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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1】民国禁戏与戏剧形态(陈仕国)

(2020-01-18 09:35:08)
分类: 图文:菊坛轶事
    民国禁戏,实际上是古代禁戏观念之扩展与延续。民国各省各地出现的各式各样禁戏令,官方之意志与民众约定俗成的戏剧审美要求存在某种无法弥合之张力,因为戏剧源自于民间土壤,其演 出传播并非由官方发布的禁令所决定的,而是由民众审美需求和情感需要决定的。如此,官方之禁戏举措便不能与戏剧实际演出状况相吻合,甚至会产生偏离,即禁戏举措非但未达至完全禁止之效果,反而促使戏剧更为流行,因为官方所钦定的禁戏恰为民间流行的戏剧。整个民国时期,官方并未出台统一的禁戏标准,唯有一些或三令五申,或不完善的法规性禁令。对民国禁戏之具体情况进行考察,不仅有助于深入了解官方禁戏举措对当时戏剧形态所造成的影响,且有助于探究民国戏剧发展的某些内在问题。 
    一、北洋政府时期:禁戏观念与戏剧撰演拆合 
    清帝逊位以后,中国进入一种紊乱无序之状态。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军阀混战,社会动荡,政令朝颁夕改,民众生活于一个徒有政府之名而无管理之实的社会中。北洋军阀忙于争权夺地,聚富敛财而无暇旁顾其它事宜,戏剧却在这种情形之夹缝中赢得其空前繁荣。
    戏剧撰演引发舆论排斥和道德谴责,一方面是由于所演戏剧题材内容有伤社会风化,另一方面是由于民众观剧时存在男女混杂现象。演戏必以聚众,聚众必以致乱,这是官方历来禁戏之逻辑,亦是古代禁戏观念及其举措之扩展与延续。囿于社会动荡、政权不稳,北洋政府统治时期未曾出现过严格意义上管理戏剧之明令条文。因而,此时之禁戏,往往仅限于一时一事,其影响力度不够、深度不广。如民国元年,上海市警务局于《出示禁演花鼓淫戏文》中称“为出示严禁事,照得花鼓 淫戏,例禁森严。无论何时何地,概不准其搭台演唱,已不啻三令五申。乃访闻徐家汇地方各村宅,时有搭台演唱之事,且每于夜间十点钟开台,演至天明。聚而观者,男女混杂,良莠不齐。既为风俗人心之害,又为地方淫盗之媒。禁止若不从严,贻害伊于胡底,为此出示严禁。”在时局动 荡不安之北洋政府统治时期,自由、民主、平权等新思潮虽汹涌澎湃,但“男女不杂坐”之封建禁 条仍为官方所要求的基本观剧规范。而其时所唱之曲、所演之剧,除某些源自历史故事和民间传说外,有些可能取材于乡民耳闻习见之爱情故事及滑稽逗笑之日常生活片段,而这些往往被官方视为 “淫亵”之戏则遭禁演。如1913年12月31日,湖北“沙市商务繁盛,风俗淫靡。现该埠荆舞台戏园,为招来生意,计招雇男女伶人合班演唱猥亵之剧,以斗新奇。……此等举动实足败坏风俗,有碍教化,爰令饬该埠警察厅长严行查禁”。1918年2月,浙江温州瓯海道尹告示,禁演“淫戏”。1920年,山西太谷县政府曾因秧歌“多采淫词俚曲,伤风败俗”,而下令禁止演唱。1923年8月10日,长春吉长道尹公署向所属各县发出训令,要求禁演诲淫诲盗之戏。这些地方性之禁戏令,往往为官方不加甄别而妄加治罪。虽能禁一时,对维护本地风化起短暂作用,但尚未形成长久之实效。那些民众喜闻乐见之地方剧种,并不因这些禁令而止步,反而如疾风劲草一般,于民间土壤中蓬勃发展。
    禁戏时而发生并非仅因戏剧内容及其表演涉猎“淫亵”,亦非仅因观演时会生发一些不符伦理道德规范的现象,而是由于演戏而滋生事端,扰乱社会的正常秩序。1919年2月9日,上海“本埠西北乡一带,此风素盛。值兹阴历新年,上宝两邑各乡村为警察耳目不及之处,均高搭戏台,醵资开演各种杂剧。秽亵状态不堪寓目,败俗伤风莫此为甚,更兼凡演花鼓戏之处,必有赌局往往因赌酿成行凶、斗殴等事。实于地方治安有碍,昨由闸北公民张某等十余人,具函各警区请为严予查禁”。观剧往往以年轻人居多,演剧场所人员驳杂,难免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甚至会造成场合骚乱、寻衅斗殴等社会问题,这是任何时代稳定社会秩序必须加以控制规范的。在“因袭重负”之禁戏思维影响下,官方一贯认为“凡演花鼓戏之处,必有赌局往往因赌酿成行凶、斗殴等事”,甚至必会让一些年轻人道德堕落,形成淫亵萎靡等不良社会风气。为加强道德教化以稳定社会治安,官方唯有对那些予受众某种精神上的愉悦与释放之民间演剧活动以禁制。1914年,安徽蒙城县知事汪篪,在
