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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四):东北高速分立上市关注要点

(2011-11-11 10:34:03)
标签:

龙江交通

吉林高速

东北高速

现金选择权

财经

分类: 案例研究

 

一、   分立方案简述

1、 东北高速分立为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分立后,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承继及承接东北高速的所有资产、负债、权益、业务和人员;东北高速的股东成为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的股东;东北高速的股票终止上市,东北高速不经过清算程序办理注销手续。分立后的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的股票在获得批准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2、 东北高速在分立日在册的所有股东,其持有的每股东北高速股份将转换为一股龙江交通的股份和一股吉林高速的股份。在此基础上,龙高集团将其持有的吉林高速的股份与吉高集团持有的龙江交通的股份互相无偿划转,上述股权划转是本次分立上市的一部分,将在分立后公司股票上市前完成,东北高速在分立完成后将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3、 分立前东北高速的股权结构:

 

4、 分立具体方案

   分立时东北高速资产、负债的划分原则:

(1) 本次分立上市的审计基准日为2009630日。

(2) 基准日资产、业务主要基于属地原则、历史形成原因进行划分,负债随资产、业务归属进行划分。

(3) 基准日前相关期间的损益原则上根据资产归属进行划分,总部费用按分立后两公司对应期间的备考营业收入(母公司口径)比例划分。

(4) 东北高速的或有负债/或有资产按其历史形成原因进行划分,不能确定归属的或有负债/或有资产,原则上平均分配。子公司的或有负债/或有资产随子公司股权进行划分。

   权益科目的划分

分立后两公司的股本与东北高速相同,均为12.132 亿股。扣除股本后,分立后两公司权益的其余部分转入资本公积。

 

二、   业务、资产和债务的承继和安排

1、业务承继

(1) 许可资格承继

(2) 合同、协议的承继

   按归属原则,各随各妈。

   变更分立完成日后,除非分立上市方案另有约定,在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两者之间,龙江交通对吉林高速承继的合同、协议不享有任何连带权利,也不承担连带义务,吉林高速对龙江交通承继的合同、协议不享有任何连带权利,也不承担连带义务。如果一方因向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而导致其遭受损失,另一方应补偿对方因承担连带责任而实际遭受的损失。

   如果有一项合同同时涉及分立后的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则:(i)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应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就应归属本方的资产、负债、权益、业务和人员与对方当事人签订新的合同。(ii)如果合同性质不宜进行变更或者合同对方当事人不同意变更合同,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应进行善意协商,按照资产、负债、权益、业务和人员的实际划分,划分双方在该等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合同中包含“东北高速进行合并分立等重大变更需经对方同意”或类似条款,或根据有关法律要求东北高速的合并分立等重大变更、重组需要经对方同意,并且在东北高速分立前尚未就分立事项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应密切合作,与对方当事人谈判并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如果因为本次分立导致对方当事人要求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承担违约责任,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应按照上述合同承继原则,各自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一方因承担连带责任而导致其遭受损失,另一方应补偿对方因承担连带责任而实际遭受的损失。

2、资产(不包括债权)的承继和安排

(1) 现金和动产的承继

(2) 不动产和租赁物业的承继

(3) 对外投资的承继

(4) 文件资料、印章的保管和移交

3、债权、债务承继

(1) 东北高速在分立上市方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公司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 东北高速在分立上市方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将按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知公司债务人

(3) 就债权、债务承继中,有关合同按照“合同、协议承继和变更”的原则进行处理。

(4) 除在分立前已经取得债权人同意转移的债务外,对于其他债务将首先根据分立上市方案确定承担主体,分立后的龙江交通或吉林高速对由另一方承接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一方因承担连带责任而导致其遭受损失,另一方应补偿对方因承担连带责任而实际遭受的损失。

(5) 对于分立前存在的或有负债,首先根据分立上市方案确定承担方法。分立后的龙江交通或吉林高速对由另一方应承担的或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一方因承担连带责任而导致其遭受损失,另一方应补偿对方因承担连带责任而实际遭受的损失。

 

三、   员工安置

本次分立完成后,东北高速在分立日的全体在册员工将根据员工安置方案由龙江交通与吉林高速分别接收。东北高速与其全体员工之前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将自分立完成日起由龙江交通或吉林高速享有和承担。

2010 1 18 日,东北高速召开一届四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了《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安置计划(草案)》。本次分立不涉及东北高速子公司员工安置问题。

 

四、   异议股东利益保护机制

1、 只有在审议本次分立上市方案的东北高速股东大会上正式表决时投出有效反对票并持续保留股票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同时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成功履行申报程序的异议股东方能行使现金选择权。异议股东在申报期内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应当将其持有的全部有效异议股份一并进行申报。

