锁定期相关规定汇总
(2011-12-01 16:5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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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期相关规定汇总
一、IPO的锁定期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的规定。
(小杜观点:1、出于增加投资者信心或其他各种原因,公司章程可对锁定期作出更高的要求,已在多份招股说明书体现,如:《光线传媒招股说明书》;2、事实上,出于套现目的或者其他原因,如果高管离职的话,半年以后就可以卖出所有的所持股票。因此,如果创业板高管在2010年3月辞职,那么到2010年9月其所持的股票也就和其他限售股一样,可以解禁抛售了。截至2010年8月底,有超过40位创业板公司的高管人员提出了辞职申请,其中有19人来自首批上市的28家创业板公司。)
深交所在2010年11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对创业板公司“董监高”减持行为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通知的主要内容:
要求上市公司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适合本公司特点的董监高股份管理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董监高减持股票的行为,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含第6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 (含第7个月、第12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鼓励上市公司董监高追加延长锁定期、设定最低减持价格等承诺;要求保荐机构重点关注上市公司董监高离职情况,督导董监高履行其承诺,并对董监高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合规性进行核查。
(小杜观点:此规定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创业板高管离职套现的现象)
(一)一般性规则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5、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
创业板高管离职的,上市公司董监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含第6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
(含第7个月、第12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6
1、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1)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2)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3)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特殊性规则
1、在公司申请股票发行前一年内(以招股说明书披露日期为准)新进入的股东,其所持股份在上市后三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小杜观点:1、3年的规定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从上交所出版的《企业改制上市实务2011》中45页可查到此说法;2、此规定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突击入股又快速IPO抛售等现象)
2、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股东持有的股份,要锁定三年。
(参考案例:东南网架002135)
3、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的,其持有的股份要锁定三年
(参考案例:荣信股份002123)
4、同时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其持有的股份可能要锁定三年。
(小杜观点:注意此处是“可能”。参照案例是三维通信(002115)
:其持有的股份可能要锁定三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周寅、周美菲、王萍、金莉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
二、公开增发和配股中的锁定期
对于公开增发和配股,目前没有锁定期的明文规定。在实务中,各个案例也不尽相同。大致说来,有以下几种操作模式:
(一)不规定锁定期
如方正科技配股,采用网上定价发行,发行对象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说明书中提到“本次配股完成后,本公司将申请本次发行的股票尽早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正科技配股说明书
2006年12月19日)。又如G人福配股,发行对象为有限售条件股东和无限售条件股东,但均无锁定期的安排,发行完成后即可上市流通。
(二)根据发行对象的性质,规定锁定期
小结:全流通环境下,在配股和公开增发中,没有锁定期的强制性规定,但各家在具体操作的时候,可以结合优先认购权对锁定期作出安排,这样有利于吸引大的机构投资者,增加发行成功的概率。
三、定向增发中的锁定期
对于定向增发,有关锁定期的规定是:
第十条 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小杜观点:1、凡涉及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均为36个月的锁定期;2、战略投资人36个月锁定期的再次提及,足以显示会里对战略投资人的重视。)
会里2007年7月4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注意事项》规定:
目前的投行实务中,定向增发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认购的股份在发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机构投资者认购的股份在发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如西飞国际定向增发)但随着新规定的出台,锁定期的安排应符合新规定。
题外话:在关于定价基准日的选择上,监管层明确了定价基准日有三个时点: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与发行期首日(发出邀请函日),具体为:
第一,如果认购对象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本次发行完成后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境外战略投资者,锁定期三十六个月,可选择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为定价基准日;
第二,认购对象为财务投资者,纯粹以现金认购的,如果锁定期为十二个月,定价基准日则按照上述三个时点的股价孰高原则确定,如锁定期为三十六个月,则定价基准日可选择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但需在申报材料时就选定认购对象,并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
第三,对于资产+现金模式的非公开发行,证监会将实施一次核准、两次发行的审核模式,定价基准日的选择可以分为两种,一是资产认购选择董事会决议公告日,锁定期为三十六个月,二是现金认购部分采用孰高原则,锁定期为十二个月。
此外,为了防止出现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问题,监管层首次规定:在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中,针对战略投资者和财务投资者,将分别引入公开的询价和竞价机制。
(小杜观点:引入公开的询价和竞价机制,正好对应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中的第十条和《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注意事项》有关规定。)
四、战略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应符合以下要求: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
(小杜总结:1、凡是沾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包括一致行动人和关联人都严格按照36个月执行;2、高管抛售也越来越得到会里重视;3、战略投资者深受会里重视;4、结合上文,突击入股所需要付出的时间成本代价也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