《禁止淫戏赌博文告》中晓示乡民:“蒙城向有一种恶习,每至五月底起至八月止,藉买卖牛马畜牲,名曰‘青草市’,演唱拉魂腔及花鼓戏等,演戏并聚赌,败坏风俗,勾引匪类,莫此为甚。”
1915年,浙江海宁县“近日有以演剧为由,聚赌诱奸,敢于犯法者。情强悍之地,易起斗殴,足以扰害治安,破坏秩序,何况禁演戏剧是为了国民教育”。官方一方面利用戏剧加强政教,另一方面要禁赏那些“亵渎”之戏。这种对待戏剧禁与赏的两面性方式,实质上遮蔽了戏剧创作主体受到的思想禁锢和精神控制,而使戏剧撰演形态在此被无形拆离。 
    1913年4月4日,天津警察厅奉都督示谕,再次重申禁演三类戏剧:第一类“淫亵戏二十八种”,如《海潮珠》(即《避尘帕》)、《青云下书》、《遗翠花》、《小逛庙》、《梵王宫》、《富春
楼》、《送盒子》、《老少换》、《卖豆腐》、《三双手》、《打杠子》、《卖饽饽》、《虹霓关》《双铃计》《双钉计》《十二红》《日月圆》《送灯》《卖胭脂》《百万斋》
《珍珠衫》、《关王庙》、《顶砖》、《双摇会》、《打砂锅》、《背板凳》、《双沙河》、《打樱桃》;第二类“惨无人理之剧四种”,如《天雷报》《烧灵改嫁》《杀子报》《大劈棺》;
第三类“不合国体之戏一种”,如《铁公鸡》。‘有的戏因反映社会生活的真实状况,揭露尖锐的社会矛盾而遭致禁演,如《天雷报》、《烧灵改嫁》、《杀子报》、《大劈棺》等为清以来官方屡禁不止之“凶戏”。《铁公鸡》取材于《水浒传》故事片断,难逃被冠以“凶戏”之罪名。1913年8月辽宁奉天行政公署、1913年l2月23日上海警署、1919 年5月6日河南警务厅等均对以上剧作发布禁令。当然,官方对“淫亵诸戏”的打击和禁毁,舆论指摘是最为激烈的。除以上所列载的二十八种外,还有取材于民间口头创作之民歌小调和时新小戏。官方这种钳制戏剧传播之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并未致使戏剧文本之流失或造成演剧生命力之衰竭。恰恰相反,那些所谓的“淫亵诸戏”,正好唤醒那些封建伦理礼教下女性的生命激情和自我意识,即便一时遭致官方禁制,其演出仍频。换言之,官方禁戏之手段与目的是背离的,禁戏举措非但未达至完全禁止之效果,反而促使戏剧更为流行,因为官方钦定的禁演戏剧恰为民间流行之剧。 
    从这种意义上说,官方这些禁戏令,与其说重在发布对某些剧目的禁令,不如说是重在发布对 那种随意禁戏举措之禁令。这样结论并非没有依据,一些剧目往往依照统治者之好恶而明令禁止,便是最好之证。1924年1月29日,《北京禁演<击鼓骂曹>之笑谈》载云:“近闻京中戏园,有于日前奉警察厅布告,无论男坤女伶,一概禁止演唱《三国志》中《击鼓骂曹》一剧之说,各戏园无不遵办云。”《击鼓骂曹》之所以被禁,是因为1923年l0月5日,曹锟以贿选方式任大总统,对此剧异常忌讳,而当时京剧戏班便将《击鼓骂曹》改为《称臣宴》,将《捉放曹》改为《陈宫计》,但其内容与唱法却未变。又如1928年4月24日《申报》“北京杂电”条载: “北京教部函梅兰芳送《凤还 巢》剧本备检查(二十三日下午九钟)。”1928年南方国民革命军第二次北伐,在北京驻扎的奉军急速败退,张作霖不得不考虑退回东北。而此时,著名京剧艺术家梅兰芳编排的新戏《凤还巢》正准备在北京上演,却被张作霖认为此戏触犯其忌讳。因为《凤还巢》的“凤”字与“奉系”的“奉”
字谐音,“凤还巢”就是“奉还巢”,蕴含轰赶奉军与张作霖回东北之意,故而遭致禁演。曹锟和张作霖死后,这些剧作依然活跃于民国各地舞台上。由此可见,依照当权者之好恶而发布的这种随意性禁令,在某种程度上并未对戏剧传播构成较大阻制。 
    二、国共对峙时期:禁戏法令与戏剧生态抵触 
