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风险防范
(2013-03-14 19:5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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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出口退税 |
单证备案管理
关于报关单“境内货源地”填报规范的通知
税收函调
单证备案管理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
(二)出口货物装货单;
(三)
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关于报关单“境内货源地”填报规范的通知
根据《新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解释,境内货源地应填报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出口货物产地难以确定的,填报最早发运该出口货物的单位所在地。本栏目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及代码。
各出口企业如发现“境内货源地”与实际生产出口货物或最早发运出口货物的单位所在地不相符的,应及时改单,否则将影响退税;如出口货物来源于不同地区的,可选择一个主要货源地进行填写。
税收函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对出口退税相关系统进行了升级,为了规范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进一步加快审核退税进度,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审核关注商品目录》的通知(国税函〔2010〕36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计算机中央处理器(CPU)等电子产品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45号)等文件的要求,现将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2年3月起,出口退税申报接单系统将升级,系统新增在接单环节对应发函调查的单证是否已发函进行自动审核校验的功能,预警提示以下几种情况不能接单的,我们将要求企业撤消该单证的正式申报,办理发函手续,待回函确认正常后,再进行申报。如回函存在疑点的,我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一)出口商品品种变动预警。
该项目是对企业自2010年以来,首次申报的商品代码进行预警,以商品代码的前6位来判断。当同一新增商品代码企业累计申报退税额达到一定金额后,企业退税申报时,申报接单系统预警提示不能接单,需发函调查。
(二)新增供应商预警。
该项目是对外贸企业新增加的供货企业进行预警。如新增供应商为关注企业的。企业在网上预审环节将得到“供方纳税人(XXXXXXXX)为特别关注企业,关注级别(X)级”的自动提示,应主动撤单办理发函手续,回函未发现问题的,一年内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进同类商品的出口业务,可不再发函调查。如新增供应商为非关注企业,企业退税申报时,从新增供货企业采购货物累计申报退税额达到一定金额后,申报接单系统预警提示不能接单,需发函调查。
三)敏感出口商品预警。
该项目是对曾发生过出口异常情况的出口商品进行预警,包括取消或降低退税率商品篡码申报为有退税的或高退税率等情况的出口商品。企业申报此类商品出口退税时,申报接单系统预警将提示不能接单,需发函调查。回函未发现问题,一年内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进同类商品的出口业务,可不再发函调查。
(四)核查商品预警。
该项目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计算机中央处理器(CPU)等电子产品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45号)中涉及的出口商品进行预警。企业申报此类商品出口退税时,会在网上预申环节将得到“出口商品(XXXXXXXX)为核查商品,请函调确认后处理”的自动提示,应主动撤单办理发函手续,回函未发现问题的,一年内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进同类商品的出口业务,可不再发函调查。
(五)审核关注商品预警。
该项目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审核关注商品目录》的通知〉(国税函〔2010〕367号)中涉及的出口商品进行预警。企业申报此类商品出口退税时,会在网上预申环节将得到“申报出口商品代码(XXXXXXXX)为特别关注商品代码,关注级别为(X)”的自动提示,我处将对单笔出口申报退税额较大的单证,发函核实。
(六)对以下单证将重点审核,如需要进一步核实,也将进行发函调查: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3.发现供货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的。
4.出口到香港、澳门、台湾、东南亚国家、陆路毗邻国家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通过上述国家和地区转口),且出口商品属于价值较高、退税率高、体积较小或重量较轻的商品,或将不退税或低退税率货物申报为高退税率货物商品代码的等。
5. 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其他应当核实的原因。
http://www.acc128.com/thread-413-1-1.html
关于报关单“境内货源地”填报规范的通知
税收函调
单证备案管理
关于报关单“境内货源地”填报规范的通知
税收函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
一、2012年3月起,出口退税申报接单系统将升级,系统新增在接单环节对应发函调查的单证是否已发函进行自动审核校验的功能,预警提示以下几种情况不能接单的,我们将要求企业撤消该单证的正式申报,办理发函手续,待回函确认正常后,再进行申报。如回函存在疑点的,我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一)出口商品品种变动预警。
(二)新增供应商预警。
三)敏感出口商品预警。
(四)核查商品预警。
(五)审核关注商品预警。
(六)对以下单证将重点审核,如需要进一步核实,也将进行发函调查: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3.发现供货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的。
4.出口到香港、澳门、台湾、东南亚国家、陆路毗邻国家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通过上述国家和地区转口),且出口商品属于价值较高、退税率高、体积较小或重量较轻的商品,或将不退税或低退税率货物申报为高退税率货物商品代码的等。
5. 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其他应当核实的原因。
http://www.acc128.com/thread-413-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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