录、仪器设备和人员技术业务档案等资料,抽查了30份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存档件。评审组还对中心进行了现场实验考核,派发15个样品,涉及五个检测大类12个小类19项参数,现场实验覆盖了不确定度计算、人员比对和仪器比对。测试中心完成检测报告15份。评审结果表明,测试中心能按规定程序正常运行,检测人员操作熟练,原始记录基本齐全,检测结果正确,符合要求。评审组还对5名授权签字人进行了考核及能力再确认。
在3月12日举行的认定复查评审总结会议上,评审组组长梁齐教授高度评价了武汉大学测试中心人员素质高、实验数据准确、体系运行规范,并希望该中心作为校级共享平台能够积极响应国家大力发展公共服务共享平台的政策,在仪器设备更新、人员传承、和服务面上更上一层楼。测试中心主任童华教授感谢评审组专家严谨务实的工作,表示中心会对不足之处及时进行整改。化学学院党委书记卢昌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雷敬炎处长均表示积极支持测试中心工作,为测试中心的发展助力。最后,武汉大学副校长李斐教授总结讲话,他感谢评审专家的工作,寄语测试中心,要以本次评审为契机,进一步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他表示学校将会在综合考虑全校的资源配置基础上发展壮大测试中心。据悉,学校财务部、人事部、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也参加了此次会议。
[2] 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6/201606/t20160602_51597.shtml?bsh_bid=1103080770
时间:2016-06-02
国认实〔2016〕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2015年7月29日,我委印发了《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通知》(国认实〔2015〕50号),该通知明确了相关文件试行期一年。经试行及修订,现正式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等3份文件。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
国家认监委
2016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3]
[4]
8月15-16日,国家认监委在京举办2016年首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继续教育培训班,来自各个行业领域和部分地方质监部门的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员共计150人参加了培训。
2016年5月,国家认监委修订并发布了新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一步改革完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内容和要求。为快将新内容宣贯培训到位,确保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有序过渡,认监委拟举办系列评审员继续教育培训,推动相关改革调整措施尽快落实到位。
培训班要求评审员要按照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整体要求,严格遵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其释义规定,做好评审工作,确保资质认定技术评审质量的一致性。
[5]
日前,国家认监委在上海举办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评审员师资培训,对来自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27个国家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等单位推荐的共计150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评审员师资开展培训。
本次培训重点围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认可评审相关体系文件等开展。
考虑到参加本次培训的学员大多为中共党员,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党支部书记乔东在讲话时,还结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中对评审员廉政工作等方面的要求,对全体学员讲了“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方面的党课,要求评审员师资中的党员干部更应带头做到“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
[6]
据国家认监委官网消息,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发布关于下达2016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计划的通知。413家检验检测机构将接受资质认定评审。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下达2016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计划的通知
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
现将2016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计划印发你们。请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按照有关工作要求,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计划的实施。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
2016年3月18日
2016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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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 |
评审类型 |
地点 |
所属评审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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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计量试验检测中心 |
复查评审 |
西安 |
铁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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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心试验室 |
复查评审 |
唐山 |
铁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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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铁一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中心试验室 |
复查评审 |
咸阳 |
铁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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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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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员培训考核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升检验检测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认监委2014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安排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国家认监委拟组织开展2014年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员培训、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级资质认定新评审员培训考核安排
