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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梁山王某故意伤害案]梁山王某故意伤害案辩护词(一)

(2014-11-02 17:4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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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常见罪名

http://www.sdwangyuqinlawyer.com/pic/gif/1411637589.jpg

  (图片来源:法律快车)

梁山王某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泉舜律师所接受被告人王某近亲属委托并经王某本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王某一审辩护人,出庭参加本案的第二次庭审。辩护人认为:本案是一起针对王某的有组织有预谋的绑架案,王某完全是正当防卫,王某无罪,应立即释放!

第一部分  事实之辩

    一、本案是一个预谋已久、组织缜密的绑架案。

    经过最后一次补充侦查及第二次庭审,本案已经真相大白:李某某找刘某飞帮他找王某要账,并承诺事后给刘某飞报酬,刘某飞联络刘某刚、韩某某、刘某强等人精心策划实施了这一起案件。辩护人认为,李某某、刘某飞等人的行为构成绑架罪,而不是起诉指控的故意伤害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从犯罪动机来看,是勒索债务,而不是故意伤害

    2014年6月26日李某某《讯问笔录》,“到了派出所我正巧遇到老六了,我就把王某欠我钱不还的事给老六说了,……老六说也有帮着要账的,但是不白帮忙。我就问老六得要多少钱才能帮忙,老六说有的得提债务的一半。”可见,李某某找刘某飞,是想刘某飞帮他索要债务,而不是单纯的想伤害王某。这一犯罪动机也可以从刘某飞的《讯问笔录》中得到证实。2014年6约25日刘某飞《讯问笔录》,“李某某对我说:‘有个叫王某的人欠我钱’,……叫我帮忙给他找找这个叫王某的人,李某某还说不让我白要,如果把钱要回来了就拿出来一万块钱请客,我当时答应他了。”

    (二)从犯罪目的来看,绑架是目的,故意伤害只是达到绑架目的的手段而已。

    2014年6月26日刘某飞《讯问笔录》,“我就是想找到王某,把王某拉到一个僻静的地方问问他,他欠李某某的钱到底是怎么回事,要是他不老实我们就教训教训他,揍他一顿”。从刘某飞的供述中可以看出,刘某飞等人的目的是要绑架王某(拉到一个僻静的地方),手段如何是不管的,因此,王某没有乖乖跟他们走时,刘某飞他们就开始暴力殴打王某,以期以暴力制服王某将其带走。刘某飞先拉着王某的头发,使劲往厕所墙上撞了两下,刘某强又用铁锨头朝王某的头部拍了两下。而且,他们为达目的,誓不罢休,一次绑架不成就两次,2012年12月7日,韩某某等人绑架王某不成,他们遂精心策划了本案,若不是因韩某某死亡,本案案发,相信他们的绑架行为不会停止,直到达成目的。

    (三)从犯罪手段来看,他们的犯罪手段是暴力的、不计后果的。

    2014年7月3日王某《讯问笔录》,“他们把我拥到了厕所东南角里,……之后一个人就用手摁着我的头往墙上碰,……有人把我摁倒在厕所的地上,……我记得我的膝盖跪在地上,脸被摁在大便池放脚的台阶上,……他们就打我,朝身上、脸上、头上打踢我,……”。“我拉着他的头发,让他的头使劲往厕所墙上撞。这时我看见刘某强手里拿着铁锨,用铁锨铁头附近朝王某的头部呼了两下。”(2014年6月25日刘某飞《讯问笔录》)从王某的陈述及刘某飞、刘某强等人的陈述中,可以看出,他们对王某的殴打完全是不管不顾、不计后果的,先是摁倒在地、一阵拳打脚踢,后来拉王某用头撞墙,再后来用铁锨拍头,若不是王某挥刀自卫,后果不堪设想,饶是这样,他们还是造成王某头部四处受伤,伤口长度总计17.1cm,甚至一度昏迷

。刘某飞等人的绑架手段是非常暴力的,构成绑架罪。

    纵观本案,这是一起明显的、性质恶劣的绑架案:李某某花钱雇佣刘某飞帮忙要账,刘某飞联系韩某某、刘某强、刘某刚等人策划、实施绑架,刘某刚邀请王某请客并将喝酒的时间、地点通知韩某某,韩某某将王某吃饭的信息告知刘某飞,刘某飞开车带韩某某、刘某强去食为天酒店,韩某某在厕所外等待王某,发现王某后迅速报信叫来刘某飞、刘某强,刘某飞、韩某某、刘某强积极、暴力殴打王某。案发后,刘某飞等人逃离案发现场,并订好攻守同盟,对警方虚假供述,意图掩盖他们策划、实施绑架王某的真相。辩护人认为,这是一起精心策划实施的绑架案,应以绑架罪追究李某某、刘某飞、刘某强、刘某刚的刑事责任。

相关链接:

梁山王某故意伤害案辩护词(二)

梁山王某故意伤害案辩护词(三)

梁山王某故意伤害案辩护词(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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