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刊于《新西湖》2013年7月刊,未经许可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文/宏图展

关于孝道,古人一副对联道尽其本质:“百行孝为先,在心不在行,在行世上无孝子;万恶淫为首,见行不见心,见心世上无完人。”因为孝敬是一种内心的道德要求,不能用量化的行为细则来规范,更不应该让法律来过多干涉。
2013年7月1日开始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子女冷落或忽视父母属于违法行为。该法规定,家庭成员有义务对老年人进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并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法律还特别提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此法一出,舆论哗然,不少媒体说,“常回家看看“不再只是一首歌,如今它还是法律。
中国是一个重视孝道的国家,即便没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出台,在《宪法》以及《婚姻法》都规定了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然而,随着中国加快了老年化的脚步,老年人的生存状况不能不让人担忧。今年发布的《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称,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在2013年突破2亿大关,达到2.02亿,占总人口14.8%。同时随着经济发展,越来越多年轻人的选择到家乡以外寻找工作机会,中国空巢老人人数约占老年人总人数的一半。在这种大背景下,不难理解为什么《老年人权益法》要做出这种近乎严苛的要求。
理想状态的孝敬有两个前提,一个是允许多子多福,一个是有完善的社会福利体系。在这两者缺失的前提下,试图仅仅通过出台一个法条来解决孝道,无异于痴人说梦。
谁也不愿意背井离乡,谁也希望有带薪年休假、常回家看看。但是在目前中国的转型期,能够常与父母相聚,变得越来越难。如果法律做出强行要求,干预日常孝敬,那么显然不具备可操作性。没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只能留在纸面上。
虐待老人,拒不赡养老人,法律必须予以干预。但把打电话问候和看望次数作为尽孝的强制性规定,则混淆了法律和道德的界限。因为没有两个家庭完全一样,不同的父母与子女,有自己相处的习惯,只要当事双方能够接受,法律不宜插足此类事务。道德追求精神的需要,道德标准没有强制性,它更多靠自我的良知和舆论来规范人的行为。如果立法者明白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就不至于越俎代庖,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画蛇添足一些字句了。
立法要保证质量,立法者必须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知道哪些行为适合于用法律来规范,哪些行为适合于用道德来规范。立法者也不应对中国的实际情况视而不见,不事先广泛征求过民意就想当然地制定一些法律。如果有充分的调查与沟通,也就不会有微博网友“和风说话的盖子”下面的抱怨了。他说:“谁不想老少同堂,谁愿意骨肉分离。是谁在高税收,高房价、高物价。利益被压榨,责任却还转嫁。”
倡导孝敬是好事,立法与时俱进也是正道,但法律应当照顾国情和人情,而不应当成为推卸责任的工具或者外观好看的摆设。正如古希腊的哲人所说:“法律,不是绑缚民众的绳,而是保护民众的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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