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高校信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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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我与学院“十一五”纪实--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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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者思虑——2010——17
2010年4月19日:
4月19日,应邀给学院纪检监察室修改高校信访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后撰写此文。
本稿为参评材料。
谈高校信访工作
高校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而党委书记一个人并不代表党委这个领导集体、也不是所在高校的法人代表。因此,做好高校信访工作就需要探索与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相适应的制度与机制。经过七年高校工作实践积累,体会如下。
一、为了正确处理来信与来访,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就必须根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制定规章制度。
二、学校信访是指教职员工、学生个人或群体、组织(简称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有关部门(单位)或向上级领导、领导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应当由学校或有关部门(单位)或上级领导、领导机关批示由学校按政策和规定处理的活动。
三、学校信访工作是指学校或有关部门(单位)受理学校信访并按政策和规定处理的活动;参与受理学校信访并按政策和规定处理活动的人员统称为信访工作人员。学校信访工作机构归口挂靠在纪检监察部门。
四、学校信访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师生员工服务的宗旨,为学校改革、社会和谐稳定服务。
五、学校信访工作要坚持“书记、校长与纪委书记双双负责制”、“谁分(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党委委员及部门党政负责人按分工包人”、“调查有关反映学校领导问题按干部管理权限或上级党组、纪检部门批示办理”等原则,深入调查、实事求是,努力将信访问题解决在校内基层。
六、学校信访工作要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完善领导责任制和领导问责制。1、解决学校信访反映的、不需要学校行政先研究提出解决意见的问题,实行书记与纪委书记双负责最终处理、谁分(主)管谁负责、党委委员及部门党政负责人按分工包人、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落实的机制与制度。2、解决学校信访反映的、需要学校行政先研究提出解决意见的问题,实行书记与校长双负责最终处理、校长与纪委书记双负责向党委提出解决意见、谁分(主)管谁负责、党委委员及部门党政负责人按分工包人、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落实的机制与制度。
七、学校各部门(单位)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八、各级领导应重视信访工作,亲自处理重要来信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处理疑难信访问题。信访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处理来信来访,热情接待来访,认真听取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接受监督,为师生员工服务。
九、学校信访工作要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反映问题、意见、建议、投诉提供便利条件。1、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分别在两个校区办公地点设置信访信箱并及时收取信访人函件、设置信访人接待制度并及时接待信访人。2、学校面向全体师生公开书记、校长、纪委书记的信访受理电话或受理邮箱。
十一、信访工作职责分工:1、纪检监察部门是学校信访工作的归口挂靠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学校信访工作。2、纪检监察部门信访工作的职责:(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部委、省市有关信访工作的政策规定,配合学校中心工作,开展信访工作,为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服务;(2)负责转办或按领导批示交办上级机关、领导交办以及学校师生员工提出的学校有权受理的信访事项;(3)对师生员工不服信访处理结果的事项进行复查,指导学校各部门(单位)开展信访工作;(4)负责督促检查转办、交办到学校有关部门的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办理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5)研究、分析学校信访工作的情况和问题,开展信访调研,向校领导反映信访信息,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6)定期汇总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信访案(信)件查办情况;(7)负责学校信访信息统计、上报上级领导机关的工作;(8)负责对学校各部门(单位)的信访工作进行考核。3、学校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为信访工作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部门(单位)的信访工作。党政主要领导分设的部门(单位),参照学校领导的工作制度和机制执行。4、学校各部门(单位)信访工作的职责:(1)贯彻执行学校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负责做好本部门(单位)信访工作,为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服务;(2)负责承办学校转办、交办以及师生员工提出的本部门(单位)有权受理的信访事项;(3)负责按时向学校报送转办、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4)负责及时向学校报送重大、紧急或突发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5)研究、分析本部门(单位)信访工作的情况和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学校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十二、信访事项受理:1、根据信访事项所反映的问题,属于学校或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当受理;属于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处理的问题,应及时转办或交办。2、根据信访事项所反映的问题,如不属于学校或学校相关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可不予受理,但应当及时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其信访问题的部门(单位)提出。3、对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学校不予受理。4、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部门(单位)或学校重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可不予受理。5、各部门(单位)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不详的除外。6、对依照职责属于学校处理而信访情况重大、紧急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及时提出建议,报请主管校领导决定。6、对学校转办、交办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承办部门(单位)要在指定办理的期限内反馈办理结果。7、对学校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纪检监察部门。8、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单位)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部门(单位)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决定受理牵头部门(单位)。9、发生群体性信访或越级上访,按上述规定的制度与机制,由书记、校长、纪委书记按分工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尽早亲临现场,听取意见,共同做好处理工作。(1)难以按照上述规定的制度与机制分清分工时,由书记、校长、纪委书记共同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2)因公务出差在外难以赶赴现场时,由能够最快赶赴现场的书记或校长或纪委书记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10、对于匿名信访事项,要根据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职责归属,直接转有关领导或部门(单位)参阅、酌情处理。
十三、信访事项办理和督办:1、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2、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请求纪检监察部门复查。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3、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校党委请求复核。校党委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4、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收到督办通知或者改进建议的部门(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情况。(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办结信访事项的;(2)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3)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4)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十四、信访工作要求:1、对信访工作人员的要求(1)要恪尽职守,秉公办事,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工作之便谋取私利;(2)要严格遵守信访工作纪律,增强保密意识,不得将检举、揭发、投诉材料及有关情况私自透露或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部门(单位);(3)要严格登记手续,认真审阅来信,不得丢失或私毁信件。处理来信结果要及时回复,不得推诿、敷衍、拖延;(4)要切实做好初信、初访工作,提高信访事项的一次性办结率,力求把问题解决在初发阶段,解决在基层;(5)遇到无理取闹、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上访人员,应耐心劝导,做好规范其信访行为、维护学校信访秩序的教育引导工作。对有可能出现的重大群体性上访苗头,要及早建立处理应急工作预案,快速、妥善处理;(6)对已处理完毕的信访事项,要及时立案存档,存档材料要齐全。
十五、对信访人的要求:(1)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2)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对所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3)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依法向有权处理的部门(单位)提出,并应当到有关部门(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4)信访人以多人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必须以书信形式提出反映的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并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5)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信访秩序,规范自身的信访行为,不得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损坏接待场所的公共财物、扰乱正常办公秩序。
十六、奖励与责任追究:1、学校信访工作建立相应的奖励制度。信访人所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学校发展、改革、稳定大局有益的,由学校或有关部门(单位)给予奖励;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部门(单位)、信访工作人员,由学校给予奖励或通报表扬;2、对违反规定的信访工作部门或人员,按学校规定处理或按《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附后)等有关上级机关规定处理。3、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扰乱正常办公秩序,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报请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