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决定支付手段量的因素

(2015-09-01 11:06:04)
标签:

股票

作为支付手段流通的货币量,首先决定于支付总额,即以前被让渡的商品价格总额,可是这种价格总额受两种情况的校正,第一,同一块货币重复支付职能的速度,也就是许多支付形成一个支付锁链的速度,而该速度一方面取决于商品所有者之间债权和债务人的关系锁链,另一方面决定于各种支付期间隔的长短。

支付锁链在质上不同于货币作为流通手段时表现出来的形态变化的锁链,在货币发挥流通手段时,商品先换成货币,再换回商品,前一商品所有者和后一商品所有者的联系,是在商品交换过程本身中偶然产生的。

但是在支付锁链中,甲支付给乙的货币,又被乙支付给丙,丙再给丁,这种表面联系表现了一种现成的社会联系,同一货币流过不同的手,即作为支付手段流通,之所以能够如此,是因为不同的手已经彼此相握。因此,货币作为支付手段流通的速度,表现个人更深的卷入流通过程。

我们在分析流通手段量时已经说过,货币的流通速度能够代替铸币数量,即速度越快,所需铸币就越少,但是流通速度的作用会遇到界限,有些买卖在空间上同时发生,那就只能有更多的货币同时进入流通。

可是这种障碍对于起支付手段的货币不起作用,如果应当同时被履行的支付集中于同一地点,那么这些支付可以相互抵消,因此,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所需要的量,不是取决于应当同时实现的支付价格总额,而是决定于支付的集中程度,和它们彼此抵消的余额。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