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补偿中蕴藏的生产危机
(2015-01-30 13:23:53)
标签:
财经 |
前面分析过,社会再生产要求生产资料企业的劳动基金必须和生活资料企业的生产基金相互交换,各自才能得到所需,社会生产才能够正常进行。
这是否是所有社会形态再生产所必需的呢?
不是,诚然,一切社会形态的生产都是再生产,因而在任何历史时期,这两类部门都需要补偿生产基金和劳动基金,但是,基金的补偿并非一定要通过交换才能实现。
在原始共同体类,一切资料都是共享的,人们可以直接予以补偿,例如一部分劳动成员专门从事生活资料的生产,一部分从事生活资料的生产,两种资料在共同体内部根据需要直接划拨,交换在这里是不存在的。
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时代,劳动者也是根据对两种资料的需要安排自己的劳动时间。或者生产工具等生产资料,或者生产生活资料,两种资料的交换也是不存在的。
只有到了发达的商品经济时代,生产者只固定生产某一种产品,他所有的资料都必须通过出售商品,才能从市场上补偿所需基金的物质形态。因此从全社会来看,就必须通过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生产者彼此交换,才能实现基金补偿。
可这恰好使补偿成为偶然的事。
再生产的基金补偿,侧重点在于使用价值,也就是实物形态的补偿。例如,如果农民需要补偿农具,他需要的只是农具,而不是别的东西,不能说因为布匹的价格和农具相等,就可以用布匹代替农具。可是交换的基础是交换价值的等同,即两种商品的劳动量必须相等。而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是不能通约的。
有些商品的使用价值很大,可是交换价值却很小,有些使用价值很小,交换价值却很大。虽然人人都需要粮食,可是粮食的价格可能会很低,豪华时装只对少数富人才是必要的,可是它的价格却不菲。
因此两种基金在交换时,就会出现这样的尴尬场面,从使用价值数量来看,生产资料类的劳动基金,刚好可以补偿生活资料类的生产基金,同理,生活资料类的生产基金,也刚好可以补偿生产资料的劳动基金,只要他们都给与对方,那么就各自实现基金的物质补偿。
可此刻他们必须遵守等价交换原则,而两类基金的交换价值不一定相等,而且往往不相等,尽管从使用价值层面来说,两类基金可以补偿对方,可是从交换价值层面来看,两类不能全部交换,必然是某一类出现过剩。
可以举例说明,某月农民需要购买一只犁头,他把50公斤的大米(他的生产基金)运到市场,准备用卖大米得到的钱买犁头,铁匠也想购买50公斤大米,他把自己的产品—犁头(他的劳动基金)运到市场出售,以购买大米。
可50公斤大米与犁头的价格不相等,结果可能是农民卖出了大米,可是买不起犁头,也可能是铁匠卖出了犁头,可只买得起40公斤大米,可他需要50公斤。
尽管两者都可以满足对方,可由于等价交换的原则,他们又不能满足对方,这是市场原则无法摆脱的困境,这也生产危机的根源。
什么原因造成这种危机呢?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不可通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