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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的社会活动行为准则

(2014-10-15 12:36:40)

除了党组织和工作单位组织的活动外,党员应该尽量避免参加其余社交活动,因为该类活动是建立裙带关系的温床。

如果被邀请参加聚会,应该先问清聚会的目的和参会人员的大致成分,如果与本职工作或党的事业无关,应该先考虑拒绝。

如果被熟悉的亲友邀请,盛情难却,则可以赴会,但是聚会结束时,必须根据聚会的花费,把自己消费的金额部分交给承办人,并解释自己必须遵守党的纪律。

党员应该戒除吸烟饮酒等不良嗜好,因为腐蚀总是最先从这里开始,如果一时无法戒除,应选择偏僻之处独自吸烟。

吸烟的党员应该既不向人敬烟,也不接受他人的敬烟,如果在某些场合无法推辞,出于礼貌可以接受,但只能接受一支,并且不能回敬。因为回敬的结果是再次被敬烟。

如果聚会的主要活动,例如交谈和餐饮结束之后,党员应该告辞,舞厅,夜总会,发廊,休闲中心等暧昧性的娱乐场所,党员永远不能进去。因为进去就意味着意志地消退

聚会结束之后,党员应主动该向工作所在地的党组织汇报。

党员应该带头戒除节假日相互赠礼的习俗,因为这是腐败的摇篮,除了自己的直系亲属(如父母,子女)之外,党员不能向任何人赠送或接受礼物。

直系亲属赠的礼物价格超出自己日常所需,也超出亲属的开销惯例,则要明白告知,自己必须向党组织汇报。事后也必须汇报。

如果被直系亲属之外的人赠送礼物,要明确告知。自己必须向党组织汇报,使其知难而退。如果不能奏效,根据礼品规格付出相应的金额,事后向党组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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