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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玉琴 刘卫国 图片来源:人民网)
柳某某故意伤害案刑事附带民事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柳某某的近亲属委托,并经柳某某同意,指派我们担任其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及刑事附带民事代理人。经过查阅案件、会见被告人,我们认为柳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并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部分
关于本案案件事实部分的辩护意见
柳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根本区别是什么?根本区别在于,正当防卫具有正当性,正是因为其具有正当性,其才具有合法性,才非但不构成犯罪,反而受法律保护并为社会所大力提倡。下面我们来看看柳某某的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一、魏某某严重违法,柳某某的行为具有正当性。
魏某某和柳某某是上下楼邻居,因噪声问题,魏某某一家和柳某某产生纠纷,其多次谩骂、威胁柳某某。2012年8月12日21时左右,双方又因噪声问题发生争执,魏某某手持菜刀,用脚狠踹柳某某家防盗门致使门锁被踹坏,柳某某迫不得已将门打开一道二三十公分的缝查看情况,魏某某趁机将门完全打开,并右手举刀,左手抓着柳某某的手向门外拽,意图行凶,其行为严重违法,莱芜市公安局莱城分局已对魏某某的违法行为作出两份《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对其拘留五日和三日。魏某某行为的违法性不容置疑,柳某某同违法行为做斗争,正当性十分明显。
二、柳某某为保护自己和孩子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而进行自卫,具有正当性。
案发当时,魏某某手持菜刀和妻子气势汹汹冲下楼来,一边扬言要“劈柳某某家的门,砸毁柳某某家的电视”,一边大力踹门,魏某某甚至趁柳某某打开一条门缝时,左手拉住柳某某向门外拽,右手挥舞菜刀,意图行凶。面对这一危急情况,你会怎么办?要知道,当时不只柳某某一人在家,家里还有一个7岁、一个13岁的两个女儿啊!要是魏某某失去理智,砍伤孩子怎么办?若是她受伤了,谁来照顾她的孩子?为母则强!为了保护孩子,为了保护她们的家,柳某某勇敢地拿起了菜刀,将上门行凶的凶徒赶出了家门,多么伟大的母亲!对这样伟大的母亲,我们非但没有进行赞扬,反而要对其进行审判,这是多么讽刺啊!难道母亲不应该保护自己的孩子吗?难道面对上门行凶的凶徒,我们只能苦苦哀求吗?
三、柳某某只有自卫意识,无伤害的主观故意,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是防卫过当。
柳某某多次表示,“我是为了孩子,我家里还有两个女孩,为了保护孩子,他不拿刀,我也不会拿刀。”柳某某只具有防卫意识,无伤害故意,这从其行为上也反应出来:魏某某受伤失去伤害能力后,柳某某没有继续伤害他,甚至在魏某某踹了她两脚的情况下,柳某某也没有进行进一步伤害;魏某某妻子连推柳某某两把,柳某某也没有伤害她;柳某某更没有阻止魏某某就医。从柳某某的言行均可以看出,柳某某只是为了保护孩子和自己才迫不得已挥刀自卫的,一旦感觉其和孩子的生命安全不会再受到威胁,就立即停止了自卫行为,没有进一步伤害魏某某,这足以说明,柳某某的行为是出于防卫目的,且防卫行为是克制的,没有滥用权利。而且,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面对魏某某持刀上门行凶的行为,柳某某享有无限防卫权,虽然造成魏某某受伤的后果,但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综上,柳某某在魏某某持刀踹门,自己和两个年幼女儿的生命安全以及家庭财产安全遭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采取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部分
关于柳某某量刑的辩护意见
即使柳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有以下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柳某某系出于防卫目的。
柳某某在自己和孩子的人身、财产和住宅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挥刀砍伤魏某某,其防卫的意图和行为是毋庸置疑的,即使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也应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魏某某有重大过错。
魏某某明知柳某某家里只有赢妻弱女在家,其还拿菜刀踹毁柳某某家的门,意图伤害柳某某一家,其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柳某某的人身权、财产权和住宅安全,莱芜市公安局莱城区分局已对魏某某威胁柳某某及两个孩子人身安全的行为和其殴打、伤害柳某某身体的行为进行两次治安管理处罚,分别拘留五日和三日,魏某某有重大过错,可对柳某某减轻处罚。
三、本案因邻里关系引发。
本案因噪声问题引发,发生在楼上楼下邻里之间,社会危害性不大,可酌情减轻处罚。
四、柳某某是初犯、偶犯。
柳某某性格开朗,家庭和睦,在家相夫教子,平时表现良好,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是初犯、偶犯,可适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柳某某有两个年幼的孩子需要照顾。
柳某某的丈夫常年在外工作,家里还有两个女儿,大的13岁,小的才7岁,自从柳某某被羁押后,两个女儿的精神受到很大打击,生活上也得不到妥善照顾,非常想念母亲。柳某某也因思念孩子而常常流泪,望法庭从人道主义出发,尽快还柳某某清白,尽快恢复其自由。
六、柳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柳某某所在的张家洼街道办事处对柳某某一案极为关注,他们认为本案属于邻里纠纷,社会危害性不大,且柳某某有两个年幼的女儿需要照顾,他们愿意对柳某某进行社区矫正,柳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第三部分
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代理意见
柳某某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上所述,柳某某属于正当防卫,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柳某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魏某某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面对持刀闯入家门的凶徒,若你是一个母亲,你会如何保护你的孩子?是向凶徒苦苦哀求,求他放过你们母女?还是报警,等待姗姗来迟的警察?还是像柳某某一样,勇敢地拿起菜刀,与凶徒搏斗?若一个母亲连自己的孩子都不能保护,还配被称之为母亲吗?若一个保护孩子的母亲被判刑,这世上还有公平正义吗?为了世上的孩子能受到母亲的保护,为了母亲能敢于保护自己的孩子,请依法认定柳某某无罪!
辩护人:刘卫国 王玉琴
2013年 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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