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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省政治法律委员会”证章
(2025-02-02 10:17:26)
分类:
杂谈
本篇展示“平原省政治法律委员会”证章,母亲曾经在平原省工作过,来源于母亲的遗物。合影照片中第二排右二是母亲,应该是当时最年轻的之一。
平原省是新中国早期原省级行政区,1952年11月撤销,部分划归河南省,部分划归山东省。
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央、大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人民政府普遍设立了政治法律委员会,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即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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