(一)培训对象
拟参与国家级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但尚未取得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员证书的技术或管理人员。
(二)培训班次安排
2014年6月至12月,国家认监委将组织举办5期国家级资质认定新评审员取证培训班,其中通用领域和食品领域新评审员培训班分别举办3期和2期。
(三)培训班组织要求
为确保培训考核质量,培训班每期限额60人,每期培训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
(四)培训班报名条件
1.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水平的技术职称);
2.大学本科学历者,需具备4年以上(含4年)检验检测相关工作经历;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者,需具备3年以上(含3年)检验检测相关工作经历;
3.年龄60岁(含)以下,身体健康,无可能影响正常评审工作的身体障碍;
4.获得省级质检部门或者国家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等的推荐;
5.已取得省级资质认定评审员证书或实验室认可(或检查机构认可)评审员证书者,可优先报名。
(五)考核方式
1.考核采取闭卷考试,满分100分。
2.考核总得分70分(含)以上者,获得新评审员培训合格证书。
3.学员应参加培训班全程培训,因故缺席2个学时以上者,取消考试资格;学员提供虚假报名材料、考试作弊或有其他不诚信行为者,取消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计0分)。
二、评审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安排
(一)培训对象
资质认定评审员证书已经到期(到期不超过3年)或即将到期的评审员,且年龄不超过63周岁。
(二)培训班次安排
2014年6月至12月,国家认监委将组织举办6期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其中通用领域和食品领域评审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分别举办2期和4期。每期培训班2天,每期限额150人。
(三)考核方式
1.考核采取闭卷考试,满分100分。
2.考试得分70分(含)以上者,获得评审员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
3.评审员应参加培训班全程培训,因故缺席2个学时以上者,取消考试资格;考试作弊或有其他不诚信行为者,取消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计0分)。
三、培训班报名方法
培训班由国家认监委主办,由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认监委研究所)承办,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协办。
各个培训班具体举办时间、地点、类别、报名具体办法及详细事项见认监委研究所网站(www.ccai.cc)通知公告栏(拟于5月上旬发布)。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根据需要,组织辖区(行业)内相关人员报名参加上述培训班,并将报名汇总表(附件1,需同时发送电子版)及每个报名人员填写的《国家级资质认定新评审员报名表》(针对新申请人员,见附件2)或《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员继续教育考核验证申请表》(针对有证评审员,见附件3)在各期培训班报名截止日期前寄至认监委研究所。
四、其他事项
1.司法鉴定领域评审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另行通知;
2.培训班不受理个人报名,不接受现场报名;在各期培训班报名截止日期之前,报名满额的,不再受理报名,学员可报名参加后续的其他培训班;
3.报名参加新评审员培训班的人员,应提供满足报名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4.报名参加评审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的人员,若评审员证书过期超过3年的,不再受理其报名申请,且注销其证书;
5.取得新评审员培训合格证书或评审员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其个人资料经国家认监委审核登记后,取得相关领域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员证书或予以验证。
五、联系方式
主办单位: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
联系人:谢澄、郭栋
联系电话:010-82262771、010-82262733
承办单位: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
联系人:(详见以下各领域)
通用领域:谭晓东、常耀文
联系电话:010-65993907
邮箱:changyw@ccai.cc
食品领域:郑小云、郑懿龙
联系电话:010-65994557、010-65994388
邮箱:zhengxy@ccai.cc
司法鉴定领域:刘曦、姜楠
联系电话:010-65994391、010-65994387
邮箱:liux@ccai.cc
收件单位:国家认监委研究所认可技术研究中心
邮编:100020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甲10号中认大厦16层
附件:1.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员报名汇总表
[8]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对承担省级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评审员的考核、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第六条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水平的技术职称;
(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应从事检验检测或者技术管理5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者,应从事检验检测或者技术管理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三)经过相关培训并经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熟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法律法规,能够运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开展资质认定评审工作。
(四)其他条件:
1)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良好语言表达和交流能力;
3)熟悉计算机操作,能使用资质认定以及评审员管理的软件系统;
4)有足够的时间参加评审工作;
5)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七条
(一)具有本专业领域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二)具有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工作经历,精通本专业技术。
第八条
(一)申请人通过自学或者参加相关评审员技能培训,参加资质认定部门组织的考试并考核合格;
(二)申请人向资质认定部门提交评审员申请书、考核合格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人应自愿申请,并经所在工作单位的同意。
申请国家级评审员的,还需获得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国务院有关组成部门或者行业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评审组的推荐。
(三)资质认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颁发评审员证书,并录入评审员信息库。
第九条
第十条
证书到期前,评审员拟继续承担评审任务的,可提出延续证书资格的申请。经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后,评审员证书可以延续。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公平公正;
