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三会制度比较
(2011-11-02 20:25:18)
标签:
杂谈 |
分类: 业务相关 |
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三会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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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特别规定 |
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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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要求 |
1-49人 |
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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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 |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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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规定 |
第四十一条 。。。。。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一百零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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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通知 |
第四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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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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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方式 |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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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累积投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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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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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规定 |
第四十二条 。。。。。。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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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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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规定 |
3-1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设一名执行董事。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第一百零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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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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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召开时间和临时会议的召开条件 |
未规定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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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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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董事责任的特别规定 |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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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规定 |
未规定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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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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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要求、任期、职权方面,两种组织形式规定相同,国有独资公司除外。 |
第一百一十八条 。。。
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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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召开时间以及临时监事会 |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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