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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刘卫国 王玉琴 图片:网络)
第二部分
程序之辩
一、本案遗漏犯罪嫌疑人,应依法追究李某某、刘某刚绑架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李某某、刘某刚本人的供述及刘某飞、刘某强等人的《讯问笔录》,他们二人与刘某飞、韩某某、刘某强一起策划实施了这起绑架案,为本案共犯,应合并审理。但本案公诉人未指控李某某、刘某刚二人,致使两人逍遥法外,程序严重错误,更放纵犯罪,使法律尊严被践踏!
李某某是本案的策划者、指使者。2014年6月26日李某某供述,“我就把王某欠我钱不还的事跟老六说了,……老六说也有帮着要账的”,“我又去韩岗派出所找到老六,问他帮忙要账的事给问了吗?”刘某飞也供认是李某某让他找王某要账的,“李某某对我说,‘有个叫王某的人欠我钱,……’叫我帮忙给他找找这个叫王某的人,李某某还给我说不让我白要,如果把钱要回来了就拿出来一万块钱请客”。(2014年6月25日刘某飞《讯问笔录》)李某某和刘某飞的供述证明,李某某出钱让刘某飞找人帮他找王某要账,若没有李某某,本案根本不会发生,因此,李某某是本案才策划者、指使者。
刘某刚为本案的参与者。2014年6月25日刘某刚供述,“我就给韩某某打电话说:‘王某今天晚上要请我吃饭,地点在食为天’”,“刘某飞就打电话问我:‘干啥来,在哪里了?’我说:‘刚到食为天,和煤场的王某在一块吃饭来’”。正是刘某刚的通风报信,刘某飞等人才能事先密谋并组织实施了这次绑架,因此,刘某刚是本案的积极参与者。
综上,李某某、刘某刚与刘某飞等人一样,也是本案犯罪嫌疑人,他们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应该一并被起诉、合并审理,但本案却未指控他们,未对他们进行审理,显然遗漏犯罪嫌疑人,程序严重错误,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刘某飞驾驶的车辆为犯罪工具,应依法没收。
案发当晚,刘某飞驾驶其蓝色速腾轿车,载着刘某强、韩某某去食为天酒店,意图绑架王某,并想将王某绑到车上。“我们想着将王某拉到车上”。(2014年7月1日刘某飞《讯问笔录》)因此,刘某飞的速腾轿车是犯罪工具,应依法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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