(二)善于沟通,具有团队协同精神;
(三)持续提升评审技能和专业知识;
(四)不损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或评审工作的声誉;
(五)不介入与评审方有关的利益冲突或竞争;
(六)不接受与评审工作有利益关系的组织和人员的任何好处;
(七)不得从事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咨询活动;
(八)未经授权,不披露任何有关评审的信息;
(九)主动接受资质认定部门的监督,并积极配合对有关人员违背评审准则的行为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
(一)未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程序或者时限实施评审活动;
(二)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实施咨询又实施评审;
(三)与所评审检验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
(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五)收受和谋取当事人的钱财等其他形式的不当利益;
(六)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评审结论。
第十四条
高级评审员:可担任评审组长的人员。
评审员:能够独立地对特定领域的技术能力进行评审的人员。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一)现场评审观察
通常情况下,对评审员每6年内必须实施1次现场见证。评审员由评审组长实施现场见证,高级评审员由资质认定部门委派观察员实施现场见证或同组中高级评审员相互见证。需要时,资质认定部门可根据获取的有关评审员评审工作质量的信息,增加对评审员的现场见证频次和内容。
(二)评审案卷审查
资质认定部门通过评审案卷审查,查找与评审员有关的信息。
(三)被评审方的意见
向被评审方发放征求意见表,由被评审方对评审组和评审员作出评价。
(四)专项检查
对于有可能影响资质认定工作质量或声誉的事件,资质认定部门可随时安排专项检查活动,有针对性地对评审员的现场评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五)其他相关方面的信息反馈
根据相关方面反映的有关评审员评审工作方面的信息,资质认定部门可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核实查证。
第十九条
(一)评审员监督结果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评审员监督结果记录入评审员信息库,并反馈相关评审员。
(二)违规情况的处置
资质认定部门将对出现以下行为的评审员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警告、暂停资格和注销资格的处置:
1)不符合评审员基本要求;
2)违反评审员行为准则;
3)评审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4)评审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已造成严重后果;
5)实施评审经历或现场见证时出现失误,或做出虚假的、不负责任的评价结论;
6)其他(例如:不能保持必要的经历,自动放弃等)。
(三)恢复
暂停资格的评审员,在暂停期内针对自身问题进行了有效的纠正或改进,经验证后,由资质认定部门做出恢复决定。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9]
7月1日至3日,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国家计量认证高校评审组对东南大学分析测试中心进行了“实验室资质认定(国家计量认证)”复查评审。东南大学副校长郑家茂,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化学化工学院、机械工程学院的有关负责同志出席了评审会。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处长熊宏齐主持会议。
评审组由上海交通大学梁齐教授、大连理工大学司炳君教授、武汉理工大学谢峻林教授等三位国家级评审员组成。评审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采取听、看、查、问、考等方式,从管理和技术两个方面,对东南大学分析测试中心的质量管理体系、人员能力水平、仪器设备配置和工作环境等进行了现场评审考核,并选取了部分检测项目进行了全过程的考评。
评审组对东南大学分析测试中心的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评审结论表明,中心管理规范,人员素质高,仪器设备性能良好,分析测试能力强。专家组的现场评审结论将成为国家认监委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决策依据之一。(晏井利)
[10]
国家认监委官网
摘要: 据国家认监委官网消息,国家认监委发布关于明确统一支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评审费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评审工作,减轻机构负担,国家认监委已申请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统一支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费。
《通知》规定,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以下简称各行业评审组)每季度汇总并上报本行业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评审费发放统计表,并附上评审通知作为证明材料。对于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合并实施的评审,由于认可中心已支付实验室认可评审费,国家认监委不再另行支付,仅支付各行业评审组选派参加评审人员的费用。
以下为《通知》全文:
国家认监委关于明确统一支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评审费的通知
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评审工作,减轻机构负担,国家认监委已申请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统一支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付标准
评审组长600元/人/天,评审员、技术专家400元/人/天。
二、 支付方式
(一)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以下简称各行业评审组)每季度汇总并上报本行业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评审费发放统计表 (见附件1),并附上评审通知作为证明材料。
(二)对于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合并实施的评审,由于认可中心已支付实验室认可评审费,国家认监委不再另行支付,仅支付各行业评审组选派参加评审人员的费用。
(三)委托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负责评审费汇总和发放工作,按季度将审核通过的资质认定评审费发放汇总表上报国家认监委,经审核后拨付至个人账户。
三、工作纪律
资质认定评审费由国家财政统一支付,被评审机构不需承担资质认定评审人员评审费,资质认定评审人员也不得向被评审机构收取评审费。所有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员及参加评审的技术专家需签署承诺书(见附件2),违反承诺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行业评审组于9月11日之前上报本行业所属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员的承诺书,相关技术专家及新评审员首次参加评审工作时,需签署承诺书,由各行业评审组报批资质认定评审通知表时一并提交国家认监委。
(二)请各行业评审组于10月16日前上报8月17日至9月30日的资质认定评审费发放汇总表,以后每季度第二周上报上季度资质认定评审费发放汇总表。
(三)国家认监委派员监督现场评审的,监督员费用另行支付。
(四)国家认监委将对评审费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不定期的进行检查核实。
联系人:王婧 82260343
国家认监委
2015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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