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托拉斯法中消费者福利标准之辩

分类: 竞争法 |
【笔者按】今日由于沪上疫情加剧,笔者被封闭在小区里,闲来水一篇博文。主要针对最近在ProMarket网站上几篇关于美国反托拉斯法中消费者福利标准或目标的大讨论。笔者曾经讨论过消费者福利标准在以吴修铭和丽娜汗等代表的“新布兰代斯运动”下遭到猛烈抨击,但由于这两位学者被选入宫闱,故最近很少参与这方面的学术讨论。整个美国反垄断学界确实寂寥了不少。但时而还是会有一些“小将”(今日文中的作者之一)跳出来,对一些看似由芝加哥学派奠基的反托拉斯理论进行批判,然而又有人出来辩护。笔者倒是乐见其成,唯恐天下不“辩”。
(里根与博克在白宫椭圆形办公室,1987)
从现有辩论内容来看,对于消费者福利标准的建立并不是主要围绕其源头——芝加哥学派,而是主要针对了罗伯特·博克的《反垄断悖论》以及那个他得势的时代——里根政府时期。是故,以下文章一将探讨里根时期出现的现在极具争议的反垄断共识是如何以及为何被证明是持久的,但现在却受到严重威胁;文章二将延续“新布兰代斯运动”的观点,指出尽管 " 消费者福利标准 " 一词是由学术经济学家创造的,但它已被称为芝加哥学派的经济学派和法院所掌握和改变,意味着一种对被告有利的反托拉斯标准,它否定了质量和创新的好处。但反直觉的是,它与整个政策范围内的学术经济学家几十年来采用的 " 消费者福利 " 概念没有什么联系;文章三则是文章二的反对意见,其指出美国现有的竞争是充满活力的和健全的,突然改变对反垄断执法的干预程度,非但不能加强经济,还可能为商业计划注入不必要的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