2、 本次分立上市中,由黑龙江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公司和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现金选择权提供方。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同意在现金选择权实施日,对等承担受让责任并支付对价。如果有效申报的股份数量为奇数,黑龙江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公司承担额外一股的受让责任并支付对价。

3、现金选择权定价基准日是指审议本次分立上市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2009 1231 日。

 

五、   本次分立上市的涉税事项

本次分立涉及的税收主要包括契税、流转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1.  营业税、增值税等流转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2002]420)的有关规定,本次分立无需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2.  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 号)的规定,本次分立无需缴纳契税。

3.  印花税

(1) 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 号)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因此,分立后公司应该就其它会计科目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照万分之五的比例贴花。

(2) 关于股份无偿划转时的印花税

本公司本次分立过程中龙高集团与吉高集团签署《股份无偿划转协议》,龙高集团将其持有的吉林高速的全部股份无偿划转给吉高集团,吉高集团将其持有的龙江交通的全部股份无偿划转给龙高集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税发[199155 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目录贴花,而前述印花税的纳税主体是龙高集团和吉高集团,本公司和分立后公司无须承担。

4.  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 号)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根据前述规定,本公司分立过程中,对房产、土地的分割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5.  所得税

(1) 关于本公司因本次分立涉及的所得税

根据分立上市方案,东北高速股东按照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后两公司的股份,分立同时进行的主要股东所持股份的互相划转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在一个分立后公司的股份集中而非减持变现,基本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以下简称59 号文)中关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分立后相关方将根据相关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 本公司股东因本次分立增加的股份涉及的所得税

根据分立上市方案,本次分立完成后,本公司股东原持有本公司一股股份将转换成龙江交通一股股份与吉林高速一股股份,分立后公司的股本与本公司相同,均为12.132亿股,上述股份权益来源于本公司的股本和可供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其中:

(a) 根据北京永拓出具的京永审字(2009)第11010 号《审计报告》,截至2009630 日,本公司资本公积共14 亿元(其中13.65 亿元为资本溢价),可以满足分立后两公司新增的12.132 亿股股份的基本前提。

(b) 在本次分立中,分立后两公司依照分立上市方案各自承继权益扣除股本外的其余部分(包括但不限于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均作为分立后公司的资本公积处理。虽然上述会计处理与最终税务认定可能存在差异,但鉴于目前国内法律、法规没有就公司分立后的新设公司建账事宜以及分立前公司股东在分立时的纳税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前述安排没有违反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北京永拓已经出具了分立后公司无保留意见的备考审计报告。

 (c)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 号)、《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 号)以及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本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在本次分立中就来源于本公司的资本公积的新增股份无需缴纳个人及企业所得税。

(d) 分立后两公司未来在其资本公积转增为股本时,届时其股东可能根据其资本公积的形成原因缴纳所得税,对其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分立后公司将有代扣代缴的义务。

【案例关注】

1、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公司分立无需取得公司债权人的同意,但由于东北高速分立过程中,涉及到对公司债务的重新划分,因此最好能够取得公司重要债权人的同意,至于是否取得其他不太重要债权人同意不影响本次分立的效力。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分立上市方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公司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公司债务人应当通知分立事项,从而使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

3、 对于异议股东行使现金选择权必须为在审议本次分立上市方案的东北高速股东大会上正式表决时投出有效反对票并持续保留股票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同时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成功履行申报程序的异议股东方能行使现金选择权,并且异议股东在申报期内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应当将其持有的全部有效异议股份一并进行申报,在这些条件下方可行使现金选择权。这种约定感觉有点不合理,可以约定行使现金选择权时只要持有东北高速的股票即可。这一点可以比较攀钢重组时现金选择权的提供,其二次现金选择权方案很有意思。

4、 分立后两公司的股本与东北高速相同,均为12.132 亿股,分立后各公司的权益扣除股本后其余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搞不清楚为何不能清清楚楚的先用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股本后将注册资本一分为二呢?为何又必须将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至资本公积科目呢?虽然没有法律明确指出该如何处理,也许分立方案的设计者这样操作可以减少在两家公司分配留存收益时的麻烦。但是这种权益分配方式至少在法律上找不到依据,这样处理从理论上讲是欠妥的。

5、 根据59号文的规定,企业分立时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很明显,东北高速的分立,并不符合59号文关于“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的规定,律师解释本次分立适用59号文较为牵强。

6、 对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涉税义务,律师按照资本溢价转增注册资本解释注册资本的翻倍因此无需纳税,但对于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司的涉税义务律师认为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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