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建筑总包企业异地施工可不可以差额分包额后再按照0.2%预缴企业所得税?

标签:
转载 |
分类: 企业所得税 |
建筑总包企业异地施工可不可以差额分包额后再按照0.2%预缴企业所得税?
跨地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管,依据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处理,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根据上述文件可以知道,预交企业所得税的基数是按照收入的算的,而建筑企业的收入是其总包销售额,分包额是其成本,企业所得税不能采用差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