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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改贷政策

(2012-02-15 11:02:20)
标签:

杂谈

分类: 概念

   拨改贷的定义:拨改贷是指国家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将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由拨款改为贷款,该政策从1979年开始试行至1989年止。

   拨改贷的实行

  “拨改贷”即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为贷款的简称,是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1979年“拨改贷”首先在北京、上海、广东三个省市及纺织、轻工、旅游等行业试点,取得较好的效果。1980年国家又扩大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为贷款的范围,规定凡是实行独立核算、有还贷能力的建设项目,都要进行“拨改贷”改革。经过总结后,1985年1月起,“拨改贷”在全国各行业全面推行。

   “拨改贷”就是原来实行的列入国家算由国家直接无偿拨款的基本建设投资,除无偿还能力的项目外,改为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解决。实行“拨改贷”的原因是,我国长期实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家预算无偿拨款,缺乏经济效益,为加强建设单位的经济责任制,提高投资收益,国家推行了“拨改贷”。   

   “拨改贷”全面推行后,国家对行政事业部位等非营业性的无偿还能力的建设项目仍实行无偿投资,这样,国家预算内直接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分成预算内拨款投资和预算内“拨改贷”投资两部分,两种资金在建设银行分列账户,分别管理,分别核算。实行“拨改贷”后,也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加重了企业负担,企业面临生产资金不足的困难。

      贷款本息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条件

      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20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方可申请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

  (一)国务院《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国发〔1994〕33号)规定重点支持的产业领域中,归还“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有困难,确需国家直接投资增加资本金的企业;

  (二)企业注册资本没有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且确需国家直接投资增加资本金的企业;

  (三)贫困地区特别是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需要国家直接投资增加资本金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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