    北伐战争后,中国实现其形式上之统一。在政权相对稳定时期,国民党为维护自身统治,实现其政治目的,在整顿文化契机下建立较为完善的“戏剧审查”制度。1928年,国民政府大学院在南 京召开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并对戏剧教育提出两项决议:“一、旧戏富于观感性者,由教育当局详细审定,认为于国俗民德有益者,听其出演。其诲淫诲盗等剧,永远加以禁止,犯者施以相当制裁……二、由大学院专设改良戏剧委员会。自定脚本,编为新剧。”国民党政府基于提高国民素质教育而发布永远禁止具有“诲淫”、“诲盗”等内容的传统剧之明令,并于1930年7月19日所批准的
《南京市电影戏剧审查委员会组织暂行规划》中得以延续。《规划》明确戏剧文本审查、剧本演出监视、剧本临时许可、“不良”戏剧取缔以及违章处分决定等事项。在“南京市电影戏剧审查委员 会”正式成立的同时,南京戏剧审查委员会便禁演了大批地方剧种剧目。
    “湖南省戏剧审查委员会”于1929年l0月成立,其宗旨“是要改良戏剧,使戏剧党化”,并于 1930年4月,禁演《火烧红莲寺》、《婊子过关》、《贾氏扇坟》、《杀蔡鸣凤》、《戏蚌》、《长亭斗火》诸剧,又于5月17日禁演《雄黄阵》、《天河配》、《游月宫》等节令应景戏。1930年11 月,湖南省戏剧审查委员会通过剧目审定、师资检定、班园管制,对戏剧进行审查、改良和控制,并于1931年5月9日,禁演《送银灯》《斩花狐》《双下山》、《遗翠花》、《女过关》、《馒头庵》、《宝蟾送酒》、《珍珠衫》、《小上坟》、《杀子报》、《双摇会》、《瞎子捉奸》、《赏花吃醋》、《打樱桃》、《游地府》、《五雷阵》、《顺治门》、《调二叔》、《三只手》、《挑帘裁衣》等2O出传统剧目。1932年8月23日,由湖南省戏剧审查委员会制订《湖南省戏剧审查委员会各项规程》,规定了戏剧禁演之规章,于1934年、1935年相继审定禁演21个或“迷信色彩浓厚”,或“表情、道白淫秽猥亵”的湘剧传统剧目之同时,还列出26个湘剧剧目,规定必须经过改良后,方准许上演,且附之改良说明,除要求删去涉及色情的情节动作外,有些剧目则要求删去城隍土地、出鬼、出八仙的情节等。
    1931年5月,上海市教育局行政报告指出,禁演神怪剧戏。“一、总纲。神怪剧戏,虚无幻渺,影响所及,为害甚烈;教育局爰定禁止办法以期限禁绝。二、进行情形。本市《公共娱乐场所管理规则》业经公布,神怪戏剧原在取缔之列,各舞台仍赓续排演,殊属非是,教育局更定禁止办法二条:(一)登报通告各舞台即日起不准再编排神怪剧;(二)业经排演之中各剧,为体念商艰计,暂准 排演,但以二十年年底为限,逾期一律禁绝。现在排练各剧,应备申请书,附具剧情说明书,呈请登记,候派员调查核办。三、结论。登报通告后,即照规定办法执行,据天蟾舞台呈报遵令修正
《封神榜》,并经令饬齐天舞台停演《樊梨花》剧。”
    1932年5月,国民党青海省党部特派员办事处在西宁成立的“青海省戏剧编演委员会”,由韩树森等九人担任委员,分设排演、审查、编辑、总务四科。该委员会规定禁演规章:一、违背三民主义者;二、抵触国家政策者;三、分散抗日力量者;四、影响社会治安者;五、破坏善良风俗者。处罚的办法分为:书面警告、勒令改进、短期停演、解散剧团。
    以上禁戏明令皆由国民党当局颁布。其禁戏明令显然具有明确之法规性。而禁戏明令最为规范,亦具代表性的当属1931年由浙江省政府颁布的《浙江省审查民众娱乐暂行规程》。《规程》中明确指出,任何戏剧必须经过教育厅、民政厅核准后才能上演,并具体胪举戏剧禁演之事项:“一、违反党义,提倡邪说者;二、迹近煽惑,有妨治安者;三、提倡封建思想者;四、提倡迷信者; 五、迹近诲盗,引导作恶者;六、描摹淫亵,诱惑青年者;七、情状惨酷,有伤人道者;八、侮辱个人或团体之情事者;九、其他有害于观众之身心者。”凡存上述其一之规定者,皆被列为禁戏。在此规定下,1932年浙江省民政厅和教育厅于9月7日禁演杭剧《白蛇传》、《双花卷》,于10月10日禁演评剧《白蛇传》、《二本关公走麦城》(又名《活捉吕蒙》) ,于l1月禁演评剧《火烧红莲 寺》、《芭蕉扇》,于12月30日禁演评剧《日月图》、《游西湖》、《大劈棺》、《大补缸》、 《金钗家庭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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