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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湖南省公安厅须立即停止“刘一兵涉嫌受贿索贿案”

(2012-05-09 20:4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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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观察视角
锐利

    据悉,自从参与湖南高教职称评审的湖南警察学院刘一兵教授被举报涉嫌受贿事件被披露以来,湖南省公安厅有关领导表示高度重视,并明确指示:严肃认真对待,彻查真相,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山人认为:湖南省公安厅领导这次的“高度重视”,其高度是否有点“超标”了?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应该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所以公安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没有权力立案侦查及变相的所谓“彻查”,湖南省各级公安机关也无权插手对刘一兵案件的任何侦查活动。湖南省公安厅插手涉及到刘一兵案件的任何所谓的“彻查”行径均属越俎代庖的“越权行为”缺乏法律依据。说得难听点,湖南省公安厅的这次“积极作为”是“狗咬耗子多管闲事”。

     那么,湖南省公安厅这次为什么这么“积极”插手本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职务犯罪案件”呢?很明显,他们有不可告人的目的和企图,山人以为湖南省公安厅的目的不外乎以下几点:

    一、抢占主动权:湖南省公安厅是湖南警察学院的对口管理部门,说白了湖南省公安厅与湖南警察学院是“一条绳子上的蚂蚱”,正因为如此,湖南省公安厅才如此“如此高度重视”。湖南省公安厅高度重视的背后其实就是想抓住案件调查的主动权

   二、争夺案件的控制权:提前将依法享有和行使“职务犯罪案件”管辖权(立案侦查起诉权)的检察机关排除在案件之外,以便于控制整个案件的发展进程。

   三、湖南省公安厅的“越权行为”貌似“公允”,其实是在“护短”。即使普通的人不用大脑思考,也明白这样一个道理:作为湖南警察学院教授的刘一兵在整个湖南的公安系统有多少“盘根错节”的关系,一旦由湖南公安系统掌控了案件的主导权,那么这个案件的结果必然出现两种结果:一种就是久拖不决,待媒体和公众的“视线转移”后,不了了之;一种就是“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刘一兵涉嫌受贿案件并不那么简单,其之所以敢大摇大摆的“开房收钱”,底气自然来自于其自认为有湖南省公安系统这一强大的“靠山”,所以在整个评审委员会中他才显得特别的“胆大”、特别的“无所顾忌”。

    而湖南省公安厅之所以这么“急忙”的“越俎代庖”,插手这一案件,动机恐怕不单单出于给本部门“护短”,更深层的原因可能还是湖南公安系统内部某些与刘一兵有着千丝万缕“裙带利益关系”的人深恐“拔出萝卜带出泥”——“救别人往往是为了救自己”。

     如果湖南省公安厅真正的想让“真相”得以“彻查”的话,那么它就不应该“越权行事”,将法律规定本应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包揽到自己身上,而应主动回避才是。因为只有湖南公安系统主动与“刘一兵案件”划清界限,刘一兵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才有可能“令人信服”(注意:仅仅是一种可能)。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湖南省公安厅作为一个执法机关,竟然为了一人一己一团体之利,置法律规定于不顾,践踏法律尊严,公然藐视全国人民的法律常识。

    湖南省公安厅应该清醒的认识到:既然媒体报道得如此的详细,如此的清楚——湖南高教职称评审委受贿索贿案件这种现象已经称得上“历史久远”、“源远流长”,那么湖南高教职称评审委受贿索贿案就不是一件仅仅涉及到湖南警察学院刘一兵个人的案件,而极有可能是一件震惊全国的“群体性窝案”;既然可能是“群体性窝案”,并且有关情节已经公之于天下,那么这一事件的进程就不可能仅凭湖南省公安厅“一厢情愿”就能控制住整个局面的。

     在面对信息时代的“网络监督”问题上,我们国家绝大多数机关、机构和官员明显的表现出一种“不适应”的症状,至于为什么不适应,说到底还是封建社会那种“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在作祟。

    不过最新的一则消息多少让人感到一丝欣慰,也让湖南省公安厅的“不轨图谋”落空,那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8日已派员到湖南,指导该省检察机关严肃查办事件背后是否涉嫌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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