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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男童侵犯同学下体 谁该承担责任

(2015-07-07 18:09:30)
标签:

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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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王玉琴律师 图片来源/澎湃新闻)

《澎湃新闻》报道,云南保山市龙陵县一学前班的3名七岁男童,在教室内使用手指、木棍, 对班上的10名女童、13名男童下体进行侵犯,造成至少4名女童外阴红肿、发炎,1人处女膜破损。

   

受害儿童可以得到哪些赔偿?谁应该对此负责?责任有哪些?

 

受害女童下体红肿,还有一人处女膜破裂,身体和精神都遭受巨大痛苦。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受害儿童可获得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明确了受害儿童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接下来的问题时,谁应该对受害儿童承担赔偿责任?

 

实施侵害行为的三名7岁男童要承担赔偿责任吗?不承担。为什么?三名男童才7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他们的父母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也不承担。因为事情发生在学校,三名男童已经脱离父母监管,父母已经把监管职责转移至学校。

 

学校要承担赔偿责任吗?那是当然的。三名7岁男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里受伤,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学校当然要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学校能证明它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但从报道中我们看到,儿童被“欺负”尖叫时,老师未当回事儿,课余时间也很难见到老师,显然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除学校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外,谁还应对此事件负责?怎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孩子?

 

王玉琴律师认为,学校除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要开展“性教育”和自我保护教育,还要建立心理辅导室,让孩子正确认识“性”,学会自我保护,不要让孩子因为对性的好奇而再次引发悲剧。

 

教育部门也应负起责任,对学校的负责人及直接责任老师进行行政处分,此外还要加强对学校、教师的监管。

 

王玉琴律师手机:15806603546

微信号:xingshilawyer

新浪、腾讯微博:@王玉琴律师

QQ:783703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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