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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与自由

(2014-06-20 23: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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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如果社会生产以交换价值为目的,那就必然以每个生产者都是私有者为前提。

生产者交换产品时。只能通过产品包含的劳动量,也就是交换价值量来确定交换比例。除此外,一个人不比另一个拥有更多的权利,他们之间唯一的区别,就是产品的自然属性的差别,这也是交换的基础。所以他们之间是平等的。

同时,生产者可以任意决定自己的产品种类,因为他不依附于任何集团和个人,他的产品能否满足社会需要,是他唯一必须考虑的。所以他是自由的生产者。

可见,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必然产生自由与平等的观念,因为这只是表达了商品生产的条件。

可是在这种自由与平等的条件中,却饱含着自身的否定因素,即不自由和不平等。

按照价值规律,社会只承认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是必要劳动时间是许多个别劳动时间的平均值,社会硬要把分明是不同的个别劳动时间,统一的看成一种时间,那就必然有人吃亏,有人占便宜,比如在体力劳动中,男性远胜过女性,体力较好的胜过体力较差的,可是生理上造成的这种差别,是人自己无法改变的。

如果我们承认人与人平等,为什么要接受生理上造成的不平等?

再说商品生产,似乎每个人都可以任意决定自己的产品种类,但实际上,每个人都不得不为市场生产,却不能生产自己所需要的,如果说,有人为市场生产的恰好也是自己需要的,那只能是偶然发生的例外。如果他生产的市场不需要,他就是白费力气,如果他生产了市场通常需要的,可是市场已经供应过多,他也是白费力气。

因此,这种自由生产其实是不自由的,虽然生产者不依附于某个人或集团,但是依附于市场,他生产的种类和数量完全取决于市场需求,而市场行情时常变化,对他来说几乎是不可知的,这种自由其实就是任由市场摆布。

如果生产以交换价值为目的,平等与自由就只能是商品的平等与自由,不是人的平等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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