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障浦梅娥委托律师行使辩护权的法律意见书
宣威市人民法院:
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接受浦梅娥近亲属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浦梅娥破坏法律实施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现紧急致函贵院表达如下法律意见:
本案自立案侦查以来,浦梅娥的辩护权、辩护人的执业权一直受到严重侵犯,望贵院依法保障浦梅娥的辩护权,依法保障辩护人履行执业权。
一、本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均未能会见浦梅娥,公诉人未能依法保障浦梅娥的会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2014年8月14日,辩护人持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证到宣威市看守所要求会见浦梅娥,宣威市看守所以本案为“政治案件”为由,不安排辩护人会见。8月21日,就宣威市看守所的违法行为,辩护人向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至今没有任何回音。
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以后,10月23日,辩护人再次要求会见浦梅娥,宣威市看守所又以会见需经“610办公室批准”为由,再次拒绝安排会见。辩护人再次向宣威市人民检察院出具《浦梅娥破坏法律实施案法律意见书》,要求依法保障浦梅娥的会见权,但时至今日,宣威检察院依然未作出任何答复,辩护人仍未能会见到浦梅娥。
二、贵院应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向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及开庭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依照法律规定,检察院应该已经将辩护人递交的《浦梅娥破坏法律实施案法律意见书》及法律手续随案移送到贵院;浦梅娥的近亲属也已当面告知承办法官关于已经为浦梅娥委托了辩护人的事实;11月17日辩护人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也已向贵院寄出。审判员明确知道浦梅娥有辩护人的情况下,合议庭组成人员竟然在未向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情况下,违反刑诉法“不少于10日”的强制性规定,告知家属12月26日开庭。这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犯辩护人的执业权。
三、法院有义务保障浦梅娥的会见权、辩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因此,贵院有义务纠正宣威市看守所的违法行为,保证辩护人能顺利会见浦梅娥,贵院更应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法律,依照法律明确规定的期限向辩护人送达起诉状和开庭通知书。
自2014年5月11日,浦梅娥被拘留羁押于宣威市看守所以来,至今已有7个多月的时间,在长达7个月的时间里,辩护人未能会见浦梅娥一次,浦梅娥未能得到任何法律帮助,未能享受到法律赋予她的权利,其合法权利受到严重侵犯;辩护人至今也未收到起诉状和开庭通知书,辩护人的执业权收到严重侵犯。“正义不仅要实现,更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望贵院依法纠正本案中的种种违法之处,以看得见的方式让公民感受正义之光!
辩护人:刘卫国 赵永林
2014年11月20日
抄送: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纪委、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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