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税征缴将秋后算账
(2012-01-05 20:4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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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宋体股权转让税务部门工商行政杂谈 |
分类: 时政经济 |
股权转让的税收征管漏洞正在被修缮。从2009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包括个人股东股权转让的税收征管政策,不过由于这些文件只是税务总局单独行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参与发文;加上对于股权转让必须提供税务证明,这在现行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也找不到明确的授权依据,实际上无法执行。业内人士称,由于大多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还比较陌生,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现象比较常见,再加上个人股权转让具有偶发性和隐蔽性,转让价格又带有主观性,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中存在一定难度。然而,近年来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包括个人在内的股权转让业务日渐增多,股权转让数量巨大,税源流失严重。为此,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向税务部门提供“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相关信息”,而税务部门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企业因股东转让股权在税务部门办理的涉税信息”和“税务部门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获取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变更登记信息后征收税款的有关信息”。同时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将每月发生的应交换信息,在当月终了15日内完成交换。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应交换信息,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完成交换。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应交换信息,在2012年9月30日之前完成交换。也就是说两部门交换的股权转让信息,要“追溯”到2010年,这就意味着,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税征缴将秋后算账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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