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简单价值形式中,甲=乙,丙=丁,但是甲不能与丙交换,乙不能与丁交换,很明显,这种形式只是在最初交换阶段,劳动产品通过偶然,间或的交换才转为商品的阶段。
在扩大的价值形式中,甲可与其他一切商品等同,除了它自己以外,这种形式比简单价值形式有所发展,但是,它不允许所有商品都能表现自己的价值,因为只要乙要表现自己的价值,甲就只能充当特殊等价物,而特殊等价物之间是不能交换的,例如甲不能和丙交换,而这和“ 甲可与其他一切商品等同”的前提矛盾,因此扩大的价值形式只是某种劳动产品已经按照习惯同其他商品交换,交换不再是偶然的现象。
等价形式的发展程度,是同相对价值形式的发展相适应的,但是,等价形式的发展,只是相对价值形式发展的表现和结果。
在简单价值形式中,一个商品的相对价值形式,使另一个商品成为它的等价物。
在扩大的相对价值形式中,一个商品的相对价值,使所有其他商品成为它的等价物。
在一般价值形式中,一种特殊商品获得了一般等价形式,所有其它商品的价值都通过它来表现。
在一般价值形式中,有一个而且是唯一的商品具有一般等价形式,它可以直接和其余所有商品交换,因此,每个商品都具有一般的相对价值形式。
与此同时,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则不能有一般相对价值形式,因为只要这样做,它就是自己给自己充当等价物,自己表现自己的价值,这是同义反复。因此,一般等价物的相对价值只能表现在无数不同的商品上,它只有扩大的相对价值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