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故意杀人案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2017-11-09 10:49:10)
标签:
故意杀人罪代理词 |
分类: 成功案例 |
贾某故意杀人案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受害人宋某某近亲属薛某某、贾子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薛某某、贾子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并协助公诉机关指控犯罪。通过今天的庭审,案件事实已经查明,现就本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刑事部分
代理人完全同意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贾某故意杀人罪的指控,并且认为,贾某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后果极其严重,应从重处罚!
一、贾某预谋杀人,主观恶性极深!
2016年10月30左右,案发前一个星期,贾某就有杀害宋某某的想法,他在遗书中写道“不能一个人走了,我和他一起走”!只因一份还未确诊的《检验结果报告单》,就产生杀害为自己生育儿子的结发妻子的念头,贾某的残酷、冷血令人震惊!
案发前一周左右,贾某到五金店买了一把长20多公分的水果刀,他就用这把刀,残忍地杀害了自己的妻子!为了一个疯狂的念头,积极准备作案工具,贾某杀人的想法正在一步一步变成现实!
10月31日、11月3日(案发前一天),贾某多次打宋某某手机,再三要求宋某某11月4日(案发当天)回家!贾某的杀人计划在有条不紊的进行,只差最后一步了!
11月4日,宋某某应约回到家中,等待她的,是一场疯狂的杀戮!她再也没能活着走出家门!至此,贾某的杀人计划顺利完成!
只因一个不能确诊的绝症怀疑,贾某就产生了杀害妻子的可怕念头,并计划周详、一步一步付诸实施,直到妻子不能动弹,才放下手里的刀!这是一个早有预谋的杀妻案,在这个案件中,贾某的想法疯狂血腥,行动冷静缜密,这足以说明,贾某的主观恶性极深!
二、贾某杀害妻子,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严重!
贾某先用第一把刀捅妻子,刀断了!此时,贾某哪怕有一丝一缕的夫妻之情,哪怕有一点一滴的爱子之心,哪怕有一丝一毫的悔罪之意,都应该就此收手!但,贾某没有!他只有一个疯狂的念头:“那就是死啊!”从捅宋某某第一刀开始,贾某“就决心捅死她了”!
于是,贾某又拿起第二把刀!这次贾某把刀捅向宋某某的脖子!“因为那个地方衣服较薄,容易捅到肉”!于是,贾某骑在宋某某腰部,左手拨拉开宋某某羽绒服的领子和围巾,右手持刀捅宋某某的脖子右侧!贾某专往人体脆弱部位捅,其杀死宋某某的愿望非常强烈,而且手段非常残忍!
贾某是怎么捅的呢?一刀捅进宋某某脖子,刀就没有再拔出来过,而是像拉锯那样来回抽送,直到宋某某不动弹了,才停手!致使宋某某右颈总动脉、颈外静脉、颈内静脉等多个大血管断裂,几乎尸首分离,失血而亡!贾某的杀人手段何其残忍,何其血腥!
三、贾某故意杀人案,后果极其严重!
最严重的后果,是宋某某的死亡!宋某某恐怕永远不会想到,自己会被结发丈夫,用如此残忍暴力地方式杀死,而且死得如此惨烈,几乎尸首分离啊,血流了一床!
后果之二,是宋某某母亲薛某某痛失爱女!薛某某老人,现年84岁高龄,本该是含饴弄孙、颐养天年的年龄,突然晴天霹雳,女儿被杀了,而且是被女婿亲手杀害的!白发人送黑发人,老人怎么承受得住?
最痛苦的后果,是儿子贾子的心理创伤!“杀母之仇不共戴天”,但杀母仇人却是亲生父亲!这是一场怎样地人伦悲剧!作为儿子的贾子,内心是多么的痛苦?会留下怎样的心理创伤?
四、贾某没有任何悔罪表现,没有从轻处罚情节!
贾某杀人后,没有抢救宋某某,使宋某某失去了获救的一线生机!
贾某杀人后,没有报警,不成立自首!
贾某杀人后,畏罪自杀,企图逃脱法律制裁,没有任何悔意!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之间,本应互敬互爱,相濡以沫。贾某却一直与妻子宋某某分居十几年,让宋某某独自一人抚养儿子,自己丝毫没有尽到为人夫、为人父的责任和义务,却因为一个没有确诊的《检验结果报告单》,而埋怨妻子,心生怨恨,进而定下周密计划,将结发妻子残忍杀害!贾某的杀人动机,何其荒唐!杀人故意,何其强烈!杀人手段,何其残忍!杀人后果,何其严重!贾某没有任何从轻处罚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
民事部分
贾某杀害宋某某,造成宋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5条第2款的规定,贾某应赔偿丧葬费28635.00元。
贾某杀死结发妻子宋某某,主观恶性极深,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为过!但这是一个特殊的故意杀人案件,是一个人伦悲剧!若贾某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贾子就无父无母、从此孤身一人了!望审判长、审判员,在严格依法审理的同时,悯贾子之苦,判处贾某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愿逝者安息!生者坚强!错者悔悟!
原文链接:贾某故意杀人案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