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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偶记】读《欧洲法律简史—两千五百年来的变迁》

(2020-06-01 11: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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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

分类: 读书
最近疲于回京复命的事,现在稍有空闲就接着续上年初定的2019年“十佳法律图书”读书计划。对于本人这种“常买,长不看”的伪读书人,制定一个较为宽松且可行的读书计划是有必要的。一谓“宽松”,大抵就是能在一日午后(非写作或工作时段)读一点自己有兴趣,但与论文不那么相关的书籍;二谓“可行”,目前想的法子是把几本买来没看,但又某种相关的书,合在一起读——就是几本书相互“佐证”、“类比”或“联想”,这种读法颇有乐趣,且省了很多时间,可称为“交叉读书法”。但这种读书法的最大问题是,对选书人的预见功力是一种考验,选错了混在一起读,那就是一种罪过。同时,这种读书法挑人,需要“联想力”极好的人。在这点上,笔者还是颇有点自信,虽不长于精钻的考据和推论,但“浮光掠影”似的“牵强”联系确实有点小聪明。偶尔在这种交叉读法下,会有些灵感,发散开来,权当自娱自乐。笔者想到哪写到哪,问题多多。

今天选读的是上述“十大”之一的法大出版社2019年出版的美国赫尔佐格教授撰写,人大高仰光教授译的《欧洲法律简史—两千五百年来的变迁》(以下简称《欧洲》),而与之交叉阅读的是已故大家瞿同祖教授著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以下简称《中国》)(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1版,2017年3月第7次印刷)。

【读书偶记】读《欧洲法律简史—两千五百年来的变迁》


首先,《欧洲》一书的定位是社科畅销书,也就是说其虽有大量学术材料支撑,但其主要面向广大的法律爱好者以及历史爱好者,或者说就是作者为大量像我这样试图想短期内了解欧洲法律史的读者而准备的大餐。虽说如此,但作者在书中提及的一些核心观点(如普通法的溯本清源以及对“大宪章”的看法等)都有一定的新意和突破性,加之高仰光教授高超的翻译技巧和流畅的文笔,本书确实值得多读上几遍。至于《中国》一书,那就无需笔者多言了。

其次,由于书作者出生英美法系,故窃以为《欧洲》全书最精彩的章节应该是第六章“英国普通法的诞生”和第八章“普通法的危机与重塑”。这两章充分证明了“历史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这句至理名言。原本认为是来自于习惯法、限制王权的普通法,原来在英国历史上的主要作用却是维护王权统治、保卫王权超越地方领主权力的政策工具,其历史与英国历史上的诺曼征服息息相关。而且在历史上很长一段时间内,英国的法律精英研究核心是罗马法(共同法),而现今看到的普通法模样,是在17世纪之后在资产阶级兴起后,面对现实需求(限制王权)而被改造的模样。而上述的“大宪章”由于时间更为久远,世人早已选择性地忘却了提出与英王分权的是当时的封地领主,而非所谓的“大多数”。简言之,就是地方诸侯造了皇帝的反,逼着皇帝分权的协议,这种造反形式在英国有“大宪章”之前的中国早已上演无数次,只是最终的结果不同罢了。所以,“普通法”从源头上并没有我们想象中的那么“普通”,是王权造就了它,并通过对王权改造的需求修缮成了现在的“模样”。此处对照《中国》一书中关于“阶段”的专章论述,有许多相似点。正如同仍有许多还在纠结孔子改史的问题一样,无论从中国的“道统”或英国的“法统”来看,删减或“编造”统治文本都是为了迎合时局的需要。从科学精神上看,确实是一种胡编乱造,但从政治统治而言确有一定的“历史正确性”。

最后,从《欧洲》一书阐述的英国法律史来看,英国历史上一直是一个普通法、衡平法、习惯法与成文法(包括了罗马法)杂糅的社会,其定尊于哪个法律,完全由当时的统治者决定。鉴于英国历史上各种来历的王朝更替,其法律渊源之多超出了一般人的想象。而反观中国虽然也经历朝代更替,但对于“道统”的维护,却一以贯之。按史家许倬云的意思,大抵是中原大地处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地理环境之中,任何大的变故,都应其自身特点而被吸收消化,保持了很强的一惯性与生命力。从《中国》一书看(第398至399页),中国的秦汉为法家体系,但自汉以降,儒家大量“侵入”法律体系,法典儒化的形式从此被固定。但在这段漫长的“儒化”过程中,法家、儒家与其他家(如道、佛等)的规范应该在“朝野”两级间存在并存的事实。而其中各家的比重,应因各个皇权统治的现实需要和“偏好”而产生不同的分配。这也许更接近历史的“真相”。(瞿老的原话是:“归纳言之,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可以说是始于魏、晋,成于北魏、北齐,隋、唐采用后便成为中国法律的正统。期间实经一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酝酿生长以低于成“。)

那么此对于现时的意义在于,法治的核心当然是“依法治国”,但这个“法”应既包括了硬法,也包含了软法,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吸收国外法律的先进经验。同时,法律的价值和目标很有可能在一定时期受到改造而完全翻转原本的“模样”,这对于立法者或法律学人而言,都应是认真关切的焦点。套句“水能载舟覆舟”的古话,而“水”无常形,如何应对,将是一件艰巨